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多瓦拟修订兽医卫生规范

日期:2025-09-26

2025年9月23日,摩尔多瓦法律门户网站消息,摩尔多瓦拟修订《兽医卫生规范》,增加部分转置欧盟《2023/361号委托条例》(关于某些兽用药物用于预防/控制列名疾病的使用规范) 内容,意见反馈期截至2025年9月10日。主要内容包括:

  1. 该规范适用于被饲养和野生的陆生及水生动物,规范疫苗与其他兽用药物在预防与控制A类疾病(通常不在国内出现,需立即根除)、B类疾病(需控制以期根除)列名疾病时的使用,但不适用于研发或试验用途;
  2. 疫苗可用于控制A类疾病,但必须由主管机关批准并按官方疫苗接种计划执行;用于确定免疫状态的检测性免疫制剂、超免疫血清、灭活免疫制剂及抗微生物药物在此情形下一般被禁止(有附录例外情况时除外);
  3. 在决定施行疫苗接种前,主管机关要基于对疫情与风险的评估制定官方接种计划并向欧盟通报必要信息;计划应包括覆盖率目标、疫苗种类、地理界定、监测与记录安排等;
  4. 明确具体接种策略种类并规定实施、监督、跨境协调、流通限制与豁免程序;所有操作须在官方、受控的计划下进行,且必须伴随临床与实验室监测以证明疫苗接种后的区域恢复无病存在;
  5. 在疫苗使用前后需向相关国际组织与国家通报关键信息,并保持详尽接种与监测记录:并按时向欧盟提交进展与结果报告;
  6. 附录1规定某些疾病(如牛口蹄疫、分枝杆菌复合体感染等)在摩尔多瓦通常禁止使用疫苗或限制疫苗使用:用于免疫状态诊断的免疫制剂仅在受控条件或为出口许可时允许使用;
  7. 决定接种疫苗需进行以附录2为基础的广泛风险与可行性评估,考虑流行学、物流、监测、扑杀能力经济和贸易影响等:对野生动物另有特定评估要点,并允许在紧急情形下采用简化评估流程;
  8. 官方接种计划应完整、具体,提供地理、流行病学、疫苗产品与接种实施细节,以及监测、记录与公众沟通安排;野生动物接种计划还须考虑生态与投放系统细节;
  9. 在疫苗接种开始前,应及时(至少提前两天)向欧盟与邻国提供必要的运营与流行病学信息以便通报与协调。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