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即将在 2026 年进入正式缴费阶段,1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重要的授权法案(二级立法),对核查机构的资质、核查流程、人员能力和监督机制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该授权法案将于2025年11月23日起生效,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CBAM 已从过渡期的数据填报制度,迈入以“实际排放值”核查和“严格监管”为核心的新阶段。欧盟此次出台的文件及其附件共同构建了未来 CBAM 核查体系的完整框架,明确只有通过欧盟认可的独立核查机构,企业的“实际排放值”才能被接受,否则将被强制使用欧盟的默认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这套制度的核心,是对核查机构的准入进行严格规范。欧盟首次明确,核查机构必须以法人形式存在,并需获得欧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NAB)的正式认证,且认证必须覆盖特定的行业领域,如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等排放密集型产品。认证有效期最长五年,需要定期重新评估。此外,文件还详细规定了核查机构内部不同角色的能力要求,包括审核负责人、审核员、技术专家以及独立评审,要求他们具备排放监测知识、数据审计和风险评估能力,并对相关行业有深入理解,同时具备一定程度的英语专业沟通能力。
在核查方法上,欧盟建立了与 ETS(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几乎等效的监督与核查流程。核查机构必须对受审企业进行前期分析、风险评估,并在现场开展实质性的审核活动,通过抽样、数据核对和工艺核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所有核查活动都必须达到欧盟要求的“合理保证水平”,并通过完整的记录体系实现可追溯性。此外,文件明确,核查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咨询业务,不得为被核查企业提供监测方案编制、排放模型设计等工作,以避免利益冲突。(此前不少委托所谓核查机构做的核算报告将面临风险)同一审核负责人在对某一工厂连续服务五年后还必须间隔三年才能再次参与核查,这是欧盟为确保核查独立性而设立的重要制度。若验证方与咨询机构、技术援助机构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以下关 系,则视为验证方的公正性受到损害:共同所有权、共同治理、共同管理或人员配置、共享资源、共同财务、共同合同或营销活动,以及共同支付销售佣金或其他为推荐新客户而提供的激励(不少中欧合资的认证公司无法完全与欧洲母公司剥离)。
与此前 CBAM 相关法规相比,新发布的委任法规在多个方面实现了重要升级。早期法规对核查机构的要求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描述,而此次文件则构建了完整、细致、可操作的核查体系,明确核查人员的能力标准,将咨询与核查严格分离,并大幅加强监督机制。此外,法案还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第三国机构可申请欧盟认证,完善了核查体系的国际互认结构,使 CBAM 的实施更具包容性和可执行性。
中国企业:挑战大于机遇
对于中国出口欧洲的企业而言,新法规带来的影响深远且多维。首先,企业如无法通过欧盟认可的核查机构顺利完成实际排放核查,将被迫使用欧盟公布的默认排放因子,而这些因子往往明显高于中国企业的真实排放水平,意味着未来缴纳的 CBAM 税费可能大幅增加。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在 2025–2026 年间完成排放监测体系(MRV)的欧盟化改造,使数据采集自动化、计量仪器经过校准、原料与能源使用可追溯,并建立符合核查要求的排放因子数据库与工艺记录体系。
其次,由于欧盟严格禁止核查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中国出口企业无法再依赖“咨询 + 核查一体化”的打包方案。企业需要分别聘请咨询公司和核查机构,从制度上提高了对本土专业咨询体系的依赖程度。对中国的专业咨询机构而言,这是一个结构性利好,也将促使更多具有欧盟法规研究能力的机构在 CBAM 服务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外,随着核查机构被赋予访问企业生产工艺、能耗数据、原料配方等敏感信息的权力,中国企业的商业机密泄露风险也随之提高。因而,企业必须设计数据脱敏方案、制定现场资料使用限制,确保在满足核查要求的同时保护核心工艺机密。
总体而言,欧盟此次发布的授权法案标志着 CBAM 进入以独立核查和严格监督为核心的实施阶段。中国出口企业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和成本压力,但也拥有借助合规体系升级、提升产品低碳竞争力的机会。谁能够率先完成 MRV 改造、适应欧盟核查体系、建立供应链碳数据能力,谁将在未来的国际贸易格局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来源:艾科森环境技术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