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澳大利亚通过WTO秘书处发布TBT通报,向WTO各成员公布一项新的车辆排放测量标准征求意见稿(ADR114/00—二氧化碳排放测量),以使新的《车辆效率标准法案》(NVES法案)能够适用于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且小于3855公斤的特定车辆。
澳大利亚政府拟从2027年1月1日起,对车辆总质量(GVM或最大满载车辆质量)在3500千克至3855千克之间的特定车辆强制执行二氧化碳排放测试要求。这项拟议的规则制定将使澳大利亚的二氧化碳测试要求与美国轻型车辆的同等标准保持一致,后者适用于车辆总重不超过8500磅的车辆。
制定这项新机动车标准,是澳大利亚迈出的第一步,目的是将GVM最高达4500千克、面向普通消费者销售的车型(如全尺寸运动型多用途汽车和皮卡),纳入NVES法案的管辖范畴。澳大利亚政府在2024年3月发布的《更清洁、更经济的汽车:澳大利亚新机动车能效标准影响分析报告》中,就已对此项规划有所预示。
NVES法案规定,自2025年起,向澳大利亚供应GVM不超过4500千克且受该法案管辖车型的汽车制造商,需遵守以销量加权计算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目标。该法案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自2025年7月1日起,所有受法案管辖的在售车型均需启动合规性评估工作。
汽车制造商的NVES法案合规情况判定,依据的是其各管辖车型在澳大利亚政府批准机动车注册名录(RAV)中登记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而该名录中登记的排放数据,则需按照澳大利亚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测量设计规则进行测定。
澳大利亚政府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了NVES法案,明确未被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强制要求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测试的车型(如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车型),在相关设计规则出台强制测试要求的次年之前,暂不纳入NVES的合规性评估范围。
如今,适用的测试方法已确定,澳大利亚政府提议:自2027年1月1日起,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且不足3855千克的车型,必须完成二氧化碳排放测试。同时,政府拟对《2024年新机动车能效标准裁定》进行修订,推动这类车型自2027年7月1日起正式纳入新机动车能效标准体系。此外,政府计划在2026至2027年期间开展进一步磋商,为车辆总质量在3855千克至4500千克之间的特定车型制定二氧化碳排放测试流程,确保这类车型能在2030年被纳入新机动车能效标准的管控范围。
由于《2024年新机动车能效标准法案》设定的二氧化碳排放目标,是以联合国第101号法规(即通常所说的新欧洲驾驶循环测试,简称NEDC)的测试结果为基准,因此《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114/00》草案的附录B中,专门规定了一套换算流程。通过该流程,采用全球统一轻型汽车测试循环(WLTP)或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0篇第600部分标准完成测试的车型,可计算出等效的二氧化碳排放数值,用于在批准机动车注册名录中登记,以满足《新能效法案》的要求。
这套换算流程由澳大利亚政府牵头制定,国际清洁交通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并与由汽车制造商代表及其他新机动车能效标准相关利益方组成的“排放测试技术工作组”开展了多方磋商。本次通报还附带了该换算流程的配套分析报告。
若汽车制造商不希望采用上述换算流程,《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114/00》草案同样允许其按照联合国第101号法规完成测试,以确定在批准机动车注册名录中登记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从而符合NVES的要求。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