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2-04-03    

本期导读: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近期接连发布三份重要贸易政策文件。《2021年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报告》认为中国以国家主导的非市场经济模式给多边贸易规则带来巨大挑战,为此美国将继续推进与中国接触,充分利用贸易政策工具,加强与盟友合作,共同应对中国挑战。《2022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和2021年年度报告》指出拜登政府将从五方面继续推进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重新调整中美关系,并将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和多边机构的合作。《2022-2026财年战略规划》确立了USTR未来五年的战略计划和目标,包括继续推动开放外国市场和打击不公平贸易、强化美国贸易法与贸易协定的执行、推进总统贸易议程、制定公平的贸易政策等。


区域动态方面,英国与新加坡签署《数字经济协定》,专设“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规则,取代《英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有电子商务章节规定,以进一步推进两国数字贸易的发展。


英国知名专业媒体Borderlex发文指出,美欧在印太地区加强合作有广泛的现实需求和基础,建议双方在标准制定、提高供应链弹性和可持续性、应对中国挑战和“经济胁迫”、出口管制和投资限制等方面加强合作。


本期设专家视点,针对加拿大反倾销调查确定正常价值时的一般做法和对我国特殊替代做法,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建伟和罗心曲律师结合相关法规和近年反倾销案例,对加方做法的合规性进行深入分析。





目 录



贸易政策

一、美国《2021年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报告》进一步阐述对华战略

二、美国《2022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和2021年年度报告》聚焦五大任务

三、美国《2022-2026财年战略规划》确立未来五年六大战略计划和目标



区域动态

四、英国与新加坡新近签署《数字经济协定》



智库分析

五、英国知名专业媒体发文建议美欧加强印太地区的目标对接与合作



专家视点

刘建伟、罗心曲: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及WTO合规性分析




贸易政策


一、美国《2021年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报告》进一步阐述对华战略


2022年2月1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2021年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报告》,对中国执行WTO规则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了美国对华政策的有效性,进一步阐述了美国对华战略,同时对中国非市场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表达了关切。拜登政府强调将通过打造“重启对话、创新手段、联合盟友”的新组合拳,多角度多方面对华施加更大压力。


(一)美国对中国履行义务情况的总体评估


报告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二十年并未转变其经济贸易模式,这给多边贸易规则带来巨大挑战,进而影响了全球范围内的产业和工人利益。美国采取的诸多措施未能实质改变中国以国家主导的“非市场经济”模式。因此,美国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和更加有效的对华政策,特别是应继续关注中国不公平、非市场和扭曲性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包括非关税措施、知识产权、农业、服务贸易和透明度等问题。


(二)美国对华新战略的实施


鉴于中美贸易关系现实状况和中国对美国及其他贸易伙伴构成的诸多挑战,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同美国的观点,美国需制定新战略解决中国经济和贸易模式带来的众多问题。对华新战略不仅应关注近期存在的问题,还应关注长期贸易调整问题。现行WTO规则无法有效约束中国“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因此采取独立于WTO的解决方案十分必要。2021年10月,USTR发布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其中部分内容现已开始实施。同时,美国也准备好调整战略方针,以应对中国非市场做法的变化、全球贸易模式转变和利益联盟的变化。


1.继续推进中美双边接触


美国正在推进与中国政府的双边接触,以寻求能取得实质进展的具体领域。中国是美国重要贸易伙伴,必须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改变中国经济和贸易模式。目前,美国优先与中国接触的领域为中国产业政策和支持措施,例如大规模补贴、国有企业的非市场活动、持续性产能严重过剩、强制技术转让、不当获取知识产权的行为、强迫劳动和经济胁迫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取决于中国政府与美国进行建设性合作的意愿与程度。此外,美国正在采取多种措施敦促中国履行贸易承诺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中国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所作承诺,这将为中美未来双边接触提供坚实基础。


2.充分利用美国的国内贸易工具


国内贸易工具是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重点,美国将根据实际需要,战略性使用各项国内贸易工具,以便为美国工人和企业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由于美国现有贸易法规未能充分约束中国不公平贸易政策和做法,在强化现有贸易工具的同时,美国正在探索制定新的国内贸易工具。


3.加强与盟友和贸易伙伴之间的合作


鉴于仅靠对华双边接触和使用国内贸易工具的影响十分有限,美国正在与盟友和志同道合伙伴进行更加深入和广泛的合作,包括在现有和新的国际贸易论坛和倡议中进行合作。


新冠疫情对供应链和世界经济的影响暴露了全球经济的脆弱性和相互信赖性,凸显了建立新联盟以便确保经济安全和快速复苏的必要性。美国在多边组织之外正与志同道合的贸易伙伴进行持续合作,以寻求解决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引发挑战的新途径,例如,建立“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TTC),加强美日之间的贸易伙伴关系等。美国与欧盟和日本已重启三边工作,合作重点包括:(1)非市场做法引发了哪些具体问题;(2)现有执法工具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利用现有工具进行合作,以及开发哪些新工具应对非市场做法;(3)在哪些方面需要制定新规则以应对非市场做法。


美国还与志同道合的贸易伙伴(包括印太地区的贸易伙伴)讨论如何加强现有贸易关系。由于对华贸易有可能导致严重风险,市场经济体之间应当加强贸易关系,通过相互合作实现国际供应商的多样化,减少供货地域(尤其是中国)过于集中的风险,并解决可能引发的关键货物短缺问题,以便有效应对侵蚀关键货物供应链的不公平、非市场和扭曲的政策和做法。


美国将继续在WTO、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论坛上推行各项倡议。例如,推动并支持WTO改革,包括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提出并继续推动应对中国和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某些做法的具体建议,包括对未能充分通报其产业补贴情况的WTO成员进行严格约束。美国还将与志同道合的伙伴推动WTO通过联合声明,阐明市场导向条件对公平贸易的重要性,为未来WTO改革提出谈判基础。虽然各成员在短期内不会在这些领域采取实质改革,但美国应当发挥领导作用,推动将这些问题纳入谈判议程。


《2021年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报告》: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2/february/ustr-releases-annual-report-chinas-wto-compliance,吴婕整理




二、美国《2022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和2021年年度报告》聚焦五大任务


2022年3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2022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和2021年年度报告》,拜登政府将在2022年聚焦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推进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


1.维护工人权利


拜登政府积极推动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第一,有效执行《美墨加协定》,采取措施保护墨西哥工人结社自由权和集体谈判权;将在2022年继续与墨西哥政府合作,对可能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进行密切监测。第二,解决渔业强迫劳动问题。USTR在WTO渔业补贴谈判中已就该问题提交谈判建议,将在2022年继续对相关成员施加压力以解决该问题。第三,与贸易伙伴合作,应对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问题。第四,加强与私人部门在应对强迫劳动问题上的合作,使供应链摆脱强迫劳动并追究不良行为者的责任。第五,将制定专门打击强迫劳动的贸易战略,在2022年继续监测并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制造的商品。第六,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动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和公平竞争承诺。2022年,美国将继续倡导保护劳工权利,并与伙伴和盟友密切合作,维护全球工人权益。


2.加速脱碳和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应对气候危机和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是拜登政府的首要任务。拜登政府正在寻求制定新的贸易政策以加速脱碳:


第一,推进美国气候目标和达成环境保护新协议与新方式。2021年,美国和欧盟共同宣布启动钢铁和铝产品贸易安排谈判,联合限制不满足低碳标准及造成产能过剩的钢铝产品进入市场。2022年,美国将扩大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气候友好型产品、服务和技术贸易,同时创造高质量就业机会,以促进经济增长和落实巴黎协定承诺。


第二,通过现有协定和贸易政策工具执行相关环境标准。美国以现有贸易政策工具为基础,通过新方式推动实现气候和环境目标。例如,USTR在2021年10月对越南木材发起“301调查”并与其达成协议,这是美国针对环境问题发起的首起“301调查”。


3.支持美国农业


拜登政府致力于为美国农业发展创造更多机会,包括利用贸易和投资框架协议以及自由贸易协定支持美国农产品出口。拜登政府将继续执行现有贸易协定以提高美国生产商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并通过升级和扩大贸易协定创造更多机会,充分利用贸易政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USTR将密切跟踪其他贸易伙伴实践做法,以确保美国农产品免受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限制。


4.增强供应链弹性


为了应对新冠疫情,拜登在2021年签署第14017号行政令,对美国关键供应链的脆弱性进行评估,并采取一切措施增强供应链弹性。2022年,拜登政府将继续增强供应链弹性,促进经济安全、国家安全、高薪工作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强有力标准,加强各方参与。


5.抗击新冠疫情


USTR正与部分机构密切合作,以确保贸易规则为应对全球新冠疫情提供支持。拜登政府还采取一切措施应对疫情,包括通过COVAX和其他机制提供新冠疫苗,并在缺乏相应能力的地区投资疫苗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还与贸易伙伴合作,就疫苗接种难题寻找解决方案。例如,在WTO支持豁免新冠疫苗知识产权保护、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自由流动等。


(二)重新调整中美贸易关系


中美关系复杂且具有竞争性。其中,公平竞争是中美贸易的焦点问题。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模式引发不公平竞争和市场扭曲,导致某些商品不合理地集在中国生产,损害了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工人和企业利益。这些非市场政策和行为还削弱了供应链弹性,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从长远看将会破坏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秩序。


拜登政府以工人为中心,采取全面与务实的新方式处理中美关系,尤其关注中国有害的贸易和经济滥用行为(economic abuses)。但草率应对中国贸易措施将对美国产生损害,因此拜登政府将从长远角度审慎对待中国问题,包括通过实施“重建美好未来”计划促进国内投资,增强与中国竞争的实力。拜登政府正采取措施建立有弹性的供应链以保护美国工人和消费者免受中国贸易和经济滥用行为的伤害,并正在考虑利用所有现有政策工具(必要时制定新政策工具)和加强与盟友合作对抗中国以国家主导的非市场行为。


鉴于在供应链中使用强迫劳动是一种极其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拜登在2021年签署法案,规定禁止进口所有来自新疆的商品。拜登政府将继续着力解决中国的“强迫劳动”问题,并与贸易伙伴合作,在全球供应链中消除强迫劳动。鉴于有关贸易行动可能对美国企业和工人产生影响,USTR在2021年重启了对华301关税豁免程序,以确保美国经济利益。


(三)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和多边机构的合作


壮大中产阶级队伍、解决不平等问题、推动气候和环境行动是美国与许多贸易伙伴的共同目标。USTR正在加紧与合作伙伴、盟友以及多边机构和组织接触,利用贸易政策实现共同目标。


1.印太经济框架


2021年10月,拜登宣布将制定印太经济框架[1],以深化与该地区盟友和伙伴的经济关系。美国将利用该框架开展一系列重要经济合作,包括贸易便利化、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供应链弹性、出口管制、基础设施、劳工标准、脱碳与清洁能源、税收和反腐败等。USTR将与亚太地区达成一项贸易安排,纳入高标准的劳工承诺、环境可持续发展、数字经济合作、透明度和最佳监管做法、竞争政策以及贸易便利化等条款。


2.WTO改革


美国在WTO改革中优先关注的事项包括恢复谈判效率和提高透明度、提升各成员对WTO承诺遵守和执行的效果、使WTO规则能有效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公平做法和全球市场扭曲等。拜登政府正在致力于推动WTO框架下的各项改革取得成果,将在第12届部长级会议(MC12)上确保美国在一系列WTO改革议题的谈判上取得实质成果。


3.与欧盟的合作


2021年6月,拜登政府分别与欧盟和英国就民用大飞机补贴问题达成协议,各方同意在五年内暂停相互加征关税。美欧还在2021年建立“贸易和技术委员会”(TTC),以提高美欧竞争力,促进创新和投资,增强美欧技术和产业领导地位,保护和促进关键新兴技术与基础设施发展。在2021年9月召开的TTC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美欧同意就具体工作领域展开合作,包括应对非市场经济政策和行为的挑战、促进和保护劳工权利和尊严、增强全球供应链弹性、推动贸易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等。


(四)通过执行贸易政策提振信心


拜登政府正在利用所有工具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保护美国就业机会和创造更加广泛的经济繁荣。美国正在推动世界贸易体系重塑,以推动执行劳工与环境标准,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可预见性。例如,拜登政府两次使用《美墨加协定》(USMCA)下的执法工具(即快速反应机制)保护劳工权利。


在国内层面,拜登政府加强部署国内执法工具,维护美国利益。今年2月17日,USTR发布2021“恶名市场名单”(Notorious Markets List),列明涉嫌从事或促进商标假冒或版权盗版活动的线上和实体市场。拜登政府还根据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和受惠者的资格标准,调整了贸易优惠安排。2021年11月,拜登宣布中止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和马里在《非洲增长和机会法案》(AGOA)项下的贸易优惠资格。


美国反对部分国家通过货币低估获得对美国企业和工人不公平竞争优势。拜登政府已采取所有工具对过度干预外汇市场的国家施加压力。2021年,USTR认定越南的货币行为、政策和做法(包括对外汇市场的过度和片面干预)不合理,对美国商业造成了压力。美国财政部认定越南构成《2015年贸易便利化和贸易执行法》规定的“加强接触”类国家,并在2021年7月与越南国家银行达成协议,USTR最终未根据“301条款”对越南货币政策采取行动。


2022年,拜登政府将与国会合作,全面评估现有贸易工具的实施效果并确定可能需要制定新工具的领域。


(五)确保公平、包容和持久的贸易政策


1.推动公平、包容和持久的贸易政策


包容性参与是确保美国贸易政策持久性和公平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种族和性别平等是增强美国国家竞争力和扩大贸易利益、促进美国贸易和投资政策的核心要素之一。报告明确了USTR在美国贸易政策中强化种族和性别平等的具体措施。2021年,USTR还要求USITC就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贸易政策按技能、薪资、性别、种族/族裔、年龄和收入水平对美国工人的影响进行评估。


2.合作伙伴及利益相关者参与贸易政策协商


鉴于国会在贸易与投资政策制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拜登政府将在2022年继续与国会积极接触,优先解决贸易政策领域的相关事项。拜登政府还将通过与多元化社区的广泛接触,确保贸易政策的制定与执行。USTR还将与贸易政策利益相关者保持联系,建立可信赖的沟通渠道,听取不同观点与经验,推动制定公平、包容和持久的贸易政策。


[1] 第33期半月刊已详细介绍有关情况。

《2022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和2021年年度报告》: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2/march/ustr-releases-2022-presidents-trade-policy-agenda-and-2021-annual-report,李轩整理



三、美国《2022-2026财年战略规划》确立未来五年六大战略计划和目标


2022年3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2022-2026财年战略规划》。根据该文件,USTR将继续实施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并在未来五年实现以下六方面的战略规划和目标。


(一)目标一:开放外国市场和打击不公平贸易


1.战略规划


USTR贸易谈判团队将继续促进美国高薪工作、农场收入、增值生产、创新和经济的发展。具体规划如下:第一,确保美国贸易伙伴对高标准经贸规则作出承诺,以打开外国市场。第二,致力于在WTO中达成市场开放型贸易协定。第三,继续履行《美墨加协定》项下承诺。第四,积极参与双边和区域经济论坛,加强同贸易伙伴的合作关系,以实现美国贸易政策目标。第五,落实美国政府的政策优先事项,包括鼓励小企业创造就业机会等。第六,通过普惠制、《非洲增长和机会法案》等贸易优惠安排,促进劳工标准、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改革,并支持国际发展优先事项。第七,贸易谈判与贸易协定和贸易法的执行同步进行。


2.目标


USTR的未来工作目标是:(1)谈判和执行相关协定,确保美国的高薪工作岗位和促进美国贸易和经济上的整体利益,推动外国向美国开放货物、农产品和服务市场。(2)有效利用USTR和美国政府的其他资源打破外国贸易壁垒,促进公平贸易。(3)执行全球农业贸易规则,推动采用科学和以风险为基础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扩大美国农产品全球市场准入机会。(4)利用一切可使用的工具应对持续损害美国工人和企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5)与贸易伙伴合作,确保美国贸易政策与全球卫生安全和人道主义救援措施相协调,以促进经济复苏和提高抵御全球流行病或危机的能力。(6)确保贸易协定充分考虑欠缺服务的社区以及美国不同人种等方面的需求和利益。(7)就先前贸易政策对美国工人的影响进行审查,评估现行贸易优惠安排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劳工标准改善等方面的影响。(8)推动制定WTO新规则,应对非市场经济政策和做法。(9)与盟友和其他志同道合的贸易伙伴共同建立高标准的全球数字经济规则。(10)推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防止非法伐木等危害环境的做法。(11)打击企业将强迫劳动作为不公平成本优势。(12)向贸易伙伴提供技术援助和贸易能力建设支持,以确保工人和中小企业能从美国的贸易政策中获益。


(二)目标二:全面执行美国贸易法,监督协定的执行,并使用一切可用工具向其他国家问责


1.战略规划


USTR将严格执行美国贸易法,行使美国权利,促进外国履行贸易协定义务,以确保美国贸易利益得以实现。具体规划如下:第一,根据美国总统贸易议程,审慎行使美国在贸易协定项下的贸易与投资权利,促进经济、就业与创新发展,保障美国人民高薪工作。第二,充分利用WTO和贸易协定项下争端解决机制、“301条款”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保护美国贸易与投资权利,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


2.目标


USTR在这方面的目标是:(1)全面执行美国贸易法,有效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2)使用所有可利用的工具打击非市场经济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弥补国际贸易规则在补贴、国有企业竞争和其他事项上的漏洞。(3)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维护美国在贸易协定下的权利。(4)全面执行现有贸易协定中的劳工和环境义务,促使盟友承诺共同打击强迫劳动和剥削性的劳动条件,确保强迫劳动产品或者剥削性劳动条件下的产品不会进入美国市场。(5)加强执法,确保中国履行现有贸易义务。(6)确保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美国知识产权。(7)在数字贸易和数字服务领域维护美国利益。(8)打击外国政府人为操纵货币价值试图获得对美国工人不公平优势的行为,与财政部和商务部合作,向干预外汇市场试图获得贸易优势的国家施加压力。(9)与盟友和志同道合的国家合作,解决钢铁、铝、光纤、太阳能和其他行业全球产能过剩问题。(10)监督受惠国执行贸易优惠安排下的法定标准。(11)监督不公平的外国贸易壁垒和做法以及贸易伙伴遵守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情况。(12)加强与更多利益相关方在执法方面的合作。


(三)目标三:制定和实施创新政策以推进贸易议程


1.战略规划


USTR将制定并实施综合性贸易政策,其具体规划如下:第一,定期与国会进行商讨,建立伙伴合作关系,推动制定新的贸易政策和开展贸易谈判,监督和执行现有贸易政策和贸易协定。第二,与利益相关者接触,将其观点纳入政府贸易议程的制定与实施中。第三,利用数字技术扩大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帮助USTR制定代表美国劳工权益的战略性与透明性政策。


2.目标


USTR的目标是:(1)制定有助于强化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关键设备和用品供应链弹性的政策,提高全球卫生安全和人道主义救援,促进全球经济复苏。(2)制定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将劳工标准纳入贸易协定,推动盟友承诺打击强迫劳动和剥削性劳动条件。(3)提升全球气候雄心,采取市场做法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必要时在符合国内规定的情况下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可以考虑采用碳边境调节机制。(4)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防止非法砍伐等破坏环境行为。(5)评估拟实施的贸易政策对欠缺服务和边缘化社区可能造成的影响。(6)支持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解决全球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问题。


(四)目标四:以包容性方式制定公平的贸易政策


1.战略规划


USTR将加强与主要利益相关者及公众的联系和沟通,以确保政策制定的公开透明,提高公众对贸易政策目标的支持度;还将通过信息技术合作进行新媒体推广,向公众公开政府贸易政策目标以及USTR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行动。


2.目标


USTR的目标是:(1)与国会以及相关利益关系方合作,宣传和强化贸易政策议程,制定贸易政策和动议,完善重要贸易立法。(2)在政策制定、国际协定谈判以及法律执行中,主动向欠缺服务和边缘化社区提供服务。(3)确保拟实施的政策反映小企业、低收入群体的意见和关切。(4)让更多利益相关方参与贸易政策制定。(5)建立强有力的咨询委员会。(6)在贸易政策制定方面为公众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7)向公众宣传咨询委员会及其在贸易政策制定中的作用。(8)通过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和贸易政策审查小组有效协调贸易政策。


(五)目标五:有效宣传总统的贸易议程


1.战略规划


为确保拜登总统贸易政策议程有效推进,USTR将向国内外宣传该贸易议程的积极影响,提高公众对该议程促进经济增长、行使美国贸易与投资权利以及开放世界市场的认知。


2.目标


USTR的目标是:(1)制定和实施主动宣传计划,告知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对国内选民和利益相关方的好处。(2)确保USTR官方网站包含贸易动议与计划的最新动态。(3)告知各利益相关方USTR在应对不公平贸易壁垒、行使美国权利、监督贸易伙伴履行国际协定义务方面的工作。(4)加强与欠缺服务和边缘化社区的联系,向其宣传总统贸易议程的好处。(5)与白宫和相关机构合作,确保实施贸易政策的一致性。(6)向外国及其国民宣传政府信息并阐明对美贸易的好处。


(六)目标六:将USTR打造成模范雇主


在机构管理议程和机构战略规划中,USTR具体战略包括:第一,确保雇用人员合格有效,通过招聘、晋升和培训等措施提高人力资本。第二,判断现有政策和做法是否阻碍招聘或保留多样化劳动力。第三、适当管理并在必要时解雇表现不佳者。第四,确保绩效预期适当且严格,完善绩效管理与反馈。第五,管理人员应表彰优秀员工,帮助员工识别并解决问题,处理未达绩效预期的员工。


USTR《2022-2026财年战略规划》: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2/march/ustr-releases-fiscal-year-2022-2026-strategic-plan,张若涵整理




区域动态


四、英国与新加坡新近签署《数字经济协定》


2022年2月25日,英国与新加坡签署《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UK-Singapore 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UKSDEA),涵盖整个经济中的服务和货物的数字化贸易,在内容上比先前达成的数字经济相关协定更加深入和广泛。目前,该协定尚未生效,有待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核准程序。


2021年12月10日,英国与新加坡在《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EUSFTA)基础上签署了《英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UKSFTA)。新近签署的UKSDEA所有条款将构成UKSFTA的组成部分,并受该协定争端解决以及协定修订和终止条款的约束。


数字贸易正在迅速成为贸易的主导形式。2019年,英国数字交付出口额达2070亿英镑,几乎占英国服务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二。该协定将巩固英国全球第二大服务出口国和第五大数字服务出口国地位。现代数字化服务占英国和新加坡服务贸易的70%左右,该协定将有助于扩大两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贸易与合作。同时,该协定的签署也将有助于英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一)UKSDEA的框架结构与特点


UKSDEA由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附件中。正文共有六条内容,规定了定义、合作、信息共享等条款。两个附件分别是:附件A,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附件B,对UKSFTA第六章(海关和贸易便利化)和第八章(服务、机构和电子商务)部分条款的修订。


缔约双方还就以下相关文件达成一致:(1)《英国-新加坡金融科技桥梁》(UK-Singapore Fintech Bridge):该文件旨在强化双方合作,承诺建立新的结构性联系;(2)《海关数字化协议》:双方同意设立工作小组以促进海关数字化合作,增强互通性,并实现供应链数字化;(3)《网络安全协议》:该文件就双方实现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和平和安全达成合作意向;(4)《数字身份认证协议》:该协议支持数字身份认证系统在两国境内运行;(5)《电子贸易文件和电子发票协议》:旨在鼓励两国企业使用电子发票和电子贸易文件,并共同探索解决数字贸易障碍的路径。


在具体内容上,UKSDEA的许多规定与英澳FTA(2021年12月16日签署)第十四章数字贸易规则的规定基本相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UKSDEA在英澳FTA的框架基础上新增了物流、标准与合格评定、在线安全与保障、数字包容、中小型企业、人工智能和新兴科技、法律技术合作、竞争政策合作、利益相关者参与及合作,以及一般例外、审慎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并做出详细规定。


(二)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


UKSDEA附件A专设“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一节,从整体上取代UKSFTA原第八章第F节电子商务的规定,具体包括五个条款:(1)一般定义;(2)目标和范围;(3)关税;(4)国内电子交易框架和电子合同;(5)电子认证。上述条款主要涵盖九大方面要求:(1)建立开放包容的数字市场。对数字内容免税,进行竞争政策合作,支持小型企业,确定相关标准与合格评定模式,在能力建设和推广数字贸易规则全球化方面进行合作,以扩大数字经济的包容性。(2)确保数据流动的安全性。禁止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禁止不合理的数据本地化以实现数据中心国际化,设置和实施对个人数据保护的高标准机制,提高政府公开信息的可利用性和可阅读性,促进数据创新,支持信息的跨境电子传输。(3)建立消费者和企业保障机制。保护消费者在线数字贸易活动和免受垃圾信息侵扰,深化网络安全合作以营造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保护企业的加密信息和源代码。(4)建立数字贸易系统。使用电子合同,促进无纸化交易,降低贸易成本;采用数据认证和电子发票,提高互通性,便利跨境交易;优化贸易方式,实现海关数字化和物流现代化。(5)明确金融服务在数字经济中的前沿地位。严格限制数据本土化和金融监管,保障金融信息的正常跨境传输;加强两国在新金融服务方面的合作和创新,优化完善跨境电子支付系统。(6)积极探索并发展包括人工智能、负责任地使用新兴技术、法律技术、数字身份认证技术等领域的技术合作;进行数字经济对话,鼓励科研人员、学者和业界人士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7)两国应进行信息共享,以促进企业和消费者充分利用UKSDEA所创造的机会。(8)UKSDEA的所有条款同样适用UKSFTA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一般例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审慎例外和安全例外。(9)两国就海底电缆登陆站和电缆系统展开合作,公共电信服务授权供应商可以在合理、非歧视和透明的基础上使用海底电缆登陆站和电缆系统。


(三)对UKSFTA第六章和第八章的修订


针对UKSFTA第六章海关和贸易便利化,UKSDEA在附件B中对“单一窗口”条款进行修订,要求每一缔约方采用或维持单一窗口,使贸易商可以通过单一入口提交货物出口、进口和过境所需的文件或信息。


针对UKSFTA第八章服务、机构和电子商务,UKSDEA进行如下修订:(1)将章节名称改为“服务、机构、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2)以“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代替该章使用的“电子商务”一词;(3)对“海底电缆登陆站和电缆系统”条款进行修订;(4)修正“金融服务”分节的范围和定义,更新关于“新金融服务”的规定,并使用“金融信息”一词代替原“数据处理”的表述,新增“电子支付”的规定。


《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最终协定解释》: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uk-singapore-digital-economy-agreement-explainer/uk-singapore-digital-economy-agreement-final-agreement-explainer#summary;《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全文及其解释性备忘录: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uksingapore-digital-economy-agreement-cs-singapore-no12022;《英澳FTA》第十四章(数字贸易规则):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uk-australia-fta-chapter-14-digital-trade/chapter-14-digital-trade-web-version#article-1415-open-internet-access,陈冰冰整理




智库分析


五、英国知名专业媒体发文建议美欧加强

印太地区的目标对接与合作


2022年2月16日,英国知名专业媒体Borderlex发布了Iana Dreyer对美国智库“亚洲社会政策研究所”副所长Wendy Cutler的专访——《美欧在印太地区可进行广泛合作》。Cutler认为,美国和欧盟在关乎共同利益的贸易与经济问题上存在着广泛合作空间,可以在标准制定、提高供应链弹性和可持续性、应对中国和非市场经济问题、出口管制、投资限制、应对“经济胁迫”等方面加强合作。


(一)美欧印太地区合作的现实需求与基础


与美国以往在印太地区推行的经济框架不同,拜登政府提出的“印太经济框架”(IPEF)将涵盖许多重要问题,但不包含贸易自由化问题,这主要源于美国国内政策,贸易问题不是美国在全球和各地区面临的经济挑战的全部。


美欧在印太地区开展合作有广泛的现实需求。尽管之前的贸易协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供应链弹性、出口管制、投资限制、非市场经济、新技术标准制定等问题,但并非是这些贸易协定关注的重点。但这些问题在印太地区变得越来越重要,需要更加重视。


美欧在印太地区开展合作有广泛的现实基础。2021年,双方成立了“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TTC)。TTC关注的许多问题在印太经济框架中有所涉及。此外,美欧对印太地区和该地区经济合作的重要性以及对中国挑战的认识比较一致。在印太经济框架中,数字贸易规则是重要内容,确立基础是美国的原则和价值观,其在许多方面与欧盟是相同的。


(二)美欧在印太地区可合作的领域与相关建议


1.标准制定


标准问题一直是美欧之间的重大分歧,并成为《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 谈判失败的众多因素之一。如果美欧双方能够对新技术的标准采取合作态度,这些合作成果就可以推广到其他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否则,中国将在标准制定中发挥引领作用。目前,相关标准还在形成和制定当中,双方应更容易达成一致。如果美欧能够在电信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和新一代汽车技术等新技术领域的标准制定中进行合作,将对其他相关标准的制定产生巨大影响力。


2.提高供应链弹性和可持续性


新冠疫情大流行、地缘政治发展和气候变化问题对供应链的稳定性带来挑战,降低供应链的脆弱性是所有政府和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美欧已采取相关激励措施,使部分关键和基础性产品的生产回归国内,但是在一国国内实现所有产品的生产是不现实的。因此,双方可合作建立可信赖的供应链,共享信息并相互支持,在供应短缺或中断时聚集所有资源共同应对挑战。双方还可在供应链的重要环节上合作生产或者整合生产能力。除了半导体、电池、医疗设备和用品、制药和关键矿产等备受瞩目的领域,美欧还可以在其它领域进行更多合作,提前发现薄弱点。


3.应对中国和非市场经济问题


美欧可以在规则制定方面进行合作。美国、欧盟和日本从特朗普政府时期开始规则制定方面的合作,合作范围包括产业补贴、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这些合作至关重要。对于贸易扭曲做法,在发挥WTO作用的同时,双方还应更加务实地考虑其他可使用的方法,包括进攻性和防守性方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四届进博会上表示,中国对参与国有企业、补贴和数字化新规则谈判持更加开放的态度。中国已表示要加入CPTPP,相信中国会接受在WTO框架下讨论这些议题。


4.出口管制和投资限制


美欧在出口管制和投资审查方面加强政策协调符合双方共同利益,而且双方还应在对外投资限制方面加强合作。为此,美国必须与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国家以及其他地区建立强有力的伙伴关系。


(三)应对“经济胁迫”方面的合作


应对“经济胁迫”应是美欧双方合作的优先事项,双方正在努力将合作对象扩大到志同道合的其他国家以及已经历或正在经历经济胁迫的国家。澳大利亚与欧盟已在WTO采取行动。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和其他成员已经表示,将以第三方身份参与欧盟诉中国限制立陶宛进口案。为确保有效性,应综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其他国际组织框架下的措施或是欧盟内部措施,并给受到损害的公司提供财政支持。需共同制定威慑措施,提高采取经济胁迫的成本。其他可行措施还包括集体承诺不会满足胁迫国家的需要、推动贸易关系多元化等。


(四)美欧印太合作的实际运行方式


根据存在的问题,美欧可以引入其他国家集团。例如,美国与澳大利亚、印度和日本的四方会议已经针对TTC着重解决的许多问题设立了工作组。扩大参与范围能有大量机会协调各方的行动,可与所有相关方举行特别会议。


Wendy Cutler专访:美欧在印太地区可进行广泛合作:https://borderlex.net/2022/02/16/interview-united-states-and-europe-can-do-a-lot-together-in-the-indo-pacific/,韩嘉怡整理




专家视点


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及WTO合规性分析


刘建伟、罗心曲 中伦律师事务所


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确认“正常价值”时,可选择使用正常的“市场经济做法”(即使用中国应诉企业自己的内销价格或成本费用确定正常价值),也可能以存在“特殊市场情形”为由采用“部分替代”做法,还可能认定出口国政府实质性地决定国内价格进而全面使用“替代价”成本确定正常价值(即所谓的第20条做法)。下文结合加拿大相关法规和近年案例,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进行分析。[1]


一、市场经济做法


根据《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SIMA),CBSA通常采用两种方法确定被调查企业的正常价值:(1)基于出口国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确定正常价值(SIMA第15条);(2)使用涉案产品的总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管理或其他费用,再加上合理利润,构造正常价值(SIMA第19(b)条)。[2]该方式使用了涉案企业自身数据计算正常价值,属于“市场经济做法”,符合WTO相关规则。[3]


二、“特殊市场情形”做法


加拿大于2017年在《预算执行法案》中首次提及特殊市场情形(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PMS)的概念,[4]并在2018年4月出台了SIMA修正案(2019年9月生效)。


“特殊市场情形”规定于SIMA第16.2(2)条:如果CBSA认为存在特殊市场情形,使出口国同类产品内销价格无法与出口加拿大的涉案产品价格进行适当比较,将不使用通常[5]方法确定正常价值。


实践中,CBSA一般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是否存在“特殊市场情形”:[6](1)政府法规,例如价格限制(低价限制和高价限制)、产量配额、进口和出口管制等;(2)税收政策;(3)政府支持项目(财务资助或其他方面);(4)出口国国内市场上作为供应商或采购商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股份控股企业的存在和经营活动(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等);(5)从国有或国有控股或受到政府影响、控制的企业采购不反映市场成本的生产投入或加工服务;(6)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经济状况显著波动;(7)投入成本扭曲的证据;(8)其他市场条件或供求模式不起主导作用的情况。若CBSA认为存在上述情况,将认定存在“特殊市场情形”,不再使用SIMA第15条规定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即不使用出口国内销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而是采用SIMA第19条的方法构造正常价值。如果CBSA认定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某些物料成本被扭曲,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替代”该部分物料成本。[7]


“特殊市场情形”指控由申请人提起并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款的使用没有国别限制,申请人可以对任何国家提起指控。截至目前,CBSA未在实践中正式适用“特殊市场情形”条款。[8]


在加拿大对中国装饰和其他非结构胶合板(Decorative and Other Non Structural Plywood)反倾销调查中,CBSA的裁决最为接近于认定存在“特殊市场情形”,甚至已经收集了用于替代的数据(替代价)。申请人指控涉案产品装饰胶合板的原材料市场受到政府干预,原材料价格出现了扭曲,应当认定涉案产品存在“特殊市场情形”。CBSA认为,虽然发现了政府干预、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的某些证据,但是该现象在此行业并不普遍,未达到认定存在“特殊市场情形”的程度。CBSA进一步审查了装饰胶合板的主要原料(木材)的成本扭曲情况,从4个不同来源(主要源于加拿大和美国价格)收集了替代价。但是CBSA认为中国和北美木材市场的品种、季节和森林的位置均不相同,中国木材和北美木材的价格无法互相替代,也无法在中国和北美的木材价格之间做出适当调整以进行比较。无法比较,也就无法证明中国木材的采购价格受到了“扭曲”。CBSA认定不存在“特殊市场情形”,最终未对木材原料成本进行“替代”,仍使用涉案企业的自身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虽然该案并未认定存在“特殊市场情形”,但可以从中窥见加拿大“特殊市场情形”的做法。若CBSA认定存在“特殊市场情形”,将使用外部价格替代涉案产品的主要生产物料成本(如本案中的木材成本),而不完全使用企业自身的数据确定正常价值。这种做法通常使得用于确定正常价值的主要物料成本升高,[9]最终导致企业的倾销幅度上升。


三、“全面替代”的“第20条调查”做法


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全面替代”的“第20条”(Section 20/Section 20 Inquiry)做法。


CBSA从2003年起开始使用“第20条调查”做法,部分地改变了过去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做法,将存在“非市场经济”状况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加拿大申请人身上。该做法实施后,加拿大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分化为两个类别,即所谓存在“第20条”情节和不存在“第20条”情节,分别使用全面替代方法(即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做法,不使用涉案生产商的内销和成本费用)[10]和“市场经济作法”(使用中国企业自身内销价格或成本费用确定正常价值)。


2019年以后,加拿大反倾销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书中同时提起“特殊市场情形”和“第20条调查”,CBSA往往会选取其中一种进行调查。[11]“第20条调查”由申请人提起并承担举证责任。与“特殊市场情形”条款的不同点在于,“特殊市场情形”调查适用于所有国家,“第20条调查”仅适用于3个国家:中国、越南和塔吉克斯坦。[12]


SIMA第20条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以下方法:(1)使用除加拿大以外的第三国同类产品生产商:(i)销售同类产品给加拿大的进口商价格,并调整到同一贸易水平;(ii)使用该第三国同类产品生产商生产同类产品的成本、“三费”、利润来构造正常价值(SIMA第20条(1)(c)款)。(2)当缺乏足够信息或相关信息不可得,无法使用上述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可使用加拿大进口商将从第三国进口的同类产品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相关价格需经过适当调整以达到在同一贸易水平比较的目的。(SIMA第20条(1)(d)款)


在经“第20条调查”确认中国内销价格或成本费用不可用时,CBSA将使用类似欧盟和美国的“完全替代”方法确定正常价值,不仅替代物料成本,对企业的“三费”等也进行替代。一般来说,这样的全面替代较“特殊市场情形”的部分替代往往会导致中国产品被裁定更高的倾销幅度。


在替代国的选择方面,加拿大未在法规中明确和具体地规定选择替代国的标准和程序,也未规定针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家的物料成本进行调整的方法,[13]这导致中国应诉企业可能面临比欧美调查更为不确定的境况。


首先,欧盟和美国均有确定替代国(代表国)的标准。在诸多选择替代国的标准中,“经济发展水平类似”被认为是首要指标,而判定经济发展水平的依据是世界银行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例如欧委会将GNI指数属于“中上收入国家”[14]的国家作为候选国,美国商务部则会将候选国范围缩小到GNI指数最为接近中国的6个国家。反观加拿大对中国骨架车反倾销调查中依靠国内生产总值这一不合理标准选定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重大差异的美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确定替代国之后,欧盟和美国将使用该替代国的进口海关统计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这些数据均为公开数据,容易获得,能够保障利害关系方充分评议的权利。而加拿大做法中,成本数据的取得依赖于和本案几乎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国生产商,填答成本数据的工作量巨大且非常专业,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和完善的公司财务系统支撑,涉及诸多保密信息,而且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和会计师,与本案无关的第三国生产商没有动力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答复问卷,导致CBSA很难取得替代国生产商的成本信息,只能通过所谓的“最佳可得信息”选取对企业最为不利的数据。在加拿大对中国骨架车反倾销调查中,CBSA通过“最佳可得信息”最终使用了加拿大申请人的数据。这种做法不符合加拿大的法律规定。根据SIMA第20条,使用该条项下的方法计算正常价值时确定的替代国必须是“除了加拿大以外的第三国”。但是此案中,除了“三费”率与利润率之外,其他实质性成本数据均来自于加拿大,事实上是使用了加拿大作为替代国。


最后,直接使用申请人或加拿大产业的数据违反了基本的竞争原则。该做法导致只要进口产品的价格比加拿大产品价格低,即可算出倾销幅度,构成倾销。但是倾销幅度的计算并不能依据进口国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而应当是涉案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常常是涉案产品在出口国的内销价格)进行比较的结果。直接使用申请人的数据既不符合反倾销调查内核原则,又排斥了公平竞争。


四、加拿大特殊做法的WTO合规性分析


加拿大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特殊做法(不论是所谓的“特殊市场情形”还是“第20条调查”),除了上文所述不合理之外,还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


首先,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2016年12月11日后各国在确定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能使用“替代价”做法,而应当使用中国企业自身的内销价格和成本。


其次,CBSA使用其他国家的成本时,并未考虑“反映”中国生产商的成本,这与《反倾销协定》第2.2条不符。在欧盟-生物柴油案(阿根廷)中,上诉机构认为,《反倾销协定》第2.2条并不限定调查机关只使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但是当使用原产国以外国家的数据时,这些数据必须能够反映“原产国的生产成本”。[15]欧委会选取的数据不是原产国内的成本价格,也并未考虑如何反映阿根廷的国内成本,而是特意选择了能够消除所谓“价格扭曲”[16]的替代价。并且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2条,依靠任何国外信息确定“原产国的生产成本”时必须确保利用这种信息能够得出“原产国生产成本”,这往往要求调查当局对该信息进行调整。[17]在欧盟-成本调整方法案(俄罗斯)中,专家组认为,欧委会并未解释其选取的第三国替代价究竟如何能够反映并代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18]同时并未、也未试图做出任何调整以“反映原产国的成本”。专家组回顾了欧盟-生物柴油案(阿根廷)中欧委会的做法,认为在此案中欧委会并未、甚至从未想过确保其选取的替代价能够反映阿根廷的生产成本。[19]因此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2条。加拿大对中国骨架车反倾销案也存在这种问题,CBSA认为中国的骨架车行业符合SIMA第20条规定的“非市场经济”情况,因而对应诉企业的成本、“三费”和利润进行了完全替代。但在选取替代价时,并未解释其选取的数据究竟如何能够用来“反映原产国成本”,也并未做出任何相关调整以“反映原产国成本”,因此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2条。


在澳大利亚A-4纸(印度尼西亚)案中,专家组认为,澳大利亚调查机关在讨论“特殊市场情形”时只考虑了A-4纸产品在印度尼西亚的内销价格,而未对所谓的“扭曲”原材料对出口价格的影响进行任何讨论。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2条,“适当比较”要求的是出口价格和内销价格之间的比较应当同时对内销价格和出口价格两个维度予以考量。在仅讨论了内销价格却未讨论出口价格的情况下,无法解释为何“特殊市场情形”导致印度尼西亚的A4纸产品内销价格和出口价格无法进行“适当比较”,因此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2条。在加拿大的“特殊市场情形”标准中,也未对原产国的出口价格进行任何讨论,因此不符合该条规定。


最后,CBSA的做法可能还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2.1.1条。在欧盟-生物柴油案(阿根廷)中,上诉机构认为,《反倾销协定》第2.2.1.1条要求的是企业成本记录合理反映被调查生产商生产涉案产品发生的实际成本,而不是考虑上述成本本身是否合理。[20]该案专家组认为,该条有两层意思:(1)为了进行价格比较,成本必须已经被记录(在账上存在记录,且在问卷中已上报);(2)该成本必须是生产商实际发生的成本。比较的目标只是生产商账上的记录是否合理地反映了实际成本,而不是其是否合理反映了调查机关认为“更加合理”的假设成本。[21]上诉机构认为,欧委会认定阿根廷生产者的成本不合理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2.1.1条,欧委会应当使用阿根廷生产者自己的成本计算正常价值。因此CBSA在企业已有自己实际成本记录的情况下,仍使用第三国的数据确定正常价值,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2.1.1条的规定。


[1] 倾销调查主要由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负责,损害调查主要由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负责,本文主要讨论CBSA主导的倾销幅度计算程序。

[2] 虽然SIMA第19(a)条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用出口国对第三国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但实践中很少使用该方法。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国对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可能同类存在倾销,而以可能存在倾销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是不合适的。

[3] 即使使用市场经济方法确定正常价值,CBSA仍采用了部分不公平做法,比如在确定“三费”率时故意剔除一些财务收入和负数数据以增加“三费”率等,但这些做法比后文所述的特殊做法对倾销幅度的“贡献”有限,此处不再赘述。

[4] See Budget Implementation Act, 2017, No. 1, S.C. 2017, c. 20, S.C. 2017, c. 20, Section 75.

[5] 也就是上文所述的完全市场经济做法。

[6] 参见加拿大对中国软垫式座椅终裁裁决、对中国装饰和其他非结构胶合板终裁裁决以及SIMA Handbook第315页。

[7] See SIMA Handbook, page 317.

[8] 2019年起加拿大对中国、越南立案的反倾销调查中,申请人均提及了“特殊市场情形”指控,但CBSA均未认定存在特殊市场情形。

[9] 一般而言,替代价会高于中国企业的实际成本,若如本案中使用了加拿大和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原材料数据,其价格可能大幅高于中国企业实际采购该原材料的成本。

[10] See SIMA Handbook, page 142.

[11] 在加拿大对中国软式座椅反倾销案、对中国装饰和其他非结构胶合板案、对中国骨架车反倾销案中,申请人均同时提起特殊市场情形和“20条”指控。但CBSA在对中国软式座椅反倾销案和对中国装饰和其他非结构胶合板案中仅就特殊市场情形进行了调查,在对中国骨架车反倾销案中仅进行了“20条调查”。

[12] See SIMA Handbook Page 119. Paragraph 20(1)(a) of the Act only applies in respect of prescribed countrie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Vietnam) and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Tajikistan) are the only countries that have been prescribed in SIM Regulations 17.1 for purposes of this provision.

[13] See SIMA Handbook Page 353 and 375.

[14] World Bank Open Data – Upper Middle Income,https://data.worldbank.org/income-level/upper-middle-income.

[15] Appellate Body Report, EU – Biodiesel (Argentina), paras. 6.70-6.71.  

[16] 具体为因阿根廷出口税收制度而产生的国内大豆采购价格的扭曲。

[17] EU-Biodiesel (Argentina), para 6.73.

[18] Panel Report, EU – Cost Adjustment Methodologies II (Russia), para. 7.124.  

[19] EU – Cost Adjustment Methodologies II (Russia), para. 7.126.  

[20] Panel Report, EU – Biodiesel (Argentina), para. 7.242. See also Appellate Body Report, EU – Biodiesel (Argentina), para. 6.56.

[21] Appellate Body Report, EU – Biodiesel (Argentina), para. 6.26.


信息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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