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04-03    

本期导读:


多边层面,WTO总理事会于2023年2月22日发布欧盟提交的WTO改革建议——《强化WTO审议职能以应对全球贸易政策挑战》。该文件分析了WTO三大功能面临的挑战、强化WTO审议职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了强化WTO审议功能的三项建议。欧盟指出,强化审议职能有助于增强WTO应对全球贸易政策挑战的能力,WTO应当加强对支持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与国家干预、贸易和环境挑战、贸易与包容性这三个方面的审议工作。


美国国会研究局(CRS)在2023年2月9日发布政策简报——《美国贸易政策:未来方向和主要经济争论》,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和面临的挑战、贸易自由化对就业和不平等现象的经济学评估以及国会未来应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该简报指出,虽然拜登政府在某些方面延续了特朗普时期的贸易政策,但是美国国内目前对贸易政策的未来方向仍然看法不一,有的主张进一步实施贸易自由化,有的则主张强化保护主义措施。国会应当对贸易政策方向问题进行充分评估,保护主义无法解决贸易自由化对美国造成的不利影响,反而可能危及美国的经济增长和对外政策目标。


2022年12月,知名智库“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发布《贸易与技术理事会:事件报告》一文,分析了美欧贸易与技术理事会(TTC)的作用与面临的挑战,指出了TTC的未来发展方向。文章认为,跨大西洋关系对于美欧双方的安全和长期战略目标十分重要,而TTC未能充分发挥促进跨大西洋合作的作用并面临诸多挑战。TTC是双边对话平台而非谈判场所,可采取的行动范围十分有限。美欧双方应当充分利用有限的政策空间遏制产业政策带来的损害,如果想通过TTC实现更多目标,美国应当调整其相关贸易政策,并且必须重新确定其优先事项。


本期设置专栏“产业补贴与绿色发展”。2023年2月8日,欧洲知名智库Bruegel发布《气候与贸易?协调国际补贴规则与产业脱碳》一文。文章指出,为实现净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实施的巨额环境补贴正导致主要经济体发生贸易和政治摩擦。各国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现有国际补贴规则,正视环境补贴的合理性,并应提供资金以帮助贫穷经济体实现产业脱碳。G20等相关论坛可以为制定有助于提高全球净福利的环境补贴规则提供谈判和讨论平台。


2023年2月16日,知名智库“欧洲对外关系委员会”(ECFR)发布《战略与风险:如何使绿色交易产业计划取得地缘经济上的成功》一文。文章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绿色交易产业计划(GDIP)影响力,欧盟应当确定GDIP实施目标的优先顺序,并进行利益权衡,采用“去风险化”方法缩小GDIP的适用范围,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具体而言,欧盟应确定具有战略意义的绿色供应链、绘制具有优先性的供应链风险图以及为应对高危风险提供明确指导。





目 录



多边层面

一、欧盟向WTO总理事会提交强化WTO审议职能以应对全球贸易政策挑战的建议


智库观点与建议 

二、美国国会研究局发文分析美国贸易政策方向以及应关注的问题

三、欧洲知名智库发文分析美欧贸易与技术理事会的作用与面临的挑战


栏:产业补贴与绿色发展

四、欧洲知名智库Bruegel专家建议协调国际补贴规则与产业脱碳政策

五、欧洲知名智库ECFR发文谈如何使绿色交易产业计划取得地缘经济上的成功




多边层面


一、欧盟向WTO总理事会提交强化WTO审议职能以应对全球贸易政策挑战的建议


2023年2月22日,WTO总理事会发布欧盟提交的WTO改革建议文件——《强化WTO审议职能以应对全球贸易政策挑战》,分析了WTO三大功能面临的挑战、强化WTO审议功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了强化WTO审议功能的三项建议。欧盟指出,强化审议职能有助于增强WTO应对全球贸易政策挑战的能力,WTO应当加强对支持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与国家干预、贸易和环境挑战、贸易与包容性这三个方面的审议工作。同时还需结合其他行动倡议加以考虑,例如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工作计划》这一倡议文件,以帮助各成员应对数字经济在监管方面的挑战,缩小数字鸿沟。  

  

(一)政策审议功能应是WTO的改革重点


1. WTO三大功能面临的挑战


GATT/WTO在诞生后的75年中一直是最为成功的国际组织之一,它建立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体系,成为实现全球繁荣和脱贫的关键驱动力之一。


但是近年来,WTO的三大功能面临挑战,与贸易政策的相关性被削弱。一是争端解决机制瘫痪;二是多边规则的制定功能进展有限;三是应对紧迫性全球挑战的能力不足。对于欧盟而言,WTO第十三届部长级会议(MC13)应成为改善三大功能的重要契机,希望这次会议能够达成平衡和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揽子具体成果。


为实现该目标,WTO应在不同领域采取相关改革措施。首先是恢复争端解决机制的充分运作,欧盟已充分参与了相关议程讨论;其次是WTO必须以现有多边和诸边谈判进展为基础,制定更加有效的规则;第三是发展仍是核心目标,WTO三大职能的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发展问题,欧盟在这方面可以贡献更多改革方案。


2. 强化WTO审议功能的必要性


欧盟指出,加强贸易政策审议职能应是WTO改革的重点。目前,WTO正在面临多重全球性挑战,具体包括:一是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加剧;二是一些成员实施过于积极的产业政策,加强经济干预;三是绿色和数字转型成为未来发展方向;四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需要更好地融入全球价值链;五是维持贸易开放,实施包容性国内政策;六是粮食和农业政策对粮食安全和可持续性的影响。


尽管如此,WTO仍然是多边贸易的重要机构。它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开放贸易的保障者,也是抵御经济秩序日益碎片化的防线。为了确保WTO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各成员应当共同努力,解决与贸易有关的全球挑战。目前,WTO处于这些挑战的交汇点,也具有应对这些全球挑战的独特能力。WTO不仅应重振争端解决和谈判功能,还要重振监管和审议职能,同时必须在全球贸易政策和决策方面成为更具影响力的政策审议论坛。


欧盟建议在三个方面强化WTO的贸易政策审议功能,使各成员能够更好地应对全球挑战并促进发展:(1)支持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和国家干预行为,(2)贸易和全球环境挑战,(3)贸易与包容性。


3. 强化WTO审议功能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成员付出的改革努力有效地改善了贸易政策审议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例如会议规则、议题设置、数字工具、透明度和通报要求等。因此各成员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讨论也将为改善WTO审议功能和加强监管提供重要契机。


重振WTO审议功能不仅有助于推动基本程序的改进,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展示WTO的相关性,恢复WTO在全球贸易治理领域的关键地位。如果审议功能可以帮助各成员找出问题和相关解决办法,就可以制定新规则,各成员也会认可这种改革方向。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WTO的审议功能并未充分发挥作用,各成员的有效参与一直面临诸多挑战。贸易政策审议功能也因部分成员履行WTO义务的情况而蒙上阴影。


(二)欧盟关于强化WTO审议功能的具体建议


1. 重振审议功能的目标和手段


欧盟提出如下建议:第一,通过信息共享(包括WTO秘书处进行背景分析和研究),加深对新贸易政策挑战的理解;第二,通过非正式会议、专题会议、跨委员会协调工作和联合会议等途径,确定最佳做法并分享经验,以便充分利用WTO各机构的专业知识;第三,制定非约束性文件,例如非约束性原则、准则和建议,以促进现有贸易协定的实施以及应对新的全球贸易政策挑战;第四,在WTO尚未充分处理的议题上达成共识,并考虑应对措施,包括酌情制定相关规则。


2. 重振审议功能的具体做法


(1)关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与国家干预行为


许多成员认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包括补贴政策)是实现合法优先目标的必要政策之一。在特定情况下,完善的补贴政策有助于实现气候转型和其他环境目标,然而某些补贴可能对贸易和环境保护产生消极影响。概括而言,国家干预行为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WTO规则无法充分有效地处理国家干预经济的负面外溢效应,国家干预措施缺乏透明度则加剧了这一问题;第二,负面外溢效应加剧了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如果紧张局势无法得到缓解,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将进一步被削弱;第三,如果国家干预行为缺乏透明度,并且出现补贴竞赛,有可能导致贸易冲突,破坏气候转型合作,并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


针对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合组织(OECD界银行和WTO四大国际组织曾联合发布与补贴有关的报告,建议加强国际合作。欧盟建议各方持续跟进这一研究,并探讨针对贸易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这一议题加强政策审议的可行性。WTO可以成为各方讨论该议题的平台,以推动各方就国家干预的范围以及其对贸易的影响达成共识。


欧盟还建议WTO贸易政策审议应聚焦更好地理解贸易与支持产业发展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并找出目前规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政策审议的目的应是提高支持产业政策的国家干预透明度,而非仅关注某一特定措施是否属于补贴。此外,对国家干预的审议还应包括国有企业的活动。


具体而言,WTO在对支持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和国家干预进行审议时,应当关注三个方面:第一,应当在尽量减少各成员的负面外溢效应基础上,设计旨在提高透明度的规则,并应特别关注绿色发展问题,尤其是产业补贴对贸易和环境的积极与消极影响;第二,应当充分考虑产业发展支持措施对于促进发展的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正面和负面溢出效应;第三,应当侧重对产业部门支持措施进行审议,补充已获授权的WTO关于减少贸易扭曲的农业支持措施(农业委员会特别会议)和渔业补贴谈判第二阶段工作。


欧盟建议各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于2024年2月将要举行的MC13上建立由各成员驱动的专门平台,以便就该问题进行讨论,并向第十四届部长级会议(MC14)提交报告和建议。MC14将决定以何种方式采取后续行动。审议工作将以各成员的意见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国际组织、学界、商界、非政府组织和智库的建议。


(2)关于贸易和全球环境挑战


近年来,各成员越来越关注环境和气候问题,并将其放在WTO议程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目前,各成员正在实施多项国内政策与措施,以应对气候和其他全球环境挑战,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损和环境污染等。


欧盟建议各成员提高对应对措施及其贸易影响的认识。与此同时,WTO应鼓励提高透明度、加强对话与合作。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方面开展包容性合作将有助于防止贸易冲突。欧盟还建议加强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对贸易和全球环境挑战的审议。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方面,CTE应成为相关措施透明度、政策协调和政策对话的全球重要论坛。


在这方面,贸易政策审议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是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实施情况;二是贸易与执行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三是通过贸易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效果。


针对贸易和全球环境挑战的审议,欧盟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各成员应当及早就影响贸易的环境措施信息进行自愿交流。为实现该目的,此类信息交流应当聚焦出台环境措施的政策目标与选择,以实现气候与环境利益的最大化,并尽量减少环境措施对贸易的限制。在环境措施实施阶段,各成员也可以进行信息交流。鉴于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提高透明度以及加强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讨论有助于为这方面的政策审议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提高专项审议机制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中的作用。各成员可以针对某些技术方法进行审议,例如贸易产品碳排放量的测量方法以及推动发展中成员使用相关测量方法的具体途径等。也可以专门针对循环经济问题进行审议,主要涉及可重复使用或者可维修产品的跨境贸易,以确定最佳实践。WTO成员还可以开展其他方面的专题审议,例如森林砍伐议题。这类审议应当侧重于各成员采取的相关措施,以确定防止森林滥伐的最佳实践。关于补贴问题,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可以为相关专门会议提供建议。


此外,为了提高政策审议的包容性并充分考虑发展与环境挑战之间的关系,有必要提高所有成员(包括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参与该议题讨论的能力。由于缺乏资源和专门技术知识,发展中成员在参与此类议题时往往面临诸多挑战,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可以加强如下工作:一是探讨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可行途径,以提高发展中成员在该议题上的参与度,确保其意见和需求得到充分考虑。二是在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气候和环境措施方面探讨相关应对措施,以支持发展中成员应对可能发生的挑战。三是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以及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联席会议提出的贸易援助倡议活动中,由发展中成员和提供资金援助的成员介绍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特别是援助最不发达国家成员遵守相关产品标准的具体工作。例如欧盟正在与“国际贸易中心”(ITC)合作资助一项目,目的是通过能力和知识建设支持发展中成员参与到WTO的环境工作中来,为其提交材料提供便利。


最后,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相关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例如WTO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委员会、卫生和植物检疫(SPS)委员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


(3)关于贸易与包容性  


为了使WTO成为更具包容性的多边贸易体系,各成员应首先确保发展在WTO改革中拥有核心地位,并使其贯穿于WTO的三大功能。为此,应加强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作用,以便审议当前发展面临的挑战,并将与发展有关的问题更有效地纳入WTO各委员会的工作中。但是由于包容性问题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应充分重视以下重要问题:一是提高对如何取得贸易自由化包容性成果的认识,以便在全社会更加广泛地分配贸易利益;二是提高贸易政策制定过程的包容性,以便充分考虑所有必须考虑的意见。


为实现上述目标,欧盟提出两方面具体建议:


第一,关于取得包容性成果的途径。


包容性对于促进开放贸易至关重要。虽然对市场开放利益进行公平分配是各成员的内部责任,但是WTO不应忽视这方面的政策讨论。贸易是应对当前经济和社会挑战的重要措施之一,WTO应加强对贸易自由化的包容性和社会性的审议工作,以便各成员加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并引导各成员设计更加可靠和更具包容性的政策,以扩大贸易带来的机会。


为实现上述目标,欧盟提出三项建议:一是加强WTO与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之间的合作,通过对相关问题的调查,为政策审议工作提供支持。例如对贸易利益分配带来的影响进行联合研究,内容可包括贸易对工资、就业、劳动力市场以及对不同部门、地区和工人造成的影响等。这些联合研究应当就如何扩大贸易带来的机会提供相关分析和建议,重点聚焦于如何更好地将发展中成员融入全球可持续性供应链以及提高供应链的多样化,尤其应关注最有此类需求的成员。二是WTO总理事会应根据WTO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编写的相关报告,对包容性议题涉及的不同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也可为成员提供机会,就国内政策以及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工作分享经验,以便公平分配贸易利益,促进包容性发展。


第二,关于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包容性。


欧盟认为,各成员应当解决发展中成员在参与贸易政策审议时面临的能力限制问题,并允许其在感兴趣的领域启动相关议程。为此,WTO可以针对现有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的需求情况进行审查。


也有要求认为WTO应加强贸易政策制定过程本身的包容性。虽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明确承认非政府组织在WTO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WTO仍需进一步加强与外部相关方的联系。鉴于相关方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专题会议以及结构性讨论和联合声明倡议方面的经验,欧盟建议WTO在非正式性质的研讨会和座谈会中提高外部相关方和专家的参与度。为充分考虑商业领域专家和工人的意见,WTO可以设立由商界、工人和民间力量参加的常设咨询委员会。


欧盟:《强化WTO审议职能以应对全球贸易政策挑战》,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GC/W864.pdf&Open=True,陈紫珊整理




智库观点与建议



二、美国国会研究局发文分析美国贸易政策方向以及应关注的问题


2023年2月9日,美国国会研究局(CRS)发布政策简报——《美国贸易政策:未来方向和主要经济争论》,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和面临的挑战、贸易自由化对就业和不平等现象的经济学评估以及国会未来应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该简报指出,拜登政府在某些领域的贸易政策延续了特朗普政府的做法。而且尽管国会对总统进行贸易协定(FTA)谈判的授权已于2021年到期,拜登也表示无意立即开启新的FTA谈判,但他仍然启动了贸易政策方面的某些行动,例如提出了以印太经济框架(IPEF)为基础进行经济合作的建议。目前,美国国内对贸易政策的未来方向看法不一,有的主张进一步实施贸易自由化,有的则主张强化保护主义措施。本篇政策简报特别提醒国会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评估,因为保护主义无法解决贸易自由化对美国的不利影响,反而可能危及美国经济增长和对外政策目标。


(一)贸易自由化的影响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一些经济学家、各政党的政策制定者都已认识到FTA谈判对实现更加开放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同时也意识到国际贸易活动可能对特定群体带来潜在损害。但是历届政府都会充分利用国会授予的权力和工具,追求和实施贸易自由化,例如通过消除贸易壁垒达到该目的。在制定和批准这些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国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战以来,美国的贸易政策方向一直是致力于实现三大目标:一是促进经济增长,为美国的出口和投资创造更加开放、公平和互惠的市场准入条件;二是防止美国生产者遭受不公平贸易行为和进口产品大量激增的影响;三是强化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以支持美国的相关对外政策。这些对外政策包括贸易谈判、FTA、贸易救济措施、贸易调整援助(TAA)、出口促进、贸易优惠计划、经济制裁等。


由于进口竞争加剧了贸易对部分美国公司和工人的影响,引发了国内广泛讨论。为了降低贸易自由化带来的不利影响,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贸易调整援助法等)。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对美国经济的影响难以量化,因为很难将贸易自由化与推动国内和全球经济发展的其他政策所发挥的作用区分开来。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减少贸易壁垒取得的经济效益通常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但对于美国而言,贸易自由化与全球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例如,减少贸易限制可以降低价格,丰富美国消费者可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种类,提升美国企业和农民在全球市场的出口竞争力。有研究表明,美国贸易公司可以从贸易自由化中获得更高生产力,并为工人提供更高工资和福利。


但是与损失相比,贸易带来的收益在分布上更为广泛,导致这类收益通常不明显或者难以量化,以至于部分群体认为全球化对某些特定人群的好处多于其他人群。遭受不利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普遍认为,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体现为离岸外包、工作机会流失、工资停滞、加剧某些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现象等。对于以上问题的产生原因,目前尚有很大争议。全球供应链发展以及技术、劳动生产率、消费者偏好、更加广泛的经济因素变化等,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或扰乱了美国部分经济行业的情况。


(二)贸易自由化政策面临的挑战


美国的一些国会议员和政策制定者认为,贸易自由化政策正面临以下方面的挑战:


第一,尽管通过贸易谈判和签署FTA降低或消除了贸易壁垒,但是这些举措并未能跟上全球市场变化,未能有效地解决外国的保护主义做法和确保美国公司、农民、工人的市场准入待遇。而且一些国家按“不同的规则行事”,其经济和贸易政策往往有损于美国利益。除了关税问题,贸易自由化还会对产业政策、劳工权利、知识产权和环境等问题产生影响。


第二,新冠疫情大流行和俄乌冲突加剧了各国对全球化、进口依赖性和全球供应链脆弱性的担忧。为了提高供应链韧性,一些议员呼吁制造业回流美国本土或者限制进口,另有一些议员则主张确保外国供应商的多样化。


第三,关于WTO体制中存在的不足(例如WTO规则在解决数字贸易问题和非市场经济做法方面存在局限性),一些议员主张实施单边贸易限制以弥补这些不足,认为这些单边措施在短期内是合理的,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美国在过去曾经采取类似行动使其他国家消除贸易壁垒和向美国开放市场。另有议员则主张加强与盟友的合作以改善WTO的运行,并充分利用贸易自由化解决贸易规则的缺失,尤其是应谈判或加入新的FTA,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三)贸易自由化是否加剧就业和不平等的经济学评估


由于贸易自由化面临诸多挑战,一些政策制定者开始质疑FTA谈判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合理性,呼吁暂停FTA谈判或者贸易自由化工作、增加贸易壁垒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工人。对此,许多经济学家提出警告,认为保护主义措施引发的经济代价很有可能超过任何潜在整体收益,这些代价可能产生于相关立法的实施和执行、价格上涨、资源分配效率低下、外国报复等方面。


1. 关于就业问题的经济学评估


目前,随着不同经济活动的扩张或收缩,不断有新的工作岗位产生以及传统工作岗位被取代,贸易就是其中的影响因素之一。例如,对能够提高生产力的技术(例如机器人、基于云计算的软件等)进行的贸易和投资有可能导致对某些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但与此同时也会为其他劳动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一些工人会从这些发展中受益(例如出口商扩大生产时获得高薪的人),但其他人有可能为此付出代价(例如因进口竞争或自动化而失业的人)。


经济理论表明,虽然经济体对贸易的开放程度直接影响就业结构,但对总体就业水平影响不大。贸易影响就业结构的原因主要在于工人和资本从生产率较低的部门转移到相比国外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因此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关乎美国贸易和广泛经济政策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确保失业工人能够拥有必要技能,使其有能力获得新的就业机会。但是也应注意到,当工人因进口竞争而失业或工资下降时,工人转移到新产业部门的能力或者意愿可能面临潜在挑战。


在美国这样的大型经济体中,能够对就业总体情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通常是商业周期、劳动力可及性、政策法规、税收、利率、教育和技术等,而不是贸易自由化或日益加剧的进口竞争。而且进口产品通常是国内无法获得、国内生产成本过高或者国内生产出口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对美国消费者和生产商而言,这些进口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并降低生产成本。


2. 关于不平等问题的经济学评估


有分析家和政策制定者认为,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导致美国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下降以及贫富差距扩大。尽管学界非常关注该问题,但是对于贸易对工资和收入不平等的净影响尚未达成明确共识。一些研究发现,贸易对收入不平等现象产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各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收益和损失分配。从长远来看,经济方面的广泛因素决定了收入分配情况(例如经济流动性和技术变革等),而贸易自由化通常没那么重要。


一些研究表明,实际工资增长放缓和工资不平等情况加剧极有可能是因美国生产率增长缓慢以及技术变革导致大量使用高技能工人,而相对于技能较低者,其工资水平更高。此外,去工会化也有可能是导致工资不平等的另一因素。


(四)国会未来应关注的问题


经济学家和分析家普遍认为,对于美国而言,从全球贸易中撤退、让出国际机构领导地位、提高贸易壁垒都无法解决贸易活动对美国某些群体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还有可能危及美国的经济增长和对外政策目标。虽然有些人会在某种情况下为保护主义辩护(例如维护国家安全),但是研究表明,保护主义无法解决这些不利影响或者将更多的就业机会带回美国。相反,保护主义造成的损害通常大于收益,并产生难以预料的不利影响,进而波及购买进口商品的美国消费者和进口原材料的美国国内产业。在某些情况下,保护主义还有可能导致某些公司将生产转移到国外,从而影响美国国内就业。


目前,国会正在与拜登政府一起规划美国下一阶段应实施的贸易政策,议员们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应充分了解贸易在美国经济中的作用以及贸易自由化或者更加普遍的全球化如何影响美国的就业、收入分配、生产能力和创新;第二,评估美国当前实施的贸易政策是否有利于美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第三,评估是否有必要为了适应当前快速变化的全球经济而采取多元化措施,包括贸易自由化、签署FTA和推动WTO改革等贸易政策措施;第四,评估是否需要采取更多应对措施(例如劳工、社会、教育、监管和基础设施政策等),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贸易带来的优势,减少或降低贸易带来的问题和成本,提高经济发展韧性,确保经济增长具有包容性。这些政策措施将影响美国的整体经济环境,因此作为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国会应当采取相应行动。


美国国会研究局:《美国贸易政策:未来方向和主要经济争论》,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IF/IF12327,邱思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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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洲知名智库发文分析美欧贸易与技术理事会的作用与面临的挑战


2022年12月,知名智库“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发布Hosuk Lee-Makiyama和Robin Baker共同撰写的文章——《贸易与技术理事会:事件报告》,分析了美欧贸易与技术理事会(TTC)的作用、面临的挑战与原因,指出了TTC的未来发展方向。


文章认为,跨大西洋关系对于美欧双方的安全和长期战略目标十分重要,而TTC未能充分发挥促进跨大西洋合作的作用,并且在实际运行中面临诸多挑战。TTC属于双边对话平台而非谈判场所,可采取的行动范围十分有限。但是美欧双方应当充分利用有限的政策空间,遏制产业政策带来的损害。美国应当在TTC机制下就相关贸易政策进行调整。如果美国想通过TTC实现更多目标,就必须重新确定优先事项。


(一)TTC的作用与面临的挑战


作者指出,TTC的职责不是进行贸易谈判,而是类似于跨大西洋经济理事会(TEC),侧重进行对话和交流,讨论内容倾向于政策协调而非技术标准细节。正是由于TTC属于双边对话平台而非谈判场所,因此可采取的行动范围十分有限。


TTC在运行过程中主要面临如下挑战:(1)TTC将美欧双边的非正式关系制度化,规定每半年召开一次高级别峰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和协调,这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失败风险和外交成本。(2)TTC的开放式政策对话模式不利于美欧双方采取决定性行动。如果TTC的共识不明确,气候和清洁技术、数据治理和技术平台等十个专门工作组将无法采取进一步行动。(3)美国由多个机构共同参与TTC的工作模式未必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为了应对TTC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作者建议密切关注第三国做法,并在单一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此外也可以让第三方参与对话,以便弱化对双边摩擦的关注。


(二)TTC面临挑战的原因


美欧双方为实现既定目标所能利用的政策空间十分有限,进而导致TTC面临一系列挑战。具体原因包括:


第一,拜登政府不愿就贸易政策进行调整,进而导致TTC无法达成有实质意义的成果。2022年8月,拜登签署《2022年通胀削减法》(IRA),该法中的部分规定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例如,IRA规定,如果电池部件来自美国或者《美墨加协定》(USMCA)的其他缔约方,则美国消费者在购买电动汽车时可以获得高达7500美元的税收抵免。IRA还规定,政府对在美国生产的绿色氢气提供买方信贷支持。欧盟、澳大利亚和其他盟友认为美国这些优惠政策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IRA引发的上述合作障碍需要通过美欧政府间的谈判得以解决。


第二,美国将中国技术威胁作为实现其产业目标的借口。TTC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处理美欧之间的双边摩擦,其工作议程很少直接针对中国或者俄罗斯等国家。目前,TTC针对中国的政策协调仅限于就稀土、光伏供应链以及医疗器械领域的“非市场”做法发表联合声明。实际上,这类协调应当在更加广泛的联盟中加以实现(例如日本和印太地区其他盟友可以加入其中)。但是美国却以中国存在技术威胁为理由,敦促欧盟补贴和支持开放性无线接入网(O-RAN,一种替代5G的产品)以及对晶圆制造设备实施更加严格的出口管制。


近期,美国出口管制针对的是荷兰光刻设备,但对美国企业主导的六个同样关键的生产步骤仍保持自由开放。过去两年,美国市场领导企业在中国的销售额增长了50多亿美元。美国不应要求欧盟实施美国自身都未曾实施过的禁令。实际上,O-RAN和出口管制措施只是历届美国政府以中国存在威胁为借口推广美国替代品并由此压制欧洲技术的策略。美国所谓“共同的中国威胁”在欧洲各国看来存在严重的可信度问题。


(三)TTC的未来发展方向


作者指出,TTC的未来发展方向应是如下方面:


第一,由于美欧之间并未达成解决重大分歧的共识,TTC近期不会取得满意成果。但是应当充分利用有限的政策空间,以遏制在当前经济周期中驱动所有主要经济体的产业政策所带来的附带损害。


第二,拜登政府在TTC避而不谈贸易问题不仅将会错失讨论欧洲数字主权问题的机会,还将被定性为保护主义者,因此美国应当在TTC机制的推动下就相关贸易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TTC将是长期性机制。如果TTC仍然停留于非谈判性质的论坛,其合作范围将只能局限于美欧双方没有摩擦的范围。目前,双方在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和6G等方面尚未执行任何影响深远的政策或者制定任何标准,这意味着双方可就未来政策、规则或相关研究达成共识。如果美国想通过TTC实现更多目标,就需要重新确定优先事项。同时应清楚,与欧盟谈判不同于与印太经济伙伴关系(IPEF)中志同道合国家的谈判,而更像是与自己寻找和平。


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贸易与技术理事会:事件报告》,https://ecipe.org/blog/the-tech-and-trade-council-an-accident-report/,魏佳敏整理




专栏:产业补贴与绿色发展


四、欧洲知名智库Bruegel专家建议协调国际补贴规则与产业脱碳政策


2023年2月8日,欧洲知名智库布鲁盖尔研究所(Bruegel)发布David Kleimann撰写的文章——《气候与贸易?协调国际补贴规则与产业脱碳》,分析了环境补贴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适用于环境补贴的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和国内反补贴法下的环境补贴以及国际规则制定中面临的挑战等。


作者指出,为实现净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而实施的巨额环境补贴,已导致世界最大经济体之间发生贸易和政治上的摩擦。目前,一些(超)国家的产业脱碳努力已经与国际补贴规则和国内反补贴法发生冲突,该冲突有可能进一步升级并阻碍有效的气候政策出台,并导致经济上的反制措施,进而对环境产品造成新的贸易壁垒。因此国际合作对于缓解这一冲突至关重要。各国应当就允许实施并且贸易扭曲作用最小的环境补贴做法达成一致。鉴于贫穷经济体正在遭受发达国家有损全球净福利的环境补贴的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提供资金资助贫穷经济体实现产业脱碳。相关论坛可以举办技术方面的谈判和政治谈判,以制定有助于提高全球净福利的补贴参数。这些论坛包括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OECD)、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WTO贸易与环境可持续结构化论坛、贸易部长气候联盟等。


(一)环境补贴的必要性与面临的挑战


“环境补贴”通常是指支持实现环境目标的公共支出,包括政府放弃应收收入和实物捐赠。如果仅由市场力量控制,环境目标将难以实现。一个有力的经济学观点认为,补贴是全球向净零排放经济转型的重要工具。虽然税收制度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排放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无法同时体现与绿色创新相关的外部效应。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03年指出:“公共资助对于向绿色经济转型至关重要,因其产生了积极的外部效应。”当排放税(碳价格)不可行或者受到政治和经济的限制而无法充分发挥效用时,提供环境补贴就有了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脱碳就需要激励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和服务,激励生产者向脱碳生产进行投资或者使用更多可再生能源。


但是环境补贴可能对国际贸易与投资造成影响,这些影响通常与补贴数量成正比。政府对能源生产和其他产业脱碳进行公共投资以及鼓励购买低碳货物和服务将有助于提高相关经济体在脱碳商品贸易中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政府提供补贴以支持使用电弧炉代替高炉炼钢或者使用清洁氢作为钢铁生产的投入物,将为清洁钢生产商提供竞争优势。在使用税收和强制性碳强度标准控制高碳钢消费和生产的国家,这种竞争条件的扭曲更加严重。此外,某些旨在实现产业脱碳的补贴计划可能还会扭曲国际贸易利益在各国的分配。授予国内产业的补贴利益越大,就越有可能改变国际市场竞争条件,使其更加有利于获得补贴的企业。


上述补贴还有可能导致政治局势紧张。例如,美国《2022年通胀削减法》(IRA)为美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生产和投资提供补贴,这导致了美国与欧盟之间关系的紧张。该做法有可能引发全球补贴竞赛,以吸引投资者对清洁技术和相关生产进行投资。目前,各国提供产业脱碳补贴的做法存在很大差异,这将成为特别棘手的问题。缺乏公共资源的经济体有可能受到清洁技术创新和产业脱碳补贴竞赛的沉重打击。碳边境调节机制以及根据贸易商品的碳强度限制进口的其他边境措施有可能放大贸易和投资的效应,进而导致市场进一步分散。


环境补贴产生的跨境积极影响有可能超过该补贴措施带来的跨境消极影响。潜在的跨境积极影响主要包括贸易活动引发的技术转让、国内减排和环境产品的低成本供应。改变跨境竞争条件的环境补贴未必都是有害的,它可能通过提升全球净福利来解决市场失灵。但是也应注意到,这类公共资助的提供需要政策制定者把握好分配原则,通过采用对贸易扭曲效应最小的措施减轻跨境不利影响,并提供充分资金以资助公共资源匮乏地区的产业脱碳,确保所有国家及其国民在公平基础上实现净零排放。


1. 治理失灵与国内含量要求


当环境补贴与保护主义政策协同使用时,将对经济产生破坏作用。这类保护主义政策通常采用国内含量要求,使国内生产商相较于外国供应商获得更多竞争优势,进而导致价格上涨、质量下降、商品种类缩减、清洁技术和环境产品的供应减少。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Steve Charnovitz明确指出,“这种贸易限制不可能提高全球福利。对使用国来说,该做法是不可靠的,不仅导致更高的国内消费成本,还有可能导致外国采取类似反制措施,进而减少本国出口。”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对补贴规则做出了规定。该协定明确禁止将国内含量作为提供补贴的前提条件,目的是限制WTO成员制订“以邻为壑”的公共资助计划,避免WTO成员向政治诱惑低头。


2. 针对环境补贴建立国际监管框架


ASCM并未将环境补贴作为例外,这些补贴可以解决市场失灵,但也会对跨境贸易产生不利影响。ASCM主要限制跨境经济溢出效应,即使环境补贴带来的利益(包括对经济环境的积极影响、减少不利环境的外部效应等)超过溢出效应,也会受到该协定约束。ASCM的这一缺陷在当下引发了国际监管上的挑战。许多成员开始将大量补贴作为气候立法的核心内容,但为实现绿色转型进行的某些公共投资有可能触发WTO争端解决程序,或者成为他国反补贴调查目标。


这些问题应当尽可能避免。为此,各国应提高公共资助的透明度,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同时还应针对允许各国实施的环境补贴达成政治共识。这些补贴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跨境不利经济影响以及提高经济和环境方面的积极溢出效应。此外,各国应当限制用于补贴的公共支出成本,减轻政府和纳税人的负担。各国还可以通过签署和批准相关协定,为贫困经济体的产业脱碳提供资金支持。


(二)约束环境补贴的WTO规则


根据ASCM第1条的规定,如果公共机构以直接转移资金、放弃应得收入(例如税收抵免)或者提供实物等方式提供财政资助,并且该项资助授予了利益,则视为存在补贴。如果一项财政资助改变了市场竞争条件,使其有利于接受资助者,即视为授予了利益。ASCM第2条进一步规定,该协定仅约束提供给某一企业或产业或者某一组企业或产业的专向性补贴。


1. 禁止性补贴


如果一专向性补贴的提供以出口实绩或者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前提条件,此类补贴应予禁止。ASCM第3条关于禁止性补贴的规定表明,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扭曲了贸易。根据ASCM第4条的规定,如果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存在禁止性补贴,被诉方应立即取消该项补贴政策,否则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起诉方采取报复措施。此外,将符合国内含量要求作为获得补贴的前提条件也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国民待遇规定。


2. 可诉补贴


根据ASCM的规定,一项专向性补贴的提供如不以出口实绩或者进口替代为前提条件,则可能构成可诉补贴。此类补贴对贸易也具有扭曲性影响。如果一项补贴对其他WTO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使其在WTO协定下应获得的利益丧失或者对该成员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该成员可以对此类补贴提出指控。如果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存在上述情形,提供此类补贴的成员必须撤销该项补贴或者消除不利影响。


3. 对环境补贴的主要威胁:国内反补贴法


如果一出口产品获得了可诉补贴,将面临被征收反补贴税的风险。进口国须采取与ASCM规定一致的方式进行反补贴调查,如果认定补贴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进口国有权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对产业损害的认定通常考虑该项补贴对双边贸易额、价格、收入、销售、利润、生产效率和产能利用率的影响。


实践中,各国经常根据国内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来解决外国产品补贴问题,较少援用WTO争端解决程序。有鉴于此,对于环境补贴,各国可能同样主要通过征收反补贴税加以规制。


据统计,2022年,全球正在实施的反补贴措施共有291项。过去十年,反补贴措施急剧增加,其中2021年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数量最多(约41起),2019年有约35起。从国别和地区看,北美和欧洲是采取反补贴措施最多的地区。2022年,约有三分之二正在实施的反补贴措施由美国采取,其次分别是加拿大(占12%)、欧盟(占8%)、印度(占5%)、澳大利亚(占4%)、中国(占2%)以及其他国家与地区。从反补贴措施针对的国家和地区看,对中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占到50%,其次分别是印度(占16%)、土耳其(占6%)、越南(占4%)、韩国(占3%)、印度尼西亚(占3%)、美国(占2%)以及其他国家与地区。近年来,美国开始对欧盟成员国实施的与气候相关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


总之,只要公共资助对贸易产生了影响,即便该公共资助可以提升净福利,也仍然要受各国反补贴法制约。


4. 国际经济法没有规定环境补贴例外


ASCM最初有关于“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已于2000年底失效。根据原规定,不可诉补贴包括为使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提供的补贴以及研发补贴等。这些不可诉补贴的类型十分有限,即便恢复,也无法适应当前需要。


此外,ASCM并未规定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类似的条款。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各成员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政策目标,例如“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等。虽然WTO争端解决实践尚未就GATT第20条是否适用于ASCM做出裁决,但是多数观点持否定态度。


(三)ASCM和国内反补贴法框架下的环境补贴


如前所述,即使环境补贴旨在支持脱碳,并且也没有规定国内含量等方面的前提条件,也仍然有可能扭曲国际贸易。如果资金转移、优惠贷款、税收优惠或者提供实物的目的是直接支持国内脱碳,或者同时提出国内单位产量要求,则补贴政策扭曲国际贸易的可能性就会相应增加。


如果环境补贴对贸易产生影响,很有可能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即使此类贸易影响实现了全球净福利最大化并且具有合理性。与援用WTO争端解决程序相比,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尤其是反补贴措施见效更快,因此被频繁使用。


实践中,反补贴调查机构就是否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即便通过反补贴调查得出肯定性结论,也有权不采取反补贴措施。例如欧盟反补贴调查机构有权根据欧盟共同利益决定不采取反补贴措施。在美国,只要国内产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基本上就会发起调查,从而使美国成为频繁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国家。美国反补贴法的不灵活性不仅对获得补贴的环境产品造成贸易壁垒,也将损害从事太阳能电池板加工和安装的美国企业。


此外,其他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也暴露了国内产业利益与支持环境技术发展和产业脱碳之间的矛盾。


第一,欧委会发布的《2022年气候、环境保护和能源的国家援助指南》允许欧盟成员国为了环境技术开发、能源供应和产业脱碳等目的提供资金。该规定实际上仍在利用已经失效的ASCM“不可诉补贴”规则。虽然多数观点认为非歧视性地补贴与环境有关的研发和能源供应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佳做法之一,但理论上讲生产环节的脱碳可以通过征收碳排放税(例如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来更有效处理。此外,该指南明确规定国家援助制度可以用于实现脱碳目标,因为其他政策工具无法达到此目的。鉴于脱碳任务的规模性和紧迫性,欧盟成员国可以使用直接赠款等多种补贴工具。本文作者认为,从经济与环境角度看,允许为国内产业实现脱碳提供一定程度的补贴具有合理性。但遗憾地是,针对生产环节脱碳提供的公共资助仍然受制于进口国的反补贴措施。


第二,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对“韩国Dongkuk轧钢厂诉美国政府”(案号22-00032)等案件的裁决,美国反补贴法允许对欧盟和韩国在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下发放的配额(包括免费排放配额)采取相应措施。此类反补贴措施有可能导致政治层面的副作用,促使欧盟和韩国逐步取消向碳排放量最高的产业提供免费配额的做法。对环境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还有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实施与ETS类似的环境补贴。在CIT裁决的“德国BGH Edelstahl Siegen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中(案号21-00080),美国不仅对欧盟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还对德国与气候和能源效率相关的减税做法采取反补贴措施。此外,欧委会发布的《2020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制度国家援助指南》允许提供超过600亿欧元的资金,以补偿实施碳排放交易导致的能源密集型贸易产业的成本提高,防止相关企业将碳密集型生产转移到欧盟以外的“污染者避风港”。这些补贴是《欧洲绿色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受美国反补贴法的约束。


第三,欧盟正在通过建立补贴机制应对美国《2022年通胀削减法》(IRA),这有可能引发美国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要求对获得支持性资金和国家援助的欧盟产业进行反补贴调查。


第四,欧委会将于2026年评估是否有必要在符合WTO要求的前提下对欧盟碳成本给予出口退税。该做法旨在使支付碳价的欧盟出口与在母国不受碳价约束的第三国出口享受平等的竞争环境。出口退税还有助于减少欧盟的碳密集型生产转移到欧盟以外的“污染者避风港”。可以说,出口退税将是未来国际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关键因素,它可以有效地对国际贸易货物的碳成本进行定价。但是这一做法有可能构成ASCM禁止的出口补贴,并且无法获得ASCM脚注1规定的豁免(即可以退还海关对出口收取的间接税)。


第五,美国根据国内生产情况向清洁氢供应商分配的联邦税收抵免额度未设置上限,欧盟对此提出异议,要求美国将IRA中的此类补贴转变为非歧视性消费补贴,以降低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否则可能导致第三国对美国采取反补贴措施。


环境补贴民族主义和补贴竞赛是最不可取的政策选项。环境补贴附加国内含量要求后,将降低经济效率和减损环境保护效果。在这一方面,WTO补贴规则和各国贸易救济法仍是最为有效和适当的规制工具,其有足够的约束力对补贴进行限制。 


(四)挑战:为环境补贴打造有利的国际框架


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各国贸易救济法未能给当前急需的气候政策提供支持,解决该问题既迫切也困难。四大国际经济组织(IMF、OECD、世界银行、WTO)在2022年联合发布的《补贴、贸易和国际合作》中指出:“更好地理解各类补贴的目标和效果有助于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各国政府以事实为基础进行对话(利用高质量和公正的信息阐明特定补贴对贸易和投资的影响,并确定可减少负面国际溢出效应的补贴类型)将为改进或扩充国际规则奠定重要基础。”上述国际经济组织在报告中确定了自身及非政府组织的优先事项,具体包括:第一,收集相关数据,以提高G20成员旨在实现净零排放的公共资助透明度,并对补贴造成的直接环境经济影响和跨境外部效应进行分析;第二,就绿色补贴的分类(允许、合法、不允许的绿色补贴)提出建议;第三,提高主要支持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政治意识,促进公共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对话,并为双边、诸边和多边交流与谈判提供信息。关于上述三大优先事项的具体建议如下:


1. G20成员绿色转型公共资助的透明度与影响分析


为了促进国际组织提高补贴的透明度和进行影响分析,由私营非营利组织提供支持是十分必要的。私营机构可以对补贴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尤其是与环境补贴有关的数据。WTO也需要从事国际研究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与补贴有关的分析,因为此类分析并非其职责。目前,WTO的补贴通报要求并未得到很好执行,部分成员通报的信息缺乏可靠性,严重损害了WTO的数据收集工作。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主席在2022年10月发布的报告中称,有89个成员仍未提交2021年的补贴情况通报。76个成员尚未提交2019年的补贴情况通报,65个成员未提交2017年的补贴情况通报。


过去十年,OECD对农业、渔业和化石燃料方面的补贴进行了收集,并取得一定成效。目前,OECD已开始收集和分析产业补贴情况以及与价值链有关的数据,尤其是与跨境市场扭曲有关的环境影响。一些私营机构也开展了相关工作,与OECD的工作形成互补。例如,“全球贸易预警”(GTA)等对2007年至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国际贸易壁垒进行了数据收集和分析,以监测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情况。因此有必要在OECD和GTA的研究基础上,监测和分析在当前国际补贴纪律下G20成员提供的生产和能源脱碳资助对经济和环境产生的影响。


2. 拟定可行的改革提案和政策建议


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国家提出与补贴有关的最佳实践和国际规则改革建议。此类建议应当为环境补贴提供更多政策空间,允许为加快生产和能源脱碳提供环境补贴,此类补贴的全球净福利效应超过负面经济效应。


这些提案可以是下列一种或多种:(1)提供与补贴有关的最佳实践指南;(2)改革贸易救济国内立法;(3)由20个最大经济体达成政治协议,约定对某些类型的环境补贴免征反补贴税,也不在WTO提起争端解决;(4)恢复不可诉补贴制度,并将某些类型的环境补贴视为不可诉补贴;(5)提供资金,以帮助公共资源匮乏的经济体实现脱碳,因为这些地区通常会受到OECD和G20国家公共投资造成的短期负面溢出效应影响。


3. 政治进程、论坛和对话


表面看来,通过多边谈判和相关论坛(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进行环境补贴谈判似乎存在一定困难,但由于其包容性,可以获得各国对相关改革进程和改革建议的支持。


多边之外,在WTO框架内开展的诸边倡议谈判,尤其是贸易和环境可持续性结构化倡议(TESSD)等平台,可以成为更加有效的讨论场所,以便进行交流并在志同道合的成员之间达成政治共识。目前,TESSD已经成立补贴问题非正式工作组,相关非政府组织可以在非正式工作组提供分析和政策建议,以促进达成政治共识。


气候方面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向主要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和利益相关者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案,以便在G20和OECD成员国获得政治支持。此外,最近成立的贸易部长气候联盟可能会根据其工作计划,为当前急需的国际环境补贴规则提供讨论或谈判的有效场所。


布鲁盖尔研究所:《气候与贸易?协调国际补贴规则与产业脱碳》,https://www.bruegel.org/policy-brief/climate-versus-trade-reconciling-international-subsidy-rules-industrial,闫伟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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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欧洲知名智库ECFR发文谈如何使绿色交易产业计划取得地缘经济上的成功


2023年2月16日,知名智库“欧洲对外关系委员会”(ECFR)发布Tobias Gehrke撰写的分析文章——《战略与风险:如何使绿色交易产业计划取得地缘经济上的成功》,分析了欧盟“绿色交易产业计划”(GDIP)的产生背景和内容,指出了提高GDIP影响力的具体策略和“去风险化”的影响。


文章指出,欧盟在2023年2月1日出台的GDIP旨在回应美国实施的《2022年通胀削减法》(IRA)。但是在讨论GDIP时,欧盟成员国未能正确处理至关重要的深层次战略问题,而是争论应该使用哪笔资金支持该计划以及GDIP是否可能损害欧盟单一市场等问题。作者认为,欧盟战略产业政策应关注哪些优先目标才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GDIP的影响力,欧盟应当在透明基础上对该计划的实施目标列出优先顺序,并进行利益权衡,采用“去风险化”方法缩小GDIP的适用范围,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一)GDIP产生的背景


2023年2月1日,欧委会发布GDIP,以回应美国的IRA。IRA出台后,欧洲的政策制定者和商业领袖非常担心IRA通过吸走投资、改变能源地缘政治以及引发持续的通货膨胀压力损害欧盟产业。此外,欧盟还面临着中国大力度的经济政策和在绿色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带来的风险。而且随着美中持续对峙,上述风险也正成为超级大国如何评估其经济和国家安全的基础。


面对这些全球挑战,欧盟曾经认为其可以将绿色技术作为商业化以及能够产生更多效应的问题来处理,而现在则不得不采用地缘经济的思维方式进行应对。因此在这种背景下,GDIP有望成为欧盟在这场地缘经济博弈中站稳脚跟的决定性工具。


(二)GDIP的内容


GDIP载明欧盟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监管、技能、贸易和金融,以支持更为广泛的欧洲绿色交易目标,即到2050年使欧洲成为第一个气候中立地区。该目标包括四个核心举措:一是建设可预见和简洁高效的管理体系;二是加快获得资金的速度;三是提升适用于绿色转型的技能;四是推动有助于供应链韧性的开放性贸易政策。


GDIP还规定了许多具体目标:一是加快欧盟产业脱碳进程;二是支持欧盟提高绿色产业竞争力;三是减少欧洲脆弱的战略依赖;四是深化与国际伙伴的合作。GDIP不仅规定将同步推进这些目标,同时还将致力于保护欧盟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继续支持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三)提高GDIP影响力的具体策略


1. 确定具有战略意义的绿色供应链


欧盟政策制定者应当与政界和商业领袖密切合作,结合经济安全(例如就业和技能、知识产权、供应链韧性、公平竞争以及可持续的贸易联系)、国家安全(例如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两用技术转让、能源安全的依赖性)、各行业对绿色能源转型的重要性,对相关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对欧盟具有战略意义的绿色技术供应链。


2. 绘制具有优先性的供应链风险图


此前,欧盟已经制定评估此类战略风险的具体方法,一些成员国也正在开展进口依存度方面的审查。但是进口依存度属于较为原则性的脆弱性衡量标准,无法反映更为复杂的风险情况。欧洲对外关系委员会(ECFR)先前进行的研究以及国际能源署等机构进行的相关工作已经在绿色供应链的不同阶段(从原材料到制造、部署和运营)绘制了更为复杂的风险概况图,这些评估充分考虑了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网络攻击、知识产权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欧盟应将这些问题纳入其GDIP的谈判过程中。


3. 为应对高危风险提供明确指导


应对全部风险是一项艰巨任务,政策制定者应向政府和私营部门提供明确指导,说明如何应对首要风险。这类指导应当充分考虑供应链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此外,经济安全风险和国家安全风险在不同的绿色科技供应链中差异很大,因此政策决策者应当对此充分考量,以确定实施GDIP的战略方向。


(四)“去风险化”的影响


1. 提高政治方面的韧性


采用“去风险化”方式完善欧盟的战略产业政策有助于欧盟在艰难时期提高政治上的韧性。欧盟可以决定优先应对电池零部件过度依赖中国的风险,通过GDIP推动欧洲电池零部件的生产。但是由于欧洲产品没有获得中国的补贴、大市场优势和更加廉价的劳动力与能源,价格可能相对较高。具有多样化供应来源的欧盟制造电池最终可能会更为昂贵,这一方面降低了供应链风险,另一方面损害了绿色转型的目标。如果决策者能够通过更加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他们就能将政治、产业和消费者的不满降到最低。


2. 对降低风险的政策进行优化


获得与相关风险有关的信息至关重要。欧盟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好地设计降低风险的对策,并能有效地支持脱碳和合作伙伴关系。对于较低风险,由企业自行解决。对于严重风险,则有必要提出强制性要求(例如制定强制性的进口来源多样化要求或库存数量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具有普适性的方法是不存在的,有些风险需要通过贸易活动和更加深入的市场整合进行缓解,有些风险则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干预或者通过激励本地生产予以化解。


欧洲对外关系委员会:《战略与风险:如何使绿色协议产业计划取得地缘经济上的成功》,https://ecfr.eu/article/strategy-and-risk-how-to-make-the-green-deal-industrial-plan-a-geoeconomic-success/,周思维整理


信息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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