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新年伊始,知名智库“Politico Europe”发文指出,2022年美国贸易代表戴琪在中美贸易关系、印太地区美国影响力、与欧盟和北美地区盟友合作、恢复美国在WTO领导地位等问题上面临诸多挑战,需进一步明晰贸易政策。英国知名专业媒体Borderlex也发文分析欧盟2022年贸易政策,认为欧盟将继续沿袭防御性贸易政策,强化产业政策与贸易保护,并聚焦贸易与可持续发展、跨大西洋关系等。
区域方面,加拿大根据《美墨加协定》(USMCA)相关规则,于2021年12月21日就美国对加软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第二次行政复审结果提出指控。美加两国围绕软木贸易的争端旷日持久,在历经多次双边谈判、WTO争端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加方再次利用USMCA机制解决争端。
本期专栏聚焦2021年12月16日签署的《英国与澳大利亚FTA》,这是英国“脱欧”后首个从零开始自主谈判的FTA。协定许多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同时也有所发展,增加了创新、专业服务和专业资格认可、贸易与性别平等内容。值得关注的是,协定的贸易救济规则在CPTPP基础上增设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与从低征税条款,细化和完善了双边保障措施制度。关于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者,其结构和内容与CPTPP高度一致。数字贸易规则主要以CPTPP电子商务章节为蓝本,并参照《新加坡-澳大利亚FTA》《澳大利亚-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新增了部分条款(如数据创新等)。
目 录
2022贸易政策展望
一、知名智库Politico Europe发文分析美国贸易代表戴琪在2022年面临的挑战
二、英国知名专业媒体Borderlex发文展望2022年欧盟贸易政策
区域动态
三、加拿大在USMCA框架下投诉美国软木“双反”措施第二次行政复审结果
专栏:英国与澳大利亚FTA
一、《英澳FTA》的签署与评价
二、《英澳FTA》贸易救济规则
三、《英澳FTA》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者规则
四、《英澳FTA》数字贸易规则
2022贸易政策展望
一、知名智库Politico Europe发文分析
美国贸易代表戴琪在2022年面临的挑战
2022年1月3日,知名智库“Politico Europe”刊发Doug Palmer的文章——《2022年美国贸易代表戴琪面临来自全球的挑战》,认为拜登政府上任第一年基本上是解决特朗普政府遗留的问题,没有建立明确的贸易政策方向,因此美国贸易代表戴琪面临着推出新政府具体贸易政策的压力,以管理与中国等对手和与欧盟等盟友的关系。文章结合多位专家观点,在中美贸易关系、提升印太地区影响力、与欧盟和北美地区的贸易合作、恢复在WTO领导地位等方面分析戴琪面临的挑战。
(一)中美贸易关系
作者认为,戴琪在2022年面临的首要挑战之一是如何推进与中国的贸易。此前特朗普政府对超过3500亿美元的货物贸易加征关税,并与中国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要求中国在农业、药物知识产权等领域进行改革,并在2020年和2021年额外购买2000亿美元的美国货物和服务。目前,尽管国内商界要求取消部分关税,拜登政府仍然不顾压力维持了上述关税。由于中国远达不到购买目标并继续拖延相关法规改革,取消关税可能更为复杂。此外,美国国内对中方处理台湾地区、香港、新疆、南海等问题的关切,也使拜登政府难以放松政策。
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高级贸易顾问Bill Reinsch指出,在国内右翼人士的压力下,拜登政府没有退让和回旋的空间,但如果拜登政府不明确方向,未来三年将会原地踏步。特朗普政府前贸易官员Kelly Ann Shaw推断,美国政府近期将对第一阶段中美经贸协议的“命运”作出表态,是否因供应链扰乱而延长购买期,或宣布中方进一步承诺情况。Shaw认为,双方在维持该协定上存在共同利益,协议可能继续存在。
(二)提升印太地区贸易影响力
作者认为,美国面临在印太地区的贸易被边缘化的风险。自特朗普政府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其他国家纷纷在印太地区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例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进一步加剧美国公司的竞争劣势。拜登政府目前无意加入CPTPP。虽然迫于各方压力表示将与有意愿的贸易伙伴建立新的“印太经济框架”(IPEF),但其效果存疑,因为拜登政府要求各国合作制定区域标准,但未提供包括降低关税在内的任何具体激励措施。
亚洲社会政策研究所Wendy Cutler对IPEF表示质疑,认为其难以有效抗衡中国申请加入CPTPP,不是一项可接受的替代方案。Shaw也表示,鉴于潜在成员国和承诺内容尚且不明确,IPEF能否在未来两年取得重要进展尚存疑问。
(三)加强与欧盟贸易合作
作者认为,美国企业对美欧合作成果期待更高,但欧盟方面缺乏进一步承诺的动力。戴琪2021年大部分时间用于弥合一度严重紧张的美欧关系,解决了大飞机补贴案争端和钢铝“232”关税争端,并建立了“美国与欧盟贸易和技术理事会”(TTC),旨在减少双边经贸摩擦和共同应对中国挑战。
美国企业团体对TTC取得实质性成果抱有极高期待。Reinsch指出,公众期待美欧能够在促进跨大西洋数字贸易或者高科技产品出口管制等领域取得合作成果,但实际上,欧洲的核心关注是解决大飞机补贴和钢铁产品关税争端,对作出新承诺并不像美国政府那样积极。Shaw认为,欧洲的两大优先事项已经获得满足,其他事项都是“意外之财”,而美国政府则热切期望TTC能够带来更多成果。
(四)北美地区贸易摩擦
作者认为,2022年北美地区将面临较大贸易摩擦风险。特朗普政府以退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威胁破坏北美地区供应链,并达成了纳入更加强有力的劳工、环境和数字贸易条款的《美加墨协定》(USMCA)。作为拜登政府“以工人为中心”贸易政策的重要标志,戴琪利用USMCA劳动执行条款解决了墨西哥两家企业的劳工问题。
Shaw认为,更多类似情形有可能在2022年发生。墨西哥的能源政策因涉嫌违反USMCA而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同时,美国严格执行USMCA汽车原产地规则,提高了加拿大和墨西哥产汽车出口至美国市场的成本,加墨对此颇有不满。此外,国会一项关于向购买使用美国工会工人生产的美国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税收抵免的提案也构成潜在的贸易摩擦风险,该提案已经引发墨西哥、加拿大、欧盟、日本及韩国的关注。Reinsch指出,该提案明显违反了WTO规则,同时也不符合USMCA的规定。
(五)恢复在WTO领导地位
作者认为,美国在2022年仍不会恢复在WTO 的领导地位。Cutler分析,恢复美国在WTO的传统领导地位将不会是拜登政府2022年贸易政策的主要方向,其更有可能进行区域合作或者与志同道合的国家集团进行合作,以此推动美国贸易政策的实施。在Reinsch看来,拜登政府对于推动WTO改革仅仅是“空头支票”,并没有具体计划。戴琪虽表示愿意与他国讨论如何改进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但是似乎并不急于恢复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转。
作为曾代表USTR就职于日内瓦的谈判官员,Shaw并未责备戴琪缓慢推进上诉机构改革进程的做法,认为虽然恢复上诉机构对于许多国家意义重大,但是WTO面临其他更大的问题需要解决。
Doug Palmer,《美国贸易代表戴琪在2022年面临来自全球的挑战》:https://pro.politico.eu/news/144519,李佳琦整理
二、英国知名专业媒体Borderlex发文
展望2022年欧盟贸易政策
2022年1月5日,英国知名专业媒体Borderlex发表文章《2022年欧盟贸易政策:在全球动荡中前行》,指出为应对日益强大的中国、从“飘忽不定且日益保守”的特朗普时代劫后余生的美国,2022年欧盟将继续沿袭甚至强化2021年采取的防御性贸易政策,同时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疫情导致的供应链中断、环境和数字议程将继续主导2022年及以后欧盟机构的工作。文章主要从五个维度对2022年欧盟贸易政策进行展望。
(一)强化产业政策与贸易保护
1. 强化产业政策
随着法国接任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欧盟供应链韧性以及各国政府在地缘政治压力下的韧性备受关注。在此背景下,预计于2022年第二季度公布的《欧洲芯片法案》,旨在效仿美国做法,使欧盟的半导体产量能够达到全球市场的20%,但是该法案也可能对投资和出口管制领域产生限制。这也是欧盟为实现数字和绿色转型而广泛采取的产业政策和政府干预经济举措的一部分。
2. 拓展贸易防御政策工具
欧盟的防御性贸易政策工具箱将得到实质性扩展,有三个关键文件值得关注,上半年可能取得进展:(1)国际采购工具(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这一政策工具最初是由欧盟委员会在2012年提出,以确保欧盟企业在外国招标市场准入方面能够享有互惠政策。在通过WTO或其他双边贸易协定等谈判市场准入问题无所收获后,欧盟意识到需要其他的手段才能达到与他国互惠的目的,如威胁排除来自其他国家的投标。该法律文件的制定正处于最后阶段,轮值主席国法国将其列为优先事项,以期在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与欧盟议会的三方会谈中完成制定。
(2)反补贴工具。2021年5月5日,欧盟委员会针对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非欧盟成员国政府补贴,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了《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草案。草案对补贴进行更广泛的定义,并降低了财政资助的认定门槛,一旦超过该门槛欧盟委员会就有权启动调查程序,从而维护欧盟内部的公平竞争环境。
(3)反胁迫工具。2021年12月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保护联盟及其成员国免受第三国经济胁迫条例》的提案草案。此举随即引发了提案对欧盟各机构之间权力平衡的影响、与WTO规则的兼容性及其基本有效性等问题,当前中国与立陶宛的贸易危机也将考验欧盟正面应对经济胁迫的决心。
(二)可持续发展的前沿和中心
1.碳边境调节机制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很可能成为今年欧盟贸易政策的重要标志。该举措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WTO受到密切关注。到目前为止,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仍有望按时完成审议从而在2023年1月1日生效实施,欧洲议会将在2022年夏季之前完成一读,轮值主席国法国决心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谋求共识,以便在2022年底前有充分的时间使欧盟各国政府与欧洲议会成员达成协议。
2.森林砍伐、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与强迫劳动
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7日提出提案,禁止进口导致或促使森林砍伐或退化的产品。此外,欧盟委员会也对欧盟的普遍优惠关税制度(GSP)进行审查,该制度将发展中国家需要批准的条约清单从27项扩大到32项,并加快了在违反条约义务时欧盟单方面取消优惠待遇的程序。2022年欧洲议会和成员国将继续讨论森林砍伐和GSP,后者可能会取得有意义的进展。
企业尽职调查提案要求欧盟企业确保其供应链不存在人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问题,但目前该提案的公布已推迟了三次,具体时间仍无法确定。该法案颇具争议,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曾于2021年9月承诺将禁止进口使用强迫劳动制成的产品,但此后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东布罗夫斯基斯提出质疑,认为该禁令可能具有歧视性,建议将禁令纳入企业尽职调查立法,并同时适用于在欧盟境内生产的产品,以避免其单独针对进口产品。
(三)以自由贸易协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轮值主席国法国被认为阻碍了欧盟与第三国达成贸易协定的进程,其推崇贸易协定中的镜像条款原则,要求向欧盟出口的国家必须遵守欧盟式的劳工和环境标准。此举将导致欧盟严重偏离其在自贸协定及专门的环境和劳工或“贸易和可持续发展”(TSD)章节中的一贯做法。欧盟委员会目前正在审查贸易协定中的TSD章节,于2022年初公布的审查结论将指导欧盟在自贸协定中实施劳工和环境标准。许多国家认为,镜像条款是法国拖延贸易协定谈判和批准的伎俩,真实原因是今年4月将举行的法国总统大选。
在此背景下,虽然欧盟搁置对美英澳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的不满以及在气候变化等议题上的意见分歧,与澳大利亚可能在2022年上半年恢复技术层谈判,但欧盟和其他国家的FTA谈判将步履维艰:(1)欧盟与智利、墨西哥和南方共同市场的FTA谈判已经结束,但批准程序仍进展缓慢;(2)欧盟与新西兰的新FTA谈判将继续深入进行,如果当前谈判中的问题(如农产品出口)能够被解决,谈判可以在12个月内完成;(3)欧盟与智利的FTA升级谈判已在技术层面完成,但在政治层面上却一直陷入僵局。
(四)跨大西洋关系持续的挑战
2021年跨大西洋关系有所改善,欧盟与美国就波音空客贸易争端达成了临时协议,美国以关税配额制度取代对欧盟钢铝征收的“232”关税;更有政治影响的是“美国与欧盟贸易和技术理事会”(TTC)的成立,其目的是保持双方重要政策和监管发展领域沟通渠道的畅通,并积极探索在监管和政策方面寻求共同策略的可能性,以应对中国引起的新的全球性科技领导力竞赛。TTC还旨在消除补贴或任何其他的支持政策,在避免彼此损失的情况下建立更绿色的经济、重铸供应链以及监管技术。
尽管如此,挑战依然巨大。TTC成立仅数周后,双方在美国对电动汽车生产的补贴、欧盟国家推进《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分歧。对于可能在2022年春季举行的下一次TTC会议,双方官员表示,短期内可能达成的最佳成果是找到人工智能的协调监管方案,并在处理国际贸易中强迫劳动等相关事项上进行更多协调。但是,鉴于欧盟正艰难努力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而美国最近已出台了“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双方在强迫劳动问题上的合作前景存疑。
(五)保持重要关系的正常发展
由于签署贸易协定的步伐放缓,加之欧盟的市场准入障碍日益增多,欧盟对外界的整体吸引力恐将大打折扣。2021年5月,瑞士中止与欧盟的双边经贸协议谈判,认为欧盟要价太高,无法满足其条件。2022年,欧盟有可能会在全副武装的防御姿态和避免其潜在贸易伙伴远离欧盟之间保持艰难的平衡。
Borderlex,《2022年欧盟贸易政策:在全球动荡中前行》,https://borderlex.net/2022/01/05/eu-trade-policy-in-2022-navigating-global-turmoil,李宁整理
区域动态
三、加拿大在USMCA框架下投诉美国软木“双反”措施第二次行政复审结果
加拿大国际贸易、出口促进、小企业及经济发展部长伍凤仪(Mary Ng)在2021年12月21日表示,加拿大已于当天根据《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协定》(USMCA)第十章贸易救济章节的规定,就美国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第二次行政复审结果进行投诉,指控美国违反了其在USMCA下的义务。
(一)美国对加拿大软木“双反”措施
因加拿大实施的林业管理机制和软木价格政策,美国与加拿大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发生软木贸易摩擦并持续多年,先前已多次在WTO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框架下提起争端解决案件,并达成软木协议,规定出口费用和配额限制。其中,2006年10月签署的软木协议(SLA)因双方未能达成新的贸易安排而在2015年10月12日到期。美国政府与产业界达成共识,在软木协议到期后一年内不会对加拿大软木发起新的“双反”调查。
2016年3月,美加就未来软木贸易问题进行谈判。2016年11月25日,美国软木联盟向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对加拿大软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双反”)申请。因美加软木贸易谈判未能取得实质进展,DOC和ITC先后在2017年11月和12月做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加拿大软木征收3.2%到8.89%的反倾销税、3.34%到18.19%的反补贴税。2018年1月3日起,美国海关开始征税。
(二)美加在WTO框架下的软木贸易争端
2017年11月28日,加拿大在WTO争端解决框架下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因磋商失败,加拿大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该案。
2019年4月,WTO发布反倾销案专家组报告(DS534),认为美国商务部不当计算了对加拿大软木反倾销税,但是驳回了加拿大对美国商务部归零做法的指控。加拿大在2019年6月4日提出上诉,但因WTO上诉机构此后停摆一直未能发布报告。
2020年8月,WTO发布反补贴案专家组报告(DS533),认为美国商务部对加拿大软木不恰当地征收了反补贴税。2020年9月28日,美国向已经停摆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三)美加在NAFTA/USMCA下的软木贸易争端
2017年11月14日和12月5日,加拿大根据NAFTA第19章的规定就美国软木“双反”措施提出设立双边专家组请求。
2020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加拿大软木“双反”措施第一次行政复审结果,将先前的“所有其他”(all others)税率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合计20.33%调整到8.99%(其中反补贴税7.42%,反倾销税1.57%)。12月11日,加拿大根据USMCA第十章规定对软木反补贴措施复审结果提出设立双边专家组请求。
2021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加拿大软木“双反”措施第二次行政审查结果,将“所有其他”税率从先前的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合计8.99%提高到17.9%,加拿大对此表示极度不满,并于12月21日在USMCA第十章框架下对美国提出指控。
伍凤仪指出,加拿大已多次向美国表示愿意通过磋商解决这一长期贸易问题,恢复稳定的软木跨境贸易。2021年12月初,伍凤仪在美国华盛顿与美国贸易代表戴琪、美国部分议员和行业代表会面,讨论相关问题。
2021年12月20日,美国80多名众议员致信美国商务部长吉娜·雷蒙多,表示对提高软木关税非常担忧,该措施将对美国住房建设和住房成本产生不利影响,希望两国政府通过磋商达成解决方案,为美国建筑商提供可预见性,为数百万美国建筑工人提供就业保障。
伍凤仪声明,https://www.canada.ca/en/global-affairs/news/2021/12/minister-ng-announces-canadas-challenges-to-us-softwood-lumber-duties-under-canada-united-states-mexico-agreement.html;https://www.canada.ca/en/global-affairs/news/2020/12/statement-by-minister-ng-on-canadas-challenge-of-us-duties-on-canadian-softwood-lumber.html;https://www.canada.ca/en/global-affairs/news/2021/11/statement-by-minister-ng-on-us-final-duty-rates-on-canadian-softwood-lumber.html;美国贸易内情,https://insidetrade.com/daily-news/canada-challenge-us-softwood-lumber-duty-increases-usmca;美国国会研究局报告,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2789;DS533,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33_e.htm;DS534,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34_e.htm,韩嘉怡整理
专栏:英国与澳大利亚FTA
2021年12月16日,英国与澳大利亚签署《英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英澳FTA》),这是英国“脱欧”后首个从零开始进行自主谈判并最终签署的FTA。《英澳FTA》共有32章正文、4个附件和多个换函。由于澳大利亚是CPTPP成员,英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英澳FTA》的许多内容与CPTPP基本相同,但是也在参照《新加坡-澳大利亚FTA》等协定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进一步完善。本期为此特设专栏,通过对比CPTPP相关内容,重点介绍《英澳FTA》中的贸易救济规则、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者规则、数字贸易规则。
一、《英澳FTA》的签署与评价
(一)《英澳FTA》的签署:英国“脱欧”后首个从零开始谈判的FTA
2021年12月16日,英国与澳大利亚通过在线形式签署《英澳FTA》。这是脱离欧盟后英国从零开始进行自主谈判并取得成果的第一份FTA。协定将在双方交换其已批准该协定的书面通知后30天生效或者在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生效。
根据英国的国际条约批准程序,《英澳FTA》需先提交英国议会上、下两院批准,再由英国女王御准,最终完成批准程序。在澳大利亚,《英澳FTA》提交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两院进行审议后即完成批准程序。
澳大利亚与英国关系特殊,它是英联邦成员,与英国政治经济往来密切。2020年两国的双边贸易额为139亿英镑,英国成为澳大利亚第五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地,澳大利亚则是英国第20位贸易伙伴。
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先前以欧盟名义对外签署的FTA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于英国。为了保持营商环境的稳定性,英国积极与相关国家进行谈判,延续先前协定规定或者签署新协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英国与欧盟以及其他6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贸易协定(包括加拿大、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韩国、瑞士、越南),其中大多沿用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时的协定条款。美国是英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但至今尚未启动FTA谈判。
(二)《英澳FTA》的内容框架
《英澳FTA》共有32章、4个附件和多个换文。从框架结构看,《英澳FTA》纳入了CPTPP未包括的章节,例如创新、专业服务和专业资格认可、贸易与性别平等、动物福利和抗生素耐药性等,规制的问题更加广泛。从具体内容上看,由于澳大利亚是CPTPP成员,并且英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因此《英澳FTA》的许多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但也借鉴了《新加坡与澳大利亚FTA》等FTA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CPTPP基础上新增的条款。
《英澳FTA》的32章分别为:(1)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2)货物贸易;(3)贸易救济;(4)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5)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7)技术性贸易壁垒;(8)跨境服务贸易;(9)金融服务;(10)专业服务和专业资格认可;(11)商务人员临时入境;(12)电信;(13)投资;(14)电子商务;(15)知识产权;(16)政府采购;(17)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18)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19)中小企业;(20)创新;(21)劳工;(22)环境;(23)发展;(24)贸易与性别平等;(25)动物福利和抗生素耐药性;(26)最佳监管做法;(27)合作;(28)透明度和反腐败;(29)管理和机构条款;(30)争端解决;(31)总则和例外;(32)最后条款。
附件一和附件二是《服务和投资不符措施承诺表》,其中附件一载明两国现有措施,附件二载明两国将采取措施的具体部门、分部门,附件三是《金融服务不符措施承诺表》,附件四是《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特别承诺表》。
(三)对《英澳FTA》的评价
1. 英国
英国政府官方网站称,《英澳FTA》是英国脱欧后第一个从零开始谈判的FTA,具有历史意义。该协定在数字和服务贸易领域建立了新的全球标准,并为英国和澳大利亚国民创造了新的工作和旅行机会,将为两国增加约104亿英镑的贸易额。协定是英国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印太地区的重要途径,也将进一步推动英国早日加入CPTPP。
英国议会国际贸易大臣Anne-Marie Trevelyan指出,《英澳FTA》的签署是两个英联邦国家关系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它表明英国作为一个具有灵活性和独立主权的贸易国家完全有能力取得重要谈判成果。
2.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外关系与贸易部官网称,《英澳FTA》是一项“黄金”标准的贸易协定,是澳大利亚“百年一遇”的贸易合作安排。该协定囊括了有利于两国商业往来的多项重要承诺,这将推动两国的多元化发展和从COVID-19中尽快复苏。协定通过取消99%以上的澳大利亚对英货物出口关税,为国民创造新的出口和就业机会。澳大利亚总理莫里森指出,《英澳FTA》是一项最全面和最“雄心勃勃”的FTA,具有里程碑意义。
《英澳FTA》:https://www.dfat.gov.au/trade/agreements/not-yet-in-force/aukfta/australia-uk-fta-official-text;英国政府《英国澳大利亚签署历史性协议》: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and-australia-sign-historic-trade-deal;英国对《英澳FTA》的评估: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1041629/impact-assessment-of-the-free-trade-agreement-between-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and-australia.pdf;澳大利亚对外关系和贸易部报道:https://www.dfat.gov.au/trade/agreements/not-yet-in-force/aukfta#:~:text=Australia-United%20Kingdom%20Free%20Trade%20Agreement%20The%20Australia-United%20Kingdom,historic%20moment%20in%20our%20relationship%20with%20the%20UK.;澳大利亚总理评价:https://www.trademinister.gov.au/minister/dan-tehan/media-release/new-era-free-trade-uk,赵晨霖整理
二、《英澳FTA》贸易救济规则
《英澳FTA》第三章规定了贸易救济规则,共有4个部分(共13条):一般条款(主要载明关键术语定义);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全球保障措施;双边保障措施。
总体而言,《英澳FTA》在内容上与CPTPP非常类似,二者均要求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全球保障措施应当符合WTO贸易救济规则,同时还在WTO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条款,例如双边保障措施条款等。
此外,《英澳FTA》贸易救济规则比CPTPP更加全面,在CPTPP基础上增设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条款和从低征税条款,关于双边保障措施的临时措施条款、不得同时实施多种保障措施条款和争端解决条款。
(一)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规则
《英澳FTA》采取WTO plus模式,在要求缔约方遵守WTO规则的同时提出如下进一步要求:(1)调查程序:一缔约方在对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发起反补贴调查前应当向其提供合理机会进行磋商,以便澄清调查申请中涉及的问题并达成解决方案。但是此类磋商不得对发起调查的缔约方进行迅速调查造成不必要的延迟或阻碍。在做出最终调查决定前,发起调查的缔约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充分披露做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充分时间进行抗辩。(2)从低征税:缔约方可以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对来自另一缔约方的进口货物征收低于倾销幅度或补贴幅度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二)全球保障措施规则
《英澳FTA》的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主要要求缔约双方:(1)全球保障措施应当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的要求;(2)发起全球保障措施调查的缔约方应当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其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提交的发起调查通知的电子副本;(3)在WTO《保障措施协定》允许的范围内以对双边贸易影响最小的方式采取全球保障措施。
(三)双边保障措施规则
双边保障措施规则是FTA的特有制度,《英澳FTA》在CPTPP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化和增补。
1. 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
《英澳FTA》规定,如果因削减或取消关税导致原产于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出现数量上的绝对增长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出现相对增长,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为了防止或补救该严重损害并促进产业调整,进口缔约方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保障措施。但是缔约各方不得在协定规定的过渡期届满后继续采取双边保障措施。可以采取的双边保障措施类型包括:中止削减或取消被调查货物的关税;或提高被调查货物的关税税率,但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中的较低者:采取双边保障措施时正在执行的最惠国税率,或协定生效前一日该出口缔约方正在执行的最惠国税率。
《英澳FTA》还在CPTPP基础上做出更多规定:(1)进口缔约方应当仅在预防或补救严重损害以及促进国内产业调整所必需的期限内采取双边保障措施;(2)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最多可延长2年(CPTPP规定的实施期限为2年但最多延长1年);(3)对于已被采取双边保障措施的货物,不得在与上一次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相等的期限内或终止后一年内(以两者中时间较长者为准)对该货物采取双边保障措施。
2. 调查程序
《英澳FTA》和CPTPP均要求缔约各方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但是《英澳FTA》还提出更多要求:(1)调查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2)一缔约方在发起调查、发现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决定实施或延长双边保障措施以及对双边保障措施进行调整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阐明发起调查的原因、时间等所有相关信息;(3)在完成调查后立即向另一缔约方提供调查报告的公开版本副本。
3. 临时双边保障措施
CPTPP无此规定。《英澳FTA》允许缔约各方在以下情况下采取临时双边保障措施:(1)迟延采取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2)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原产于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因关税削减或取消而大量进口,并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采取临时双边保障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采取此类措施前应当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并在实施后立即磋商;(2)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天,并且该实施期限应当计入最终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3)如果在后续调查中并未认定进口增长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因采取临时双边保障措施征收的关税应当退还给另一缔约方。
4. 贸易补偿
《英澳FTA》的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1)采取双边保障措施的缔约方应当最晚在措施实施后30日内与另一缔约方磋商,向其提供有实质相等效果的减让或者与双边保障措施关税等值的减让;(2)如在30天内未能就贸易补偿达成协议,被采取双边保障措施的缔约方可以中止实施实质相等的减让;(3)被采取双边保障措施的缔约方至少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拟中止的贸易减让;(4)贸易补偿义务的履行以及中止减让权利的行使将随双边保障措施的终止而终止。
5. 其他规定
《英澳FTA》在CPTPP基础上增加了如下规定:(1)不得同时实施各类保障措施:缔约各方不得针对相同货物同时实施或维持双边保障措施、全球保障措施、农产品保障措施以及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2)争端解决:因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全球保障措施产生的争端,不适用《英澳FTA》争端解决章节的规定。
《英澳FTA》第三章(贸易救济规则):https://www.dfat.gov.au/trade/agreements/not-yet-in-force/aukfta/australia-uk-fta-official-text,李宁整理
三、《英澳FTA》国有企业
与指定垄断者规则
《英澳FTA》第十八章规定了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规则。该章共有15条,在结构和内容上与CPTPP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章节高度一致,仅个别条款有所差异。其中,定义、授予职权、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法院和行政机构、非商业援助、不利影响、损害、透明度、例外、进一步谈判、信息形成过程条款与CPTPP的规定基本相同。与CPTPP有差异的部分主要在适用范围、次中央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合作以及附件18-B(关于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的信息形成过程)和附件18-D(对次中央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的适用)。
(一)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的界定
《英澳FTA》的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根据该协定,“国有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并且缔约方在该企业直接拥有50%以上股份资本,或者通过所有者权益控制该企业50%以上的投票权,或者拥有任命该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同等管理机构半数以上成员的权力。“指定垄断者”是指缔约各方在《英澳FTA》生效后指定的私营垄断者以及指定或已经指定的政府垄断者。
(二)适用范围
《英澳FTA》规定,第十八章适用于缔约一方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对缔约双方间的贸易或投资产生影响的活动,但不适用于视听服务和政府采购活动。《英澳FTA》在CPTPP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在购买货物和服务时向原住民和原住民组织提供的优惠待遇。在CPTPP中,澳大利亚作出的承诺减让表有相同规定。
(三)授予职权
《英澳FTA》与CPTPP规定的基本相同。该协定规定,缔约各方应当确保国有企业、国家企业和指定垄断者在行使其指示或授予此类实体的监管、行政或其他政府职权时,必须以与其在协定项下的义务相一致的方式行事。
(四)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
《英澳FTA》的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该协定规定,缔约方应当确保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在从事商业活动时符合以下条件:(1)采购或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应当基于商业考虑;(2)购买或销售相关货物或服务时,不得歧视另一缔约方的企业或其投资的企业(即需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协定还规定,指定垄断者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包括内部交易)在缔约方境内的非垄断市场从事反竞争行为进而影响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但是可以执行或者实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竞争法规和经济监管法规或者其他适当措施。
(五)法院与行政机构
《英澳FTA》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要求缔约各方:(1)授权法院管辖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诉讼:针对外国政府拥有或者通过所有者权益控制的企业提出指控,并且涉及在本国境内开展的商业活动。(2)确保主管国有企业的机构以公正方式行使监管上的自由裁量权。
(六)非商业援助
《英澳FTA》的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该协定规定,“援助”(assistance)是指:(1)资金直接转移或者资金或债务的潜在直接转移。例如赠款或债务减免;提供条件优于根据商业条件可获得的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种类的融资;提供与私营投资者的投资习惯不一致的权益资本,包括提供风险资本。(2)提供条件优于根据商业条件可获得的货物或服务(不包括一般基础设施)。“非商业援助”是指国有企业凭借政府对其拥有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而获得的援助。
《英澳FTA》要求缔约各方确保:(1)不得通过向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非商业援助进而对另一缔约方造成不利影响;(2)其国家企业和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向其他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援助进而对另一缔约方造成不利影响;(3)不得通过向从事海外投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非商业援助进而对另一缔约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七)不利影响
《英澳FTA》与CPTPP的规定基本相同。该协定规定,缔约各方应当从如下方面认定获得非商业援助的国有企业是否造成了不利影响:(1)该国有企业在母国境内的货物生产和销售是否取代或妨碍了另一缔约方出口同类货物或者另一缔约方投资的企业生产的同类货物;(2)该国有企业在另一缔约方市场内是否取代或妨碍了另一缔约方投资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同类货物,或者是否取代或妨碍了另一缔约方向非缔约第三方出口;(3)对于该国有企业生产并在另一缔约方市场销售的货物,与另一缔约方同类货物的进口价格或者该缔约方境内投资的企业生产的同类货物价格相比,是否造成明显的价格削低或者存在大幅度的价格抑制、价格压制或销售损失;或者在非缔约第三方市场内,与另一缔约方的同类货物进口价格相比,是否造成明显的价格削低或者存在大幅度的价格抑制、价格压制或销售损失;(4)该国有企业在另一缔约方市场提供的服务是否取代或妨碍了该缔约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同类服务;(5)该国有企业在另一缔约方市场提供的服务与另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同类服务价格相比,是否造成明显的价格削低或者存在大幅度的价格抑制、价格压制或销售损失。
(八)损害
《英澳FTA》作出了与CPTPP基本相同的规定。协定将“损害”界定为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并对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的考量因素作出详细规定。协定允许从数量影响和价格影响两个方面对产业损害进行认定。对于接受非商业援助的投资是否造成产业损害,协定要求分析所涉投资的产量、市场份额、价格影响等。
(九)次中央层面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的排除适用
《英澳FTA》附件18-D(对次中央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者的适用)规定,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法院和行政机构条款、非商业援助条款和透明度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附件18-D列明的缔约方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者。
(十)透明度
《英澳FTA》的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协定要求缔约方:(1)主动公开国有企业名单、指定垄断者名单、现有垄断范围的扩大、指定垄断者中“指定”的条件;(2)应另一缔约方要求,提供特定国有企业或政府垄断者的信息;(3)应另一缔约方要求,提供与非商业援助有关的信息。
(十一)合作
《英澳FTA》在CPTPP基础上增加了如下规定:鉴于制定具有透明度、强有力和有效的国际贸易规则以及解决国有企业扭曲贸易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并且相关国际标准(包括2015年7月8日《经合组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准则》)在制定此类国际贸易规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缔约各方应当适时合作。
(十二)例外
《英澳FTA》的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协定规定:(1)关于非歧视和商业考虑以及非商业援助的规定,并不阻止缔约各方采取临时措施以应对国家和全球经济紧急状态,不阻止国有企业在紧急状态期间实施临时措施以应对国家和全球经济紧急状态;(2)非歧视和商业考虑规则不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并由国有企业根据政府授权提供的金融服务;(3)关于非商业援助的规定,不适用于位于一缔约方境外并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由于丧失对抵押品的赎回权或者未能偿还债务引发的类似情形,或者因提供金融服务引发国有企业对其行使保险索赔权,进而导致该缔约方的国有企业对其拥有暂时所有权。但是这一例外的前提条件是,在暂时拥有所有权期间,该缔约方及其国家企业或国有企业向此类境外企业提供支持的目的在于:根据重组或者清算安排(最终会剥离该企业资产),收回国有企业在此类企业的投资;(4)与非歧视和商业考虑、非商业援助、透明度有关的规则不适用于,在前3个连续财务年度中的任何一年从商业活动中取得的年收入低于2亿特别提款权的国有企业或者指定垄断者。
《英澳FTA》第十八章(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者规则):https://www.dfat.gov.au/trade/agreements/not-yet-in-force/aukfta/australia-uk-fta-official-text,詹书迪整理
四、《英澳FTA》数字贸易规则
《英澳FTA》第十四章规定了数字贸易规则(共21条)。总体而言该章内容有如下特点:
第一,主要以CPTPP为蓝本,但有所发展。其中,关税、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计算设施的位置、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以及源代码条款与CPTPP电子商务章节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国内电子交易的规制框架、电子认证与电子信托服务、无纸贸易、在线消费者保护、主动提供商业电子信息条款以及网络安全条款与CPTPP有所差异;新增以下规定: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数字身份、电子发票、政府公开数据、数据创新、开放的互联网接入、使用加密术的商业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条款以及合作条款。
第二,英国与新加坡一直进行《数字经济协定》谈判并在2021年实质性结束谈判工作,而澳大利亚在与新加坡签署的FTA(2003年生效)中已经纳入与数字经济有关的规定,并且与新加坡签署了数字经济协定(2020年生效),这为《英澳FTA》谈判奠定了基础。《英澳FTA》中的部分条款(尤其是在CPTPP基础上新增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上述协定规定。其中,国内电子交易的规制框架、数字身份、电子发票、政府公开数据、数据创新、开放的互联网接入、使用加密术的商业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条款以及合作条款与《新加坡-澳大利亚FTA》数字经济章节和《澳大利亚-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的相关规定类似。
(一)适用范围
《英澳FTA》数字贸易规则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的影响以电子方式开展或促进贸易活动的措施。但是不适用于视听服务、政府采购(但是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电子认证与电子信托服务除外)。该协定还对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计算设施的位置、源代码、使用加密术的商业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条款规定了相应例外。
(二)关税
该部分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要求一缔约方不得对其主体与另一缔约方主体之间的电子传输(包括以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征收关税。
(三)国内电子交易的规制框架
该部分规定与CPTPP有所差异,但与《新加坡-澳大利亚FTA》和《澳大利亚-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的相关条款基本相同。《英澳FTA》要求各缔约方:(1)建立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或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联合国关于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的公约》项下原则相一致的电子交易法律框架。(2)尽力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不必要的监管负担,以及在制定电子交易法时便利有关利害关系方投入相关资源。(3)在为使用电子信息建立相关促进机制时,尽可能考虑借鉴国际机构制定和通过的相关示范法,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7年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
(四)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
CPTPP无此规定。《英澳FTA》要求各缔约方确保其法律规定允许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不得阻碍使用电子合同,也不得因采用电子方式订立合同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执行性或者有效性,除非其法律另有例外规定。缔约各方应当在一中央政府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上述例外情形并随时对其进行复审以便逐步减少这些例外。
(五)电子认证与电子信托服务
《英澳FTA》在这方面的规定与CPTPP有所不同。(1)CPTPP规定:除非其立法另有规定,缔约各方不得仅根据签名是电子形式而否认该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英澳FTA》在此基础上增加要求:缔约各方不得仅根据文件或者签名是电子形式而否认该电子文件或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或有效性或者不承认其在法律程序中的证据力。(2)两协定都规定缔约各方不得采取或维持下列措施:禁止电子交易当事人就该交易共同确定的电子认证方法;阻止电子交易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证明其在交易中使用的电子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要求。(3)CPTPP规定缔约各方应当鼓励使用可互联互通的电子认证。《英澳FTA》在此基础上增加要求:缔约各方还应当鼓励相互承认电子认证的效力。
(六)数字身份
CPTPP无此规定,该部分与《新加坡-澳大利亚FTA》和《澳大利亚-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英澳FTA》要求缔约各方尽力通过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彼此间的数字身份认定机制具有兼容性:(1)制定相关规定和共同标准,以促进缔约各方数字身份实施机制在技术上的互联互通。(2)参与制定与数字身份实施机制有关的国际标准。(3)为相互承认数字身份实施机制执行有关规定。(4)交流与数字身份有关的政策和法规、技术、安全标准和促进数字身份使用方面的信息与最佳做法。
(七)无纸贸易
《英澳FTA》在这方面的规定与CPTPP有所不同。CPTPP要求缔约各方尽可能向公众提供电子版贸易管理文件,并承认电子形式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英澳FTA》在此基础上增加要求:(1)缔约各方应在双边和国际层面进行合作,以推动各方认可电子版贸易管理文件以及与无纸贸易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2)在制定与开展无纸贸易有关的规定时,缔约各方应当尽可能考虑相关国际机构制定的原则和指南。
(八)电子发票
CPTPP无此规定,该部分与《新加坡-澳大利亚FTA》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英澳FTA》要求缔约各方尽可能制定与电子发票有关的规定,以促进此类发票在缔约各方电子发票系统之间的跨境互联互通。为此,各方应充分考虑使用国际标准。此外还应共享这方面的最佳做法并进行合作。
(九)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该部分与CPTPP规定基本相同。《英澳FTA》规定,缔约各方不得禁止或限制相关主体为开展营商活动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但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各方可以采取符合以下条件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不得对贸易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变相限制;对信息传输的限制不得超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所必需的限度。
(十)计算设施的位置
该部分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英澳FTA》规定,缔约各方不得将相关主体应在其境内使用或放置计算设施作为在其境内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各方可以采取或维持上述措施,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对贸易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者变相限制;(2)对计算设施的使用或者位置提出的限制性要求不得超出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所必需的限度。
(十一)个人信息保护
该部分规定与CPTPP基本相同。《英澳FTA》规定,缔约各方:(1)应当采取或维持对数字贸易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在制定相关规定时考虑有关国际机构在如下方面确立的原则和发布的指南:收集限制、数据质量、具体目的、使用限制、安全保障措施、透明度、个人参与、责任。(2)在其境内发生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为数字贸易用户提供非歧视性保护。(3)应当向数字贸易用户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信息,包括个人如何寻求救济、企业如何遵守法律要求。(4)应当鼓励境内企业发布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5)尽可能交换相关信息,以促进缔约各方相关机制的协调。
(十二)政府公开数据
CPTPP无此规定,该部分与《新加坡-澳大利亚FTA》和《澳大利亚-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英澳FTA》规定,如果一缔约方决定向公众公开信息,应当尽可能:(1)确保对信息进行适当的匿名处理但应包括描述性元数据,并采用机器可读和开放格式,可以被搜索、恢复、使用、再次使用和重新分发。(2)确保以可靠、便于使用和能够利用免费应用程序获得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信息,并定期更新。(3)进行合作,以确定能够使公众获得和使用更多政府信息的方式,进而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营商和研发机会。
(十三)数据创新
CPTPP无此规定,该部分与《新加坡-澳大利亚FTA》和《澳大利亚-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要求缔约各方尽可能通过以下方式支持数据创新:(1)在数据共享方面进行合作(包括研究机构、学术界和产业界的合作),并使用要求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es),以便充分利用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的优势。(注:根据英国金融管理局的定义,“监管沙盒”是指企业在真实市场环境中测试其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同时应当采取的一系列适当保障措施。)(2)合作制定数据流动的政策和标准(包括消费者数据可移植性方面的政策标准)。(3)分享与数据创新相关的研究成果和行业做法。
(十四)开放的互联网接入
CPTPP无此规定,该部分与《新加坡-澳大利亚FTA》和《澳大利亚-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未提出义务性要求,但是强调了开放的互联网接入将有利于缔约各方的境内消费者。
(十五)在线消费者保护
该部分规定与CPTPP有所差异。(1)CPTPP要求缔约各方制定消费者保护法规,禁止实施对数字贸易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欺骗性和欺诈性商业行为。《英澳FTA》在此基础上增加要求:缔约各方应制定消费者保护法规,禁止实施误导性、欺骗性和欺诈性商业行为,禁止对数字贸易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不合理行为或不公平商业做法。(2)《英澳FTA》新增要求:缔约各方应尽可能推动彼此之间的消费者保护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在保护在线消费者方面进行合作。
(十六)主动提供商业电子信息
《英澳FTA》的规定与CPTPP有所差异。CPTPP规定:(1)对于主动提供商业电子信息,缔约各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求信息提供者提高接收人拒绝继续接收此类信息的能力;第二,要求信息提供者按照本国法律规定取得信息接收人同意接收此类信息的许可;第三,促使相关主体减少主动提供商业电子信息的活动。(2)缔约各方应当确保信息接收者对未能遵守相关要求的此类信息提供者具有追偿权。(3)缔约各方应当尽可能加强此类信息监管方面的合作。《英澳FTA》在此基础上增加要求:缔约各方应当确保商业电子信息本身能够被清晰识别并清晰地显示发布者,同时还应包含使接收者可以在不产生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随时要求其停止发送此类商业信息的必要信息。
(十七)源代码
该部分与CPTPP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即要求缔约各方不得将转移或获得另一缔约方的主体所拥有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在其境内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该软件或含有该软件产品的前提条件。
(十八)使用加密术的商业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
CPTPP无此规定,该部分与《新加坡-澳大利亚FTA》和《澳大利亚-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英澳FTA》规定,一缔约方不得通过实施或维持某些技术法规或者合格评定程序,要求使用加密术的商业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的另一缔约方制造商或供应商将以下列情形作为制造、销售、分销、进口、使用或使用此类产品的前提条件:(1)向其或其境内主体转移或提供该制造商或供应商专有并与产品密码有关的特定技术、生产工艺或其他信息,例如私钥或其他保密参数、算法规范或其他设计细节。(2)在开发、制造、销售、分销、进口或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方面,与其境内主体进行密切合作或其他合作。(3)使用或整合特定的密码或加密算法。
(十九)网络安全
《英澳FTA》的规定与CPTPP有所差异。CPTPP未提出义务性规定,《英澳FTA》要求缔约各方尽可能:(1)根据网络安全威胁情况,提高其网络安全主管机构的应对能力。(2)在防范恶意入侵或恶意代码传播方面进行预警、识别和降低影响等领域的合作,以提高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效率。(3)加强网络安全事项的对话机制,分享和交流相关经验和最佳做法。(4)鼓励境内企业建立公开透明的网络安全标准和风险管理最佳做法,以便识别和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应对网络安全事故并迅速恢复正常。
(二十)合作
CPTPP无此规定,该部分与《新加坡-澳大利亚FTA》和《澳大利亚-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即要求缔约各方尽可能:(1)共同合作,以帮助中小企业应对数字贸易挑战。(2)在数字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执法与合规建设方面进行信息、经验和最佳做法的交流。(3)在消费者获得网络产品和服务方面,加强信息与经验交流。(4)积极参与包括WTO在内的多边论坛,推动制定和实施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5)在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应用方面加强合作,以推动数字贸易。(6)鼓励私营部门制定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自我约束政策(例如行为守则、示范合同、准则和执行机制等)。(7)加强彼此贸易促进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在相关国际机制上的合作,以改进对科技企业的监管。(8)推动更多的妇女参与数字贸易。
《英澳FTA》第十四章(数字贸易规则):https://www.dfat.gov.au/trade/agreements/not-yet-in-force/aukfta/australia-uk-fta-official-text,魏佳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