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2日,泰国食药局发布第461号公告,关于食品生产用萃取溶剂使用规定,主要内容:
(1)规定可用于食品加工的溶剂14种、其定义、适用范围,及溶剂质量标准(例如:砷<3mg/kg,铅<10mg/kg);
(2)规定萃取溶剂在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部分见表);
(3)用作加工助剂的溶剂无需在最终食品标签上标示,该公告生效前允许使用的溶剂自公告生效1年内可继续使用,含有此类溶剂的食品在公告生效2年内可继续销售。该公告自政府公报刊登之日起生效。
溶剂名称 |
食品类型 |
最大残留量 |
使用要求 |
丙酮(acetone) |
油脂及含油脂的食品生产原料 (食用油脂) |
0.1mg/kg |
禁止用于萃取橄榄油 |
二氯甲烷(dichloromethane) |
脱咖啡因的咖啡或茶 |
2mg/kg |
/ |
己烷(hexane) |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脱脂豆制品 |
30mg/kg |
不能与甲基乙基酮一起使用 |
更多详情参见:https://food.fda.moph.go.th/press-release/enforce-461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