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于 娟编译 发布日期: 2024-12-09    

20241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特定支持NETCONF的网络设备(Certain Network Equipment Supporting NETCONF调查编码:337-TA-1391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1018日作出的初裁(No.19进行复审后确认本案不存在侵权,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118日作出的初裁(No.23进行复审后撤销,部分同意美国Xenogenic Development, LLC作为本案第三方参与,终止本案调查。

20246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514日作出的初裁(No.8不予复审即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本案列名被告的回复,中国湖南Changsha Silu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长沙思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湖南Hunan Maiqiang Network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of China湖南迈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湖南Hunan Zik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湖南紫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 Qi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州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缺席被告;申请方正在向ITC申请发布普遍排除令。

20242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支持NETCONF的网络设备(Certain Network Equipment Supporting NETCON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91)。

2024119日,美国Optimum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Inc. of Jersey City, New Jersey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567,47410,848,546),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湖南Changsha Silu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长沙思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湖南Hunan Maiqiang Network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of China湖南迈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湖南Hunan Zik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湖南紫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 Qi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州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信息来源: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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