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12-06    

美国IRA法案进展更新——关于FEOC的解释


事件:

12月1日,美国能源部(DOE)发布“敏感外国实体(FEOC)”的解释指南,将于12月4日正式发布。本次指南旨在落实IRA相关要求,从2024年开始,符合税收抵免的电动车不得包含任何由FEOC制造或组装的电池组件,且从2025年开始,符合税收抵免的电动车不得包含任何由 FEOC提取、加工或回收的关键矿物。

如果实体被中国、俄罗斯、朝鲜、伊朗四国所有、控制或受其管辖,则该实体被认定为FEOC。


指南对被判定为FEOC涉及到的相关术语做具体解释,我们梳理较为关键的信息如下:


对“受司法管辖(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的解释:

1)实体的注册、成立或者主要营业地在上述国家; 

2)对于给定电池的关键矿物、组件或者材料,实体在上述国家从事此类关键矿物质的提取、加工或者回收,此类组件的制造或组装,或此类材料的加工。


对“拥有、控制或服从(Owned by, Controlled by, or Subject to the Direction)”的解释:

1)另一敏感实体(包括上述四国政府)累计持有某实体25%或以上的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股权; 

2)该实体与另一敏感实体签订许可协议或其他合同,授权敏感实体对于给定电池的关键矿物、电池组件或材料的开采、加工、回收、制造或组装实施有效控制; 

3)对25%的进一步解释:“累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合并计算,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董事会席位、投票权或者股权超50%,则子公司被视为和母公司同等对待,子公司任何持股完全被视为归属母公司(50%以下则按照比例进行间接计算); 

4)对“有效控制”的进一步解释:FEOC拥有“决定数量或生产时间、决定产品的买家和使用权、限制其他实体工作人员进入基地、维护和操作关键的设备”的权利; 

5)对“非有效控制”的进一步解释:一个实体如果能够证明它已经通过合同为自己或另一个非FEOC实体保留4)中的权利,则不能仅根据其合同关系将其视为FEOC。 


 对“25%”控制权的具体实例解析 

1)若实体A累计持有实体B股权达25%,则A被视作直接控制实体B,若B累计持有C股权达50%,则B和C被视为同一实体,A也间接控制C(若A是四国政府,则B和C都被视作FEOC)

 2)若实体A累计持有实体B股权达50%,则A被视作B的母公司,A和B被视作同一实体,如B累计持有C股权达25%,则C被视作由B直接控制、由A间接控制(若A是四国政府,则B和C都被视作FEOC) 

3)若实体A累计持有实体B股权25%,但B累计持有C股权40%,则B直接控制C,但是A被视作仅持有C 10%的股权,不满足“25%”的阈值(若A是四国政府,则B被视作FEOC,但是C不被视作FEOC)



敏感海外实体细则公布,影响几何?


细则详细阐述了对外国实体、外国政府、管辖、拥有/控制/指导的定义,可以简单概括为3条:

1、如果生产电池组件或关键矿物的公司注册在中国,或者相关生产活动发生在中国;

2、如果中国政府在生产电池组件或关键矿物的合资公司拥有25%或以上的投票权、董事会席位或股权;

3、如果一家公司获得中国公司的许可或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并且该许可证赋予中国公司对生产具备“有效控制”。

则使用以上公司产品的车企无法获得7500美元税收抵免,其中组件的3750美元从明年开始生效,关键矿物的3750美元从后年开始生效。


同时,我们基于对细则的理解,解释以下几条市场核心问题:

1、什么类型的中国企业会受到影响?

一方面,“外国政府拥有和控制”限制了央企、国企、地方性企业,另一方面,“外国政府管辖和指导”限制了在国内注册、缴税、经营的中国企业,因此我们倾向于理解几乎所有中国企业都受到了限制,这些公司本身都将会被界定为FEOC(子公司和合资公司另谈)。


2、中国企业去海外建厂是否可以符合要求?

中国企业本身会被界定为FEOC,因此在美国独资建厂不符合要求。如果和其他非FEOC企业合资建厂,中国企业需要将合资企业的股权、投票权、董事会席位中,中国政府直接和间接累计的占比都控制在25%以下,则符合要求。如果不占有任何股权,采用许可或合同的方式,则中国政府不能控制电池或材料的生产过程(具体何为控制,请参考篇一内容)。


3、上述论断中的中国政府占比是否等同于中国企业占比?

从字面定义上不能这样理解,但实际操作中我们预计哪怕是国内民企和外企成立的合资企业,也会需要严苛的证明完全不受到中国政府的管辖,可能会比较难以自证(类比UFLPA,在新疆有业务的公司很难成功举证自己其实未参与劳动转移),因此最严格和悲观的情况是中国企业直接或间接累计占比超过25%都不行,乐观去看保有一定松弛度。


4、宁德和福特的技术授权的合作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宁德本身作为中国企业,大概率会被界定为FEOC,需要满足:1)如果由宁德在中国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作为主体去参与项目,则需要保证该主体公司没有控制电池的生产经营,且不能对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数据具备专有权。

2)如果由宁德在美国注册的美国子公司作为主体参与项目,且该子公司不在中国纳税、经营业务,不受中国政府管辖,则符合要求(但具体是否能够由没有实际业务的美国子公司来和福特签署技术授权,这个操作还需要实际验证)。


5、除宁德外其他国内锂电产业链公司还会受到什么影响?

目前来看,国内公司中,无论是去韩国建厂的前驱体公司,还是计划在北美建厂的主材公司,都需要满足上述占比问题(结构件、导电剂环节未被定义为电池组件或关键矿物,暂不受影响);eve和戴姆勒、帕卡的合作主要是商用车(和乘用车的补贴是分开的,要求也不一样),暂不受影响。


6、对储能和光伏产业是否有影响?

目前IRA只在电动车税收抵免部分涉及敏感海外实体,在光储税收抵免部分未提到,暂不会影响。



信息来源: 思变行研

维权及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所有,国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网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摘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者,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信息来源: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违反上述规定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2.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若侵犯知识产权,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3. 视、音频资料仅用于经贸法律知识科普,不作为具体指导意见。视、音频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如需转载使用,须取得本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