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发布了修订《出口贸易管制令》下化学物质出口批准规定的草案。
根据日本《出口贸易管制令》(1949年第378号内阁令),某些化学物质的出口通过METI管理的出口审批制度受到严格监管。出口商在运输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化合物、石棉和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等危险化学品,包括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制剂甚至成品时,必须事先获得授权。
下表总结了修订后的条款:
条款 |
修订前(当前规则) |
修订后 |
化学品范围 |
《鹿特丹公约》附件三下的限制清单 |
扩大到包括含有所列化学品的混合物和制剂 |
农药 |
一些农药受管控,但并非所有配方都受管控 |
添加:丁硫克百威(CAS号55285-14-8);含苯菌灵、克百威和福美双的粉末制剂(有阈值);倍硫磷、甲基对硫磷、磷酰亚胺(除非是非常特殊的高浓度形式,否则受到限制)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部分覆盖(旧列表) |
扩大清单,包括滴滴涕、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氯丹、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多氯三联苯等。 |
PFAS |
仅明确列出全氟辛烷磺酸 |
包括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酸、全氟己烷磺酸和相关盐/前体 |
其他危险化学品 |
一定范围内的石棉、汞化合物 |
更广泛的覆盖范围(所有石棉类型、所有汞化合物类别、溴化阻燃剂、氯化石蜡等) |
含有受限化学品的物品 |
监管不明确 |
已明确 |
评议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日。
来源:tbtguide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