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订出口贸易管制令条款

日期:2025-09-28

2025年9月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发布了修订《出口贸易管制令》下化学物质出口批准规定的草案。

根据日本《出口贸易管制令》(1949年第378号内阁令),某些化学物质的出口通过METI管理的出口审批制度受到严格监管。出口商在运输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化合物、石棉和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等危险化学品,包括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制剂甚至成品时,必须事先获得授权。

下表总结了修订后的条款:

条款

修订前(当前规则)

修订后

化学品范围

《鹿特丹公约》附件三下的限制清单

扩大到包括含有所列化学品的混合物和制剂

农药

一些农药受管控,但并非所有配方都受管控

添加:丁硫克百威(CAS号55285-14-8);含苯菌灵、克百威和福美双的粉末制剂(有阈值);倍硫磷、甲基对硫磷、磷酰亚胺(除非是非常特殊的高浓度形式,否则受到限制)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部分覆盖(旧列表)

扩大清单,包括滴滴涕、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氯丹、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多氯三联苯等。

PFAS

仅明确列出全氟辛烷磺酸

包括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酸、全氟己烷磺酸和相关盐/前体

其他危险化学品

一定范围内的石棉、汞化合物

更广泛的覆盖范围(所有石棉类型、所有汞化合物类别、溴化阻燃剂、氯化石蜡等)

含有受限化学品的物品

监管不明确

已明确

评议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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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gdtbt.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