发布日期: 2020-01-21    


导读

华盛顿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中美经济贸易协议》全文共八章,首章为知识产权部分,共有11小节、36条,占协议篇幅的25%左右,可见其地位与重要性。

同时,USMCA与CPTPP作为目前国际上重要的多边协议,其所制定的知识产权标准仍是目前贸易协定中最详尽且最先进的。本文将通过对比中美经贸协议、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关于知识产权章节的条款差异,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当今知识产权协议的变革特点及发展趋势。


三大协议知识产权章节部分内容概要

一、中美经贸协议

1. 针对商业秘密条款:“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

2. 针对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应建立解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3. 针对打击电商平台上盗版与假冒:“对假冒盗版行为屡禁不止的电商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4. 针对地理标志:“中国应确保与其他贸易伙伴签订的地理标志协议,不会减损美国使用相关通用名称和商标商品的市场准入”;

5. 针对打击假冒与盗版行为:“中国应加大对假冒、盗版的打击力度”。


二、CPTPP

1. 针对商标权领域:将声音、气味纳入可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要求注册为前提,认可和保护地理标志;

2. 针对专利权的强保护条款:扩大可专利客体范围,细化专利申请、审查相关程序;

3. 针对著作权:扩大了版权人复制权权利内容,延长了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期限,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赔偿。


三、USMCA

1. 针对版权及专利权: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为制药和农业创新者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将歌曲表演等作品的最低版权期限延长,并确保通过技术保护措施保护数字音乐、电影和书籍等作品;

2. 针对互联网服务:建立版权安全港的通知和删除系统;

3. 针对商标权保护:保护商标尤其是著名商标;

4. 针对生物制药:对生物制药进行10年的数据保护并扩大受保护的产品范围;

5. 针对数字贸易:禁止将关税和其他歧视性措施应用于以电子方式分发的数字产品;保护消费者在数字贸易中的隐私权;限制政府要求披露源代码和算法的能力;加强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的应对合作;促进对政府生成的公共数据的开放访问。


可以看出,在国际经贸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区域化、碎片化乃至逆全球化并存的宏观背景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软趋硬;产生与运用场合多元扩散;议题重心从实体规则转向实施机制;数字贸易、生物制药成为新兴的知识产权保护重心,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实际约束力有增无减。


三大协议知识产权章节内容对比

由前文的协议内容概述可知,三大协议在内容上均包含了商标、地理标志、专利、知识产权执法等章节、考虑了互联网环境及数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内容。但是,三大协议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序与保护力度上仍存在异质性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保护范围

1、商业秘密与保密商务信息

三大协议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义相似,但中美经贸协议更注重对侵犯商业秘密这一行为的处治措施,如:第1.5条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第1.7条规定:降低启动刑事执法门槛,作为刑事执法门槛的“重大损失”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证明。

因此,作为协议的开篇,可见中美双方尤其是美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高度重视,可以预见我国商业秘密诉讼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对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机遇与挑战。


2、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USMCA与CPTPP更注重药品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详尽性,即其不仅保护药品销售,亦保护药品实验数据。与之相比,中美经贸协议更注重建立解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如:第1.10条:药品专利申请人无须一次性提交全部数据,可以补充数据;第1.11条:建立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以及快速救济机制;因此,本部分主要为技术性条款,并为我国药品专利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建设性方案。


3、专利

CPTPP与USMCA对专利的保护更为详尽,其不仅界定了可申请专利的主题、期限、申请、公布与撤销,对专利的分类也更为详尽,包括一般专利、农药化学、工业设计等。与之相比,中美经贸协议重在建立专利有效期的延长机制,如:第1.12条:应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然而,鉴于CPTPP搁置了类似条例(原18.46、18.48条),不再有因不合理延迟而灵活延长专利保护期途径,可见中美经贸协议对专利保护实际有效期限的要求更为严格。


4、打击电商平台上盗版与假冒

三大协议强调,应对电商平台提供有效执法,从而减少盗版和假冒,而中美经贸协议对电商平台上盗版与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则更大,如:第1.13条: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应对侵权。第1.14条:中国应规定,对假冒盗版行为屡禁不止的电商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此外,本部分还规定了很多具体性条款,如: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先对被投诉商品第一时间下架,再进行查证;如侵权投诉不成立,只要投诉人是基于善意,就应免除其责任;对多次出现假冒盗版行为的电商平台吊销经营许可等。


5、地理标志

三大协议都承认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都表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实现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并包括保护通用名称、尊重在先的商标权等内容。但是,中美经贸协议在地理标志章节更强调市场准入问题,即为依赖商标或使用通用名称的对方的出口产品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如:第1.15条:中国应确保与其他贸易伙伴签订的地理标志协议,不会减损美国使用相关通用名称和商标商品的市场准入;第1.16条:中国应给予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机会,以对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协议的清单、附录、附件或附函中所列举的地理标志提出异议;

因此,鉴于地理标志与农产品相关性较高,美方在协议中比较重视中国和其他贸易伙伴签订的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协议是否会妨碍美国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


6、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三大协议均表明,除特殊情况外,执法人员可销毁盗版和假冒产品,以保障公共卫生和个人安全,而中美经贸协议则加大了对假冒、盗版的打击力度,如:第1.18条:中国应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药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第1.19条:中国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显著增加执法行动数量;在本协议生效后4个月内,每季度在网上发布相关执法行动产生的可衡量影响的数据。

因此,对假冒药、食品及商品必须销毁,禁止进入商业流通渠道,这将促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而中国政府及政府控制的经济主体必须使用合法软件进行第三方审计并定期进行网络公示,将加强政府执法的有效性、规范性与透明度。


(二)保护程序

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三大协议均构建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如达到阻遏目的的处罚、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实行、文书认证、证人证言等,但中美经贸协议强调了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的移交,如:第1.26条:如依据客观标准,存在基于清晰事实的对于知识产权刑事违法行为的“合理嫌疑”,中国应要求行政部门将案件移交刑事执法。

因此,中美经贸协议要求中国对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通过移交刑事执法的方式从重处罚,以阻遏未来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程度更为严格,力度更为严苛。


三)保护力度。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三大协议均表明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合作力度,以推动在该领域的务实合作。相比之下,中美经贸协议更注重在专利和商标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如:第1.33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讨论知识产权双年度合作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联合项目、产业外联、信息和专家交流、通过会议和其他方式定期互动,以及公众意识领域的合作。


总结

由前文可知,中美经贸协议相比其他协议更击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痛点”。具体来说,相较于USMCA与CPTPP其详尽且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中美经贸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注重保护商业秘密、完善药品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延长专利有效期、打击电商平台盗版与假冒行为、扩大地理标志领域的市场准入、以及通过双边合作的方式加大保护力度,通过移交刑事执法的方式规范保护程序。


信息来源: 武大美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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