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6-03    

专刊: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实施




本期导读:


    欧盟在2022年12月23日发布《外国补贴条例》(FSR),2023年1月12日生效,7月12日开始实施。FSR宣称旨在规范欧盟市场内投资并购和公共采购等经济活动中的外国补贴问题,确保欧盟市场不被外国补贴扭曲。自实施以来,欧委会已发起多起FSR调查,明显指向中资背景的企业,甚至实行“突击检查”,对我国企业参与欧盟市场竞争造成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商协会等机构多次表示强烈反对,并呼吁取消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为此,本期以“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实施”为专题,介绍各方对该条例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我国立场。关于FSR的基本内容,请参见本刊2022年第21期(总第50期)。


    一、2024年2月,欧委会发布《欧盟<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百天实施情况简报》,介绍了经营者集中项下申报义务自2023年10月12日生效以来的百天实施情况,并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说明。简报具体内容包括投资并购中,经营者集中交易模式下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情况、应履行申报义务的时间以及申报信息和外国财政资助的范围、无需申报的情形。简报指出,2023年10月12日到2024年1月20日,欧盟竞争总司收到多份经营者集中项下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远超预期数量。竞争总司与53起案件的初步申报方进行了正式申报前的交流,经商谈后有14起案件进行了正式申报。竞争总司已完成对9起正式申报案件的全面审查和评估。在53起案件中,有1起案件的申报方因放弃交易不再申报。为确保FSR得到有效执行,经营者集中项下的外国补贴审查工作从2024年3月1日起交由欧盟竞争总司新设立的K办公室负责。


    二、2024年4月26日,美国礼德律师事务所(ReedSmith)合伙人Christian Filippitsch和顾问Max Seuster在律所官网发表评论——《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牙齿”日渐显现》,介绍了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的实施情况,包括欧委会对公共采购开展的五项外国财政资助调查(均涉及中国企业)以及对投资并购交易项下外国补贴申报材料的审查。作者认为,FSR是对欧盟反垄断、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救济制度的有效补充,尽管实施时间较短,但已发挥巨大作用。例如在对中国中车青岛四方公司进行的深入调查中,尽管欧委会因该公司退出投标而无需作出最终调查决定,但已对其在欧盟开展经营活动产生巨大影响。此外FSR的实施还突显了FSR在保护欧盟战略性产业方面的重要性,例如对中国风力涡轮机制造商进行的FSR调查就是欧盟2023年《欧洲风电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2024年4月12日,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合伙人、欧盟商会法律与竞争工作组副主席Adrian Emch在欧盟商会在线杂志“EURObiz”上发表评论文章——“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认为该条例对欧盟企业是把双刃剑。FSR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扭曲欧盟市场的行为,但是并购交易和公共采购项下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门槛却让欧盟企业承担了多于非欧盟企业的负担。由于外国财政资助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与政府企业进行交易很有可能被视为获得外国财政资助。尤其是许多欧盟企业担心其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会触发FSR规定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门槛。至于申报义务的营业额门槛,许多欧盟企业经常与超过该门槛的企业发生投资并购等活动,因此在申报义务方面受到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在公共采购方面,由于门槛较低,与中国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大多数欧盟企业都有可能达到了申报门槛。而且相比非欧盟企业,欧盟企业会更多地参与欧盟大型招标项目投标,自然是公共采购申报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事实证明,欧委会收到的许多申报是由欧盟企业或者与欧盟企业发生交易的企业提交,申报义务显然增加了欧盟企业负担。因此对在中国发展业务的欧盟企业来说,FSR将是一把双刃剑:FSR可以为欧盟企业与中国企业竞争创造更加公平的环境,但是欧盟企业与中国政府实体的往来很可能使其触发申报门槛进而加重FSR合规义务。在中国开展商业活动的欧盟企业正处于FSR执法的风暴中心。


    四、2024年4月9日,“威科集团”(Wolters Kluwer)在其竞争法博客上发表Nicolas Cariat律师撰写的评论——“欧委会对中国列车制造商的首次调查不战而胜”,认为欧盟对中车青岛四方公司的深度调查仅是FSR迈出的第一步。该公司的退出看似是欧盟取得了胜利,但更重要的是该公司以有限的时间和资源迅速解决了问题并且没有发生实际损失。FSR的实施的确可以产生排除竞争者的效应,使欧盟能够在短期内得到想要的结果,但从长远看欧委会不能指望所有被调查的公司都能退出交易。而且欧委会无法忽视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满以及欧盟国际地位因此受到的不利影响。欧委会对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进行FSR调查释放了贸易战的初始信号,各方应高度警惕。


五、2024年4月8日,知名英国媒体《金融时报》刊发资深记者Alan Beattie的评论——《布鲁塞尔已测试迄今为止对华最为锋利的工具》,认为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已有效阻止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开展商业活动。相比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FSR具有明显优势,对企业在欧盟从事商业活动的影响更大。一是FSR调查速度更快。从公司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到欧委会作出其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的决定,仅需110个工作日。二是FSR调查可以更加充分地获取企业数据和财务状况信息。企业需提供大量数据以便欧委会查明其是否获得了本国直接或间接补贴,为欧盟了解企业财务状况提供了机会。三是无需根据欧盟本土公司或欧盟成员国的申请启动FSR调查,欧委会可以依职权主动发起FSR调查。


六、2024年4月30日,美国知名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IIE)发布世贸组织前副总干事Alan Wolff的评论——“美欧对TikTok和中国补贴的新措施正在改写西方的政策方向”,认为欧盟和美国相继在4月对华采取重大行动具有共同目的,即抵制威胁美欧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中国经济政策。美欧4月对华采取的FSR措施和TikTok措施均是其立法和实践首创,引发了新一轮紧张局势,也有可能重塑西方处理国际贸易和投资问题的行为准则。Wolff认为,只要中国的经济体制没有与“自由的经济秩序”接轨,就有可能出现更多的管控中西方关系的类似新措施和新方法。此外,尽管目前的FSR执法主要针对中国企业,但是如果美国与欧盟出现利益分歧,FSR很可能用来打击受益于美国产业政策的企业。

七、尽管FSR的实施时间不长,但是欧盟对其实施效果持高度肯定态度,尤其是随着中国投标者的退出,欧盟不战而胜,欧盟官员宣称FSR维护了欧盟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欧盟能源安全、经济安全、产业竞争力与就业。中国外交部、商务部、欧盟中国商会等机构多次对欧盟一系列对华FSR调查提出强烈抗议和批评,认为FSR本质上是损害公平竞争环境的保护主义行为,FSR调查目标指向明显,滥用规则程序,将FSR武器化。中方敦促立即停止和纠正错误做法,保持程序公开透明,严格遵守WTO规则和市场化原则,审慎施行FSR,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具体经贸问题,为中国企业营造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营商环境。





目 录



一、欧盟《外国补贴条例》项下并购交易的申报情况与说明

二、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牙齿”日渐显现

三、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是双刃剑,增加了欧盟企业负担

四、欧盟《外国补贴条例》首次深入调查不战而胜

五、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比贸易救济措施更加灵活有效

六、世贸组织前副总干事Alan Wolff认为外国补贴调查和TikTok新措施正在改写西方对华政策方向

七、欧盟对《外国补贴条例》的实施评价与中方的强烈反对和呼吁




一、欧盟《外国补贴条例》项下并购交易的申报情况与说明


2024年2月,欧委会竞争总司发布《欧盟<外国补贴条例>项下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百天实施情况简报》,总结了《外国补贴条例》(FSR)项下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自2023年10月12日以来的百天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该简报重点介绍了投资并购中经营者集中交易模式下的外国补贴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并对履行申报义务的时间、应申报信息范围、应申报外国财政资助类型、无需履行申报义务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一)经营者集中交易模式下申报义务实施百天情况


FSR(全称《2022年12月14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扭曲内部市场之外国补贴的第2022/2560号条例》)自2023年7月12日开始实施。该条例允许欧委会对投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交易模式涉及的外国补贴、公共采购招标中涉及的外国补贴以及其他经贸活动中涉及的外国补贴进行调查,并有权对被举报者依职权发起外国补贴调查,以查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是否对相关交易提供了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补贴。


对于经营者集中,FSR规定了强制申报义务,即对营业额和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金额超过规定门槛的交易,投资并购者应当履行申报义务,欧委会将以此为基础审查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获得的补贴是否可能扭曲欧盟市场。


1.经营者集中交易下的申报情况和特点


经营者集中交易下的外国补贴申报义务从2023年10月12日起实施,到2024年1月20日已实施超过百天。在此期间,欧盟竞争总司收到了多份申报请求。


欧盟竞争总司与53起案件的初步申报方进行了正式申报前的商谈,这些投资并购交易涵盖了从基础产业到时装零售和高科技等领域的众多行业。经商谈,53起案件中有14起案件进行了正式申报,竞争总司已完成对这14起中的9起的全面审查和评估,53起中另有1起案件的申报方决定放弃并购交易,在正式申报前撤回了初步申报。


在经营者集中交易项下的外国补贴申报中,绝大多数申报案件还涉及欧盟其他法律要求的申报,即同一投资并购交易涉及包括FSR在内的多个不同监管程序。例如,在53起申报中,有42起案件还需要接受《欧盟并购条例》(EUMR)项下的调查,有5起案件还涉及欧盟成员国的并购程序。在这53起申报中,有26起涉及欧盟成员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


在上述53起申报案件中,有33起是欧盟企业与非欧盟企业进行的跨境并购,有7起是欧盟境内企业之间进行的跨境并购,另有7起案件是在欧盟境外进行的跨境交易,还有6起案件是在同一欧盟成员国境内进行的并购。


在53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中,有三分之一的案件申报方是投资基金公司。


2.初步审查阶段:案件信息的对外公布与交易暂停期


简报指出,在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实施的百天时间里,欧盟竞争总司并未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因此没有启动下一步所谓深入调查。也就是在已进行全面评估的9个案件中,欧盟竞争总司没有发现存在FSR第3条所述与经营者集中有关的外国补贴。即便假设存在此类外国补贴,竞争总司也没有发现存在FSR第4条、第5条和第19条所述扭曲欧盟市场的充分证据。


与《欧盟并购条例》不同,根据FSR的规定,欧委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阶段,无需对外公布已经收到的外国补贴申报,也无需对外公布已经结束的案件调查。该做法是立法者经审慎考虑后作出的规定,因为对外公布这些通报信息有可能导致与第三国财政资助有关的敏感信息被公开,因此有必要设置比《欧盟并购条例》更加严格的信息公开机制,除非需要进入深入调查阶段。


根据FSR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欧委会不打算进行深入调查,则发出行政信函,通知申报方(以及告知欧委会其对该案也启动了相关国内程序的成员国),告知其对该项申报的初步审查已经结束。在初步审查中,如果欧委会不打算进一步调查,则不会做出任何正式决定。


在欧委会发出可以进行经营者集中交易的正式通知的25个工作日后,申报者方可进行并购交易。如果需要进行深入调查,欧委会必须作出正式决定,并根据FSR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简要通知,并载明该决定的主要内容。


3.已申报的外国财政资助主要类型


在这百天时间里,欧委会主要是对各方申报的外国财政资助进行评估,这些资助主要包括第三国提供的资本注入、股权出资、金融机构贷款、政府担保、向特定项目直接拨款、税收优惠(特别是对研发和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


(二)应履行申报义务的门槛和提供的信息类型


1.何时申报及应申报的信息


如果同时存在下列两种情形,即应申报:一是拟进行并购的当事人之一或者被收购的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成立于欧盟境内,且申报人上一会计年度在欧盟境内总营业额至少为5亿欧元;二是在经营者集中协议达成前三年,申报人从第三国获得的财政资助总额超过5000万欧元。


简报特别强调,申报义务和应报告的信息应当基于外国财政资助,而非外国补贴。根据FSR的规定,二者是不同概念。外国财政资助包括资金或债务转移、放弃税款以及第三国通过不同级别的政府、外国公共实体或者其行为可归于第三国私营实体提供或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相比之下,外国补贴的含义相对较窄,是指仅向其接受者提供利益且仅提供给某一企业或某一组企业的外国财政资助。如果某些外国财政资助或者即使所有外国财政资助均按市场条件提供且未授予利益,或者这类财政资助可以普遍获得,也需申报。


申报方应当自行评估是否满足申报的条件。竞争总司在收到初步申报表后,将首先核实该项经营者集中交易是否应当申报以及是否已经正确申报必要信息。


首先,正确地将经营者集中交易的性质定性为收购(acquisiton)、合并(merger)或创设合营企业,对于确定该项交易是否达到申报门槛至关重要。FSR规定的申报门槛适用于参与相关交易的所有类型的公司,具体如何适用取决于经营者集中交易的性质。例如,如果一项合并交易被错误地定性为以实现独占控制权为目的进行的收购,则仅需要考虑目标公司的营业额,以便确定是否达到了FSR第20条第3(a)款所述的营业额门槛。如果目标公司的营业额低于5亿欧元,但是其他企业的营业额超过了该门槛,并购当事人如果不进行申报就进行并购,则违反FSR关于暂停期内不得进行并购交易的规定。


其次,正确认定经营者集中交易的性质对于确定交易各方应申报的外国财政资助类型也十分重要。通常情况下,申报的外国财政资助应当包括FSR第5条第(1)款第(a)项至(d)项所述给予所有当事人(包括申报方、目标公司或合资企业)的财政资助。如果一项财政资助授予了申报方,FSR第5条所述范围之外的财政资助也应申报。错误地认定经营者集中交易的性质(例如将以共同控制为目的收购错误地定性为独占控制为目的收购),将直接导致申报信息的不完整。


2.外国财政资助申报门槛与报告门槛的不同


FSR将门槛分为申报门槛(notification)和报告门槛(reporting)。根据FSR的规定,经营者集中项下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门槛是授予交易各方的财政资助达到5000万欧元。FSR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未能达到上述门槛的,如果各第三国提供的外国财政资助达到4500万欧元,获得资助的申报方也应报告该信息。


根据FSR的规定,判断是否达到了经营者集中交易应申报(notification)门槛时,应考虑签订并购协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或者收购控股权益前三年内获得的FSR第20条第(3)款(b)项所列的所有外国财政资助。此项考虑还包括根据“FSR第5条说明”(指FSR实施细则对第5条之外其他财政资助的解释)第6和第7项应报告事项之外的财政资助。


相比之下,在判断来自各第三国的财政资助是否达到4500万欧元的报告(reporting)门槛时,无需考虑“FSR第5条说明”第6和第7项规定的外国财政资助。


从目前来看,申报门槛与报告门槛的不同计算方法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申报方认为应履行申报义务,但是无需报告其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在这种情况下,申报方应当在申报中解释已达到5000万欧元的申报门槛但未报告相关财政资助的理由,理由可以是每个国家提供的财政资助都没有超过4500万欧元,或者外国财政资助属于“FSR第5条说明”第6项所述例外情形。如果申报方未解释不申报的原因,为确定是否达到了申报门槛,欧委会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而这会延误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进展。


(三)FS-CO表的填报:应报告哪些外国财政资助和填报栏目


1.在FS-CO表中应填报的外国财政资助


FS-CO表第5.1和5.2部分要求填报FSR第5条第(1)款(a)到(d)项列明的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财政资助信息,第5.3部分则要求简要填报其他类型的外国财政资助。在填报时,无需考虑这种财政资助是否构成补贴。在第5.2.4部分,当事人可以解释FSR第5条所述的财政资助为何不构成补贴。


2.FSR第5条所列的外国财政资助类型


FSR第5.1条列明的各类外国财政资助比较明确,例如无限担保等。对于可能构成促进经营者集中之补贴的外国财政资助,当事人应当披露所有此类外国财政资助。原则上,第三国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人旨在并购交易的投资基金中进行投资形成的外国财政资助,也应在申报表第5.1和第5.2部分申报,申报方应当解释这些投资是否在市场条件基础上进行。


(四)报告义务的例外


1.基本原则


FSR实施细则规定了报告义务的多项例外,符合例外情形的,无需报告。例如,根据“FSR第5条说明”第6项的规定,某些普遍适用的税收措施无需报告。该说明列明了所有这类税收措施。但是对于该说明第6项(a)款未列明的税收措施,无论申报方是否认为这些措施普遍适用,均应报告。对于属于例外情形的外国财政资助,欧委会有权要求当事人证明为什么这些外国财政资助属于例外情形并披露这些财政资助。


2.例外情形对投资基金所从事并购交易的适用


投资公司通常控制其设立的不同投资基金,这些投资基金仅是作为投资工具。投资者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活动,并且对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公司并不行使控制权。这意味着相关企业通常是由投资公司及其管理的所有基金以及这些投资基金控制的所有投资组合公司设立。鉴于投资基金在结构上的特殊性,“FSR第5条说明”第7项允许当事人只申报此类以收购为目的投资基金及其投资组合公司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


对于其他基金及其投资组合公司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如果满足三项条件,无需申报。设立这些条件旨在防止投资基金从其他基金获得交叉补贴或者尽可能减少此类风险。三项条件包括:


第一,在不以收购为目的的基金中,投资者的盈利模式必须不同于以收购为目的的投资基金。如此,各基金之间才不会有共同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非常有限,政府也就没有提供交叉补贴的积极性。因此当事人必须证明在以收购为目的的投资基金中,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总数在不以收购为目的的基金中不占多数。


第二,以收购为目的的投资基金在审慎性、组织和行为规则方面应当遵守欧盟《2011年6月8日第2011/61号替代性投资基金管理者指令》或者第三国类似立法(包括投资者保护要求)。投资公司应当证明相关立法包括了足以防止各类基金之间交叉补贴的条款。


第三,以收购为目的的投资基金与不以收购为目的的基金之间不存在经济和商业上的交易或者此类交易非常有限。为此,当事方应当披露在经营者集中发生前三年内关于此类交易的所有信息。理论上,普通合伙人和基金顾问不应进行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交易。但是某些交易(例如在各类基金之间转移资产)很容易成为交叉补贴的工具,如果对此不进行全面评估,很可能在各基金之间发生更多的利润转移。为此,欧委会可以要求当事人说明交易理由或者是否进行了资产估值等。


(五)结论


简报指出,FSR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实施百天来,欧委会和申报方积累了许多经验。为了确保FSR得到有效执行,经营者集中项下的外国补贴审查工作从2024年3月1日起交由欧盟竞争总司新设立的K办公室负责。为了确保欧委会及时和顺利审查申报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方应当特别注意申报信息的质量及其完整性,正确识别应报告的外国财政资助,准确说明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财政资助以及可适用申报例外的具体情形。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经营者集中项下申报义务百天实施情况,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22197012-2036-4b1e-8b02-0eb8b2d6e666_en?filename=kdar24001enn_competition_FSR_brief_1_2024_100-days-of-FSR-notification-obligation.pdf,陈渝斯斯、邓嘉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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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牙齿”日渐显现


2024年4月26日,美国礼德律师事务所(ReedSmith)合伙人Christian Filippitsch和顾问Max Seuster在律所官网发表评论文章——《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牙齿”日渐显现》,介绍了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的实施情况,认为FSR是对欧盟反垄断、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救济制度的补充。目前,欧委会已对公共采购招标项目进行了五项调查,并对多个投资并购交易项下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进行审查,这些措施凸显了FSR在保护欧盟能源、半导体、安全设备和电动车辆等战略产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虽然现有执法行动主要聚焦于中国背景的企业,但是FSR可以针对所有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采取措施,包括调查、突袭搜查、罚款、定期支付、临时措施等。在欧盟经商的企业必须执行FSR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对获得的所有外国财政资助建立台账,以避免在欧盟战略产业并购、公共采购招标或其他经济活动中遭受审批上的延误和不利影响。


(一)欧委会对公共采购招标中的外国补贴进行的五项调查


根据FSR的规定,如果公共采购合同的价值超过2.5亿欧元,并且投标企业在此前三年内从第三国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达到400万欧元以上,则有义务申报其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欧委会在收到合格申报后,先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将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即深入调查)。


1.欧委会根据FSR对中国风力涡轮机制造商进行的初步调查


该项调查下的公共采购招标项目是西班牙、希腊、法国、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风力发电厂开发建设,中国企业参加了投标。但是参与上述招标项目竞标的欧洲风力涡轮机制造商称,中国制造商的投标报价远低于欧洲同行报价,最低报价低至招标价值的50%,并且向招标方提供的融资条款优厚得令人难以置信,相关款项支付时间可长达3年。


2024年4月9日,欧委会宣布对中国风力涡轮机制造商进行调查,这是欧委会首次依职权主动发起FSR调查。


根据FSR的规定,投标人申报外国财政资助后,欧委会将首先根据申报信息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入第二阶段的深入调查。若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欧委会将在18个月内作出调查决定。若欧委会的肯定性初步结论得到证实,将有权对外国补贴采取纠正措施或者令其作出约束性承诺,包括采取结构化措施或者行动,例如令其剥离资产、降低产能或市场占有率(包括对商业活动进行临时限制)、允许使用基础设施、返还外国提供的补贴(含利息)等。


作者认为此次对中国风力涡轮机制造商进行的FSR调查是欧委会2023年10月《欧洲风电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计划旨在强化欧盟产业和能源安全。


2.欧委会根据FSR进行的三项FSR深入调查


截至目前,欧委会已对参与公共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启动了三项关于外国财政资助的深入调查。


(1)对中国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保加利亚电动列车公共采购招标项目的深入调查


2024年2月16日,欧委会对中国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保加利亚交通和通信部2023年9月4日招标活动启动首次FSR深入调查。该项招标涉及20辆电动推拉列车的采购以及为期15年的维护和员工培训,招标金额约为6.1亿欧元。中车青岛四方公司在投标后于2024年1月22日向欧委会进行了申报并随后进行了补充。欧委会发布深入调查公告称,有证据证明中车青岛四方公司获得了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


在发布深入调查通告后不久,中车青岛四方公司退出招标程序,调查因此结束。欧委会随后表态称其在短短数周内根据FSR开展的首次调查已取得显著成效,今后将继续运用FSR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和迅速地维护欧洲的经济安全和竞争力,确保欧盟市场只向真正具有竞争力并公平参与竞争的企业开放。


(2)对参与罗马尼亚太阳能光伏发电公共采购招标项目进行的两项深入调查


2024年4月3日,欧委会对参与2023年9月27日罗马尼亚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3.75亿欧元,含设计、建设和经营)公共采购招标的两个联合体分别发起FSR深入调查并发布简要通告,认为二者涉嫌获得了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进而提交了不公平投标。第一个被调查的投标联合体由罗马尼亚ENEVO集团与中国的隆基绿能科技公司德国子公司组成,第二个被调查的投标联合体由中国国有企业上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两家子公司(上海电气英国公司、上海电气香港国际工程公司)组成。上述两个投标联合体根据FSR的规定在2024年3月4日向欧委会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报。(上述两个联合体在发起深入调查后不久均退出招标程序,调查结束。)


(3)“突击检查”中国机场安检设备制造商海外子公司


2024年4月23日,欧委会宣布其正在对中国一家机场安检设备制造商的荷兰鹿特丹办事处和波兰华沙办事处进行突袭搜查,这是欧委会首次发起FSR“突击检查”(dawn raid)。欧委会称,在欧盟机场安检设备公共采购招标中,该公司作为投标方涉嫌获得了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


作者指出,“突击检查”是欧委会最具威慑力的执法权力之一,在反垄断调查中长期使用。此次在FSR中实施“突击检查”,意味着该项执法措施将成为FSR调查的有效工具。


(二)欧委会对投资并购交易申报情况的审查


根据FSR的规定,自2023年10月12日起在欧盟市场进行投资并购需要申报其获得外国财政资助的情况。早在2021年欧委会提出FSR立法草案时,预计每年将有33起并购案申报。但是根据欧委会在2024年2月发布的FSR简报,百天来收到的并购交易申报数量远超最初预期。


2023年10月12日以来,欧委会与53起并购案的申报方进行了正式申报前的讨论。而且绝大多数申报交易还触发了欧盟并购规则下的审查,有些申报交易还触发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此外,约有半数以上申报交易涉及非欧盟企业并购欧盟企业。一欧盟企业并购另一欧盟企业以及一非欧盟企业并购另一非欧盟企业也在FSR规制范围内。在53起申报中,申报方为投资基金的交易较多,约占三分之一。(截至目前,欧委会尚未宣布对投资并购交易进行FSR深入调查。)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牙齿”日渐显现,https://www.reedsmith.com/en/perspectives/2024/04/eus-new-foreign-subsidies-regulation-starts-showing-teeth#:~:text=The%20EU's%20foreign%20subsidies%20regulation,public%20contracts%20in%20the%20EU,何欣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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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是双刃剑,增加了欧盟企业负担


2024年4月12日,国际知名的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Hogan Lovells)合伙人、欧盟商会法律与竞争工作组副主席Adrian Emch在欧盟商会在线杂志《EURObiz》上发表评论文章——《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分析了该条例(FSR)对欧盟本土企业的不利影响,认为虽然FSR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欧盟市场的扭曲行为,但是并购交易和公共采购项下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门槛让欧盟企业承担了多于非欧盟企业的负担。


(一)依职权主动发起FSR调查:欧盟企业尚未成为调查对象


根据FSR的规定,欧委会有权根据举报等线索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被调查企业是否从非欧盟国家获得了构成补贴的财政资助并因此扭曲了欧盟市场竞争。如果经审查认定被调查者获得了扭曲欧盟市场竞争的外国补贴,欧委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扭曲造成的损害,例如要求被调查者退还外国补贴,或者令其降低产能或市场占有率、剥离相关资产、改变治理结构等。


作者指出,FSR生效实施至今,欧盟企业尚未成为欧委会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的主要目标,但是欧委会已对获得外国补贴的非欧盟企业依职权发起调查。


(二)并购交易申报:对欧盟企业的影响更大


FSR建立了并购交易项下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制度,并规定了申报门槛。企业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有义务根据FSR规定向欧委会申报:(1)外国财政资助的金额门槛:参与并购交易的各方或者新设合营企业交易中的合营企业在FSR申报前三年内获得的外国财政资助总额累计超过5000万欧元;(2)营业额门槛: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合并交易的至少一方或者新设合营企业交易中的合营企业(包括其子公司)在欧盟境内的营业总额达到5亿欧元。


作者指出,由于外国财政资助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欧盟企业对此颇有微词。“财政资助”的含义要比“补贴”的含义宽泛很多,如果与政府实体进行交易,例如向政府实体出售股权、货物或服务或者从政府实体购买货物或服务,很有可能被视为获得外国财政资助,即使交易价格在市场条件下达成并且公司并未获得任何优惠,也有可能作出这种认定。而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经常与政府实体打交道。例如,在中国支付电费就有可能视为获得了外国财政资助,因为收取电费的机构通常是国有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因此许多欧盟企业担心其在中国的活动会触发FSR中规定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门槛。关于营业额门槛,许多欧盟企业经常与超过该门槛的企业发生投资并购等活动,欧盟企业将因此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


(三)公共采购申报:欧盟企业是申报义务主要承担者


FSR为欧盟公共采购程序建立了外国财政资助申报制度,并规定了申报门槛。参与公共采购投标的企业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必须向欧委会申报:(1)外国财政资助的金额门槛:投标企业在申报前三年内从一非欧盟国家获得的财政资助超过了400万欧元;(2)公共采购的预估价值达到2.5亿欧元。与并购交易项下的申报要求不同,即使参与公共采购投标的企业并未达到申报门槛,也应出具文件说明其在过去三年内获得的所有外国财政资助。


作者指出,FSR在公共采购方面设置的外国财政资助申报门槛低于投资并购下的外国财政资助门槛,因此很容易触发申报义务,与中国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大多数欧盟企业可能都达到了公共采购申报门槛。此外与投资并购项下的申报义务类似,欧盟企业相比非欧盟企业更多地参与欧盟大型招标项目的投标,自然是公共采购申报义务的主要承担者。


(四)结论


根据FSR实施百天情况,欧委会收到的许多申报是由欧盟企业或者与欧盟企业发生交易的企业提交,因此FSR规定的申报义务显然增加了欧盟企业的负担。对于在中国发展业务的欧盟企业来说,FSR将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FSR可能会为欧盟企业与中国企业竞争创造更加公平的环境。但是另一方面,欧盟企业在中国与政府实体的往来可能使其触发申报门槛进而加重其在欧盟并购交易和公共采购项目中的合规义务。总之,在中国开展商业活动的欧盟企业正处于FSR执法的风暴中心。


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https://www.eurobiz.com.cn/the-eus-foreign-subsidies-regulation/.,何倩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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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欧盟《外国补贴条例》首次深入调查不战而胜


2024年4月9日,国际知名信息服务企业“威科集团”(Wolters Kluwer)在其竞争法博客上发表Nicolas Cariat律师撰写的评论——“欧委会对中国列车制造商的首次调查不战而胜”。作者指出,欧盟制定《外国补贴条例》(FSR)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带来的不利影响,而欧委会对中国中车青岛四方公司进行的FSR调查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随着中车青岛四方公司退出招标程序,欧委会在很短时间内就解决了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问题。但是FSR在未来面临的真正问题是如何确保欧盟保持公平竞争和开放的市场环境。


(一)FSR公共采购申报与调查


FSR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接受补贴的投标方取得不公平竞争优势进而获得欧盟公共采购合同。根据FSR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参与公共采购的投标者(无论是否在欧盟成员国设立)自2023年10月12日起必须向欧委会申报:(1)公共采购金额的预估价值超过2.5亿欧元;(2)在申报前三年内参与投标的企业累计获得不少于400万欧元的外国补贴。


收到企业申报后,欧委会将启动为期20天的初步审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获得了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欧委会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如果经深入调查后证实投标人从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中获益,欧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拒绝该投标企业参与投标,进而阻止招标当局与该投标人签订公共采购合同;(2)如允许继续参与投标程序,该投标人应作出充分有效地纠正扭曲的承诺,例如公司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不在欧盟提交任何投标。


(二)欧委会对中国中车青岛四方公司的调查


2024年1月19日,欧委会发布消息称已收到100份外国补贴申报。几周后,欧委会宣布对中国中车青岛四方公司进行深入调查。这是欧委会发起的首次FSR深入调查。


中车青岛四方公司参与的机车车辆招标项目预估价值约6.1亿欧元,涉及欧盟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同时也是欧盟低碳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在此次招标领域,欧盟正在努力保持其市场份额占有量以应对外国对手的竞争,特别是中国中车。中国中车是国有企业集团,也是全球收入最高的机车车辆制造商。


但是在发起深入调查后不久,中车青岛四方公司退出该项目公共采购程序,欧委会随后于2024年3月26日发布声明称结束该起深入调查。


(三)当下仅是FSR迈出的第一步


在欧委会宣布结束对中车青岛四方公司的调查后,欧盟内部市场专员Breton称,欧委会根据FSR进行的首次调查在短短几周内就有了结果,说明FSR的实施取得了成功。


但是作者认为,应将欧委会对中车青岛四方公司的FSR首次深入调查案置于更多因素和背景下进行审视。


第一,对中车青岛四方公司深入调查的结束并不意味着FSR公共采购领域外国补贴调查工作的结束,它只是开始。2024年4月3日,欧委会宣布在太阳能光伏领域发起两项FSR深入调查,涉及参与罗马尼亚光伏园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的两个投标联合体,包括由罗马尼亚公司与中国隆基绿能公司德国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及由上海电气集团两家海外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第二,中国古代军事家孙武在2500年前的《孙子兵法》中就说到,“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中车青岛四方公司的退出看似是欧盟取得的一场胜利,但更重要的是,该公司以有限的时间和资源迅速解决了问题,并且没有发生实际损失。FSR的实施的确可以产生排除竞争者的效应,即深入调查对被调查公司施加深远的透明度和合作义务可能迫使其退出或放弃投标,使欧盟能够在短期内得到想要的结果,而无需经历漫长的过程。但从长远来看,欧委会不能指望所有被调查的公司都能采取同样的退出交易做法。


第三,欧委会对此项FSR调查表示满意并不能掩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满以及欧盟国际地位因此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2024年4月4日,中国欧盟商会(CCCEU)发表声明反对欧盟滥用新规则和使用新的经济胁迫工具,认为此举严重妨碍了中国企业在欧盟绿色低碳转型市场中的合理合法经营,扭曲了中国企业在欧盟的公平竞争环境,呼吁欧盟建立公平、透明和不歧视中国企业的市场环境。


作者强调,欧委会对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进行的FSR调查释放出了贸易战初始信号,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应做好准备,各方都有可能在这场贸易战中损失惨重。在欧洲战略觉醒后,对立是不可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面临的问题是,FSR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以及以何种速度调和相互之间的冲突,以达成可行谅解的新范式,即FSR如何充分确保欧盟市场向所有准备进行公平竞争的公司开放。


欧委会对中国列车制造商的首次调查不战而胜,https://competitionlawblog.kluwercompetitionlaw.com/2024/04/09/the-european-commission-prevails-without-fighting-in-its-first-probe-into-chinese-train-manufacturer/.,魏亦珺整理




五、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比贸易救济措施更加灵活有效

2024年4月8日,知名英国媒体《金融时报》刊发资深记者Alan Beattie的评论——《布鲁塞尔已测试迄今为止对华最为锋利的工具》,认为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已有效阻止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开展商业活动。而且相比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FSR在调查速度、信息获取和启动调查的方式上更具优势。

(一)FSR对中国企业在欧盟商业活动的影响


作者指出,FSR允许欧委会阻止获得外国政府补贴的公司参与欧盟的公共采购投标和投资并购等活动,其目的是将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援助制度扩大适用到非欧盟国家,尤其将严重影响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商业活动。


在欧盟内部市场、工业、创业和中小企业总局(DG GROW)公布的公共采购外国补贴调查中,第一起调查就是针对中国中车青岛四方公司在保加利亚电动机车采购项目中的投标,第二起和第三起调查则是针对上海电气集团英国公司和香港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以及罗马尼亚公司与中国隆基绿能公司德国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在罗马尼亚太阳能园区项目中的投标。在深度调查启动不久,中车青岛四方公司就撤回了投标。【整理者注:第二起和第三起FSR调查的上述被调查者亦均已撤回投标。】


(二)FSR调查与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相比的特点


作者认为,相比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FSR调查对企业从事商业活动的影响更大。


第一,FSR调查速度更快。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相比,FSR调查从外国财政资助申报到欧委会作出其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的决定,仅需110个工作日。


第二,相比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FSR调查可以更加充分地获取企业数据和财务状况信息。欧委会通过实施FSR调查,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大量数据以供其查明申报人获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包括国有银行或国家控制的银行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担保、向母国政府销售或者从母国政府购买货物或服务。这为欧盟试图了解中国公司不透明的财务状况提供了机会。Baker McKenzie律师事务所Bregt Natens律师指出,一旦欧委会启动FSR调查,大概率会要求企业提供许多其不愿意对外透露的信息,如果不配合,很可能无法参与相关项目或交易。


第三,FSR调查无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根据FSR的规定,欧委会启动FSR调查不需依赖欧盟本土公司或欧盟成员国政府提交的调查申请,欧委会可以依职权主动发起FSR调查。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发起通常基于国内产业提出调查申请。


作者强调,欧委会对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进行的FSR调查释放出了贸易战初始信号,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应做好准备,各方都有可能在这场贸易战中损失惨重。在欧洲战略觉醒后,对立是不可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面临的问题是,FSR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以及以何种速度调和相互之间的冲突,以达成可行谅解的新范式,即FSR如何充分确保欧盟市场向所有准备进行公平竞争的公司开放。


布鲁塞尔已测试迄今为止对华最为锋利的工具,https://www-ft-com.ezphost.dur. ac.uk/content/90306c20-1ddd-4a24-87d5-9eff269ddfbe,唐智宾整理




六、世贸组织前副总干事Alan Wolff认为外国补贴调查和TikTok新措施正在改写西方对华政策方向

2024年4月30日,美国知名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IIE)发布世贸组织前副总干事Alan Wolff的评论——“美欧对TikTok和中国补贴的新措施正在改写西方的政策方向”,认为欧盟和美国相继在4月对华采取重大行动具有共同目的,即抵制中国威胁美欧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经济政策。此外,美欧对华采取的这些措施极可能重塑其在处理国际贸易和投资方面的行为准则。


Wolff指出,4月23日,西方与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紧张局势,欧盟执法部门未经事先通知即对中国的同方威视公司荷兰鹿特丹办公室和波兰华沙办公室进行突袭搜查,欧委会认为该公司涉嫌利用从中国政府获得补贴取得欧盟市场份额,进而损害了欧盟竞争者利益。4月24日,美国国会通过一项针对中国字节跳动公司的禁令,如果不剥离相关资产,则将关闭其美国的TikTok业务。该禁令是美国对外安全援助一揽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拜登很快签署使其立即生效。美欧采取的上述措施均是其法律体系中的首创。此外在大数据时代,不管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这两起行动都与担心商业数据和个人信息被滥用有关。


(一)欧盟根据《外国补贴条例》对中国企业的调查


欧盟对中国国有企业同方威视的“突击检查”是欧委会首次根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对企业进行这类检查。《外国补贴条例》于2022年通过,旨在作为欧盟一系列自我防护措施的组成部分,补充现有救济制度的不足,使其在事实上发挥同等作用。


与其他制度不同,FSR的实施目的是消除外国补贴对欧盟市场经济活动的扭曲性影响。相比其他立法,FSR具有开创性,它并非针对一般贸易下的补贴,而是针对外国政府对投资并购和公共采购给予的补贴,而且抵制的补贴包括通过私人实体支付的财政资助,只要此类补贴可归因于第三国政府。


欧盟称,其对同方威视的“突击检查”是为了维护欧盟与各成员国的安全,因为该公司安检设备在机场获取的货物和人员信息有可能被外国政府滥用。Wolff认为,如果此举的动机真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与商业竞争无关,则欧委会在FSR项下的执法权限将不明确,因为国家安全可能是欧盟各成员国的专属管辖范围。


长期以来,欧委会一直致力于规范欧盟各成员国的补贴问题,以防止欧盟市场碎片化。但是FSR对补贴问题的关注点截然不同,它针对的是外国政府给予的补贴使外国实体相对于欧盟竞争者而言获得商业竞争优势。该项法律在欧盟与中国的经济关系中十分重要,因为补贴是中国长期使用的有效产业工具。但是Wolff特别强调,如果美国与欧盟出现利益分歧,FSR很可能用来打击受益于美国产业政策的企业。


(二)美国针对TikTok通过的“不卖就禁”法案


4月24日,美国国会针对TikTok通过了一项“不卖就禁”法案。此前,美国国会多次试图推动相关主管机构限制TikTok在美国的使用。例如,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问题一直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该机构可以阻止某些外国投资的经营活动或者强制其改变所有权。目前,CFIUS正在与字节跳动就其在美国的运营条件进行谈判。


美国对TikTok的审查始于特朗普政府。特朗普曾试图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在美国下载TikTok应用程序。美国法院以相关行政令武断和任意为由签发了临时禁令,使特朗普政府的企图未能得以实施。美国国会此次通过的Tiktok禁令的合法性将再次在美国法院面临挑战。


此次禁令或剥离要求并非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执法部门也不是CFIUS,而是依据4月24日由国会通过的《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之应用程序侵害法》实施。该法允许总统阻止受外国控制的应用程序在美国使用,类似于允许总统阻止外国企业收购美国电信网络。


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专家Douglas Irwin指出,在美国经济史上,国会从未有先例禁止过在美国境内使用某个指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战争时期,美国没收外国财产的例子不胜枚举,国会出于此目的授予总统广泛而巨大的权力。但截至目前,国会针对某一特定公司采取行动的先例极其罕见,因此很可能面临法律上的挑战。


Wolff指出,欧盟新近使用的FSR工具以及美国新近颁布的TikTok法案看似措施不同,但是都反映了西方在与中国的竞争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重塑相关法律体系。欧盟此前并不关注外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给予的补贴,也不会为了解决常见贸易问题进行“突击检查”。而美国国会此前也从未制定过强制特定公司剥离相关财产的法律。可以预见,只要中国的经济体制没有与自由国际经济秩序国家相接轨,就有可能出现更多的管控中国与西方关系的新措施和新方法。


美欧对TikTok和中国补贴的新措施正在改写西方的政策方向,https://www.piie.com/ blogs/realtime -economics/2024/new-us-and-european-actions-tiktok-and-chinese-subsidies-are,胡佳钰整理




七、欧盟对《外国补贴条例》的实施评价与中方强烈反对和呼吁

自2023年《外国补贴条例》(FSR)生效以来,欧委会频繁对中国企业发起调查。尽管FSR的实施时间不长,但欧盟对该条例的实施效果持高度肯定的态度,认为FSR的实施维护了欧盟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并保护了欧盟能源安全、经济安全、产业竞争力与就业。欧盟称,FSR的立法目的并非打压或遏制中国企业,而是恢复正常的公平经贸关系。中国则对欧盟接二连三的FSR调查提出了强烈抗议和批评,认为FSR的本质是实施保护主义。中国外交部、商务部、欧盟中国商会等机构多次敦促欧盟纠正错误做法,为中国企业在欧盟营商提供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环境。


(一)欧盟对FSR实施的评价与肯定


根据欧委会发布的FSR首份简报,在申报义务实施百天时间里,欧委会收到多份外国财政资助申报,远超立法草案提出时的预期。截至目前,欧委会发起了5起FSR调查,均针对公共采购招标项目实施。其中3起是针对公共采购投标中的外国财政资助进行深入调查(4家中国企业现已退出投标程序),2起是欧委会依职权主动发起的公共采购调查(其中一起实施了“突击检查”)。


2024年2月16日,欧委会对中国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公共采购发起FSR首次外国补贴深度调查,称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利用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公共采购市场,这次深入调查的目的是维护欧盟市场的统一性和公平竞争环境。针对该项深入调查,欧盟内部市场专员Thierry Breton称,企业遵守欧盟规则是保持欧盟市场开放的重要前提,而FSR的实施对欧盟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可以确保欧盟市场免受外国补贴扭曲,促进公平竞争企业的发展。被调查者主动退出投标程序标志着FSR调查取得显著成果,未来,欧盟将继续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维护欧盟市场的公平性。


4月3日,欧委会宣布对罗马尼亚公司与中国隆基绿能德国子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以及由上海电气集团两个海外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分别发起FSR深入调查。Thierry Breton针对该调查表示,FSR要求外国企业遵守欧盟公平竞争规则和透明度规则的目的是保障欧盟能源安全、产业竞争力与就业。


4月9日,欧委会宣布对中国风力涡轮机供应商依职权主动发起外国补贴调查。欧委会竞争事务执行副主席Margrethe Vestager称,中国一直以来向供给侧提供的补贴使欧盟企业难以与之竞争,因此对中国风力涡轮机制造商展开FSR调查仅仅是个开始。FSR的实施并不单纯是为了遏制中国,而是旨在维护欧盟与其他国家的公平经贸关系。欧盟欢迎所有国家在欧开展经贸活动,但是必须遵守欧盟经贸规则。欧盟将继续完善FSR的实施规定。


(二)中国对欧盟实施FSR的强烈批评和呼吁


针对欧委会发起的一系列对华FSR调查,我国外交部、商务部、欧盟中国商会等机构明确表示反对,并敦促欧盟纠正错误做法,为中国企业在欧盟营商提供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环境。


1.关于对中车青岛四方公司的FSR首次深入调查


在此次深入调查于2024年2月16日发起后,外交部、商务部等多个中国机构立即表达反对立场。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呼吁欧委会审慎施行FSR,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具体经贸问题,为中国企业营造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营商环境。


2月2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表示,希望欧盟保持程序公开透明,严格遵守WTO规则和市场化原则,审慎施行FSR,为中国企业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营商环境,共同维护好中欧经贸合作大局。


2月16日,由海外中国企业组成的“欧盟中国商会”发表声明,认为该项调查可能加剧贸易保护主义并损害中国企业在欧盟的投资信心,希望欧委会公平公正地对待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充分保障中国企业抗辩权利,并为中国企业创造非歧视和可预期的市场发展环境。


2.关于对中国隆基绿能德国子公司以及上海电气集团海外子公司的FSR深入调查


在4月3日欧委会宣布对中国隆基绿能德国子公司以及上海电气集团海外子公司进行深入调查后,欧盟中国商会对欧盟滥用并将FSR作为经济胁迫工具、干扰中国企业在欧盟绿色低碳转型市场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表示严重不满,呼吁欧盟减少在投资和公共采购领域的商业壁垒,为包括中资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创造公平、透明和非歧视性的法律和市场环境。在上述企业退出招标项目后,欧盟中国商会再次对欧委会选择性信息披露和对中国企业歧视性执法表达失望,认为选择性执法有损公平性、客观性和一致性,将对中国企业在欧盟的声誉和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3.关于对中国风力涡轮机供应商的调查


此次FSR调查发起后,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表示,中国新能源相关产业发展是技术、市场、产业链等多重优势的体现,为全球应对通胀、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欧盟通过FSR对中国企业接二连三开展调查是保护主义的表现,希望欧方遵守WTO规则和市场原则。未来,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坚定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4月10日,商务部贸易救济局主要负责人发布声明表示,欧盟迄今为止发起的FSR调查均针对中国新能源相关企业,目标指向明显,不仅严重损害中国企业赴欧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信心,干扰中欧产业互利合作,也将影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和绿色转型的进程。欧盟调查程序不公开不透明,肆意歪曲补贴的定义,本质上是损害公平竞争环境的保护主义行为。4月11日,商务部发言人何亚东重申,中国风电等新能源企业依靠持续的技术创新、完善的产供链体系和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了快速发展,在欧盟境内赢得竞争优势,这无法依靠供给侧补贴完成。中国新能源产业致力于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优质产品,为世界各国绿色转型作出积极贡献。欧委会以此为由做出的FSR调查使其成为全球绿色转型的阻挠者。


欧盟中国商会在4月9日做出回应,认为欧委会不断使用FSR工具向中国企业发难是一种经济胁迫行为,它向世界发出了歧视中企和保护主义的错误信号。欧委会在FSR中享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在调查中扩大外国财政资助的概念,并要求中国企业短时间内提供大量涉密材料,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抗辩权利,损害中国企业利益。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对本次调查也表示了强烈不满,认为该调查严重损害了中国风电企业赴欧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信心,干扰中欧产业互利合作,并影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和绿色转型的进程。欧盟应摒弃贸易保护主义做法,与中方加强绿色能源领域交流对话,加速推动绿色转型,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对本次调查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次调查是严重的贸易保护行为,严重扰乱了全球风电行业正常市场秩序,阻滞风电全产业链创新,增加风电开发难度和成本,进而影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和绿色转型的进程。


4.关于对中国安检设备生产商欧洲办公室的突袭调查


4月23日,欧委会发布消息称对中资企业在欧洲的办公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以收集该企业获得外国补贴的情况。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表达反对意见,敦促欧盟恪守市场开放承诺和公平竞争原则,遵守WTO规则,停止以各种借口无端打压、限制中国企业。


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负责人表示,欧委会未事先通知并立案通告,直接突袭企业正常办公场所,扣留运营设备,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所有外国企业在欧盟的运营信心。欧盟近期一系列FSR调查目标指向明显,滥用规则程序,将FSR武器化。欧盟应立即停止和纠正错误做法,为各国企业在欧投资经营提供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性的环境。


全荷兰中资企业协会表示,有效维护欧盟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外企经营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是欧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欧盟陆续开展的一系列FSR调查对外国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外国企业对欧盟营商环境的信心。


欧盟中国商会对此举表示震惊,呼吁欧盟采用合理的调查手段,切勿滥用FSR调查工具,切实保障外国企业在欧盟的合法权益,为非欧盟企业提供真正公平和非歧视的营商环境。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tatement_24_1729;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887;https: //ec. 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tatement_24_2570;https:// ec. 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tatement_24_2570;https:// ec. 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peech_24_1927;http://www.ccceu.eu/2024-04/04/c_4139.htm;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jzhsl_673025/202404/t20240410_11279513.shtml;http://www.ccceu.eu/2024-02/ 16/c_4055.htm;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sjfzr/202404/ 2024 0403501854.shtml;https://www.fmprc.gov.cn/fyrbt_673021/jzhsl_673025/ 202 404/t20240424_11288545.shtml;http://eu.mofcom.gov.cn/article/jmxw/ 202402 /20240203474581.shtml;http://file.mofcom.gov.cn/article/syxwfb/ 202404/202 40403505519.shtml;http://www.ccceu.eu/2024-04/10/c_4145. htm;http://ww w.ccceu.eu/2024-04/30/c_4247.htm;http://www.ccceu.eu/2024-05/14/c_429 2.htm;http://www.ccceu.eu/2024-04/24/c_4220.htm;http://www. ccceu.eu/2 024-04/24/c_4221.htm,张倩茹整理


信息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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