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对涉华聚氯乙烯树脂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日期: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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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50/2016/NTC/PVC/SR-II/2025号公告,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Polyvinyl Chloride Resin-Suspension Grade)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现行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详见附表),措施自20256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3904.1090项下的产品,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管道和配件、花园软管、鞋子、电缆、薄膜及片材、复合材料、包装等。措施不包括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产品原料的聚氯乙烯树脂和涉及国外捐款援助项目及其他豁免关税项目所需的聚氯乙烯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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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425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自2017613日起对涉案产品以成本加运费价格(C&F value)正式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612日。此后,巴基斯坦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调查,于2023129日作出肯定性裁决,继续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出口商/生产商税率为3.44%20.47%、韩国为4.00%14.97%、泰国为13.98%、中国台湾地区为16.68%,措施自20226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202562日,巴基斯坦对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2211日~202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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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巴基斯坦对涉华聚氯乙烯树脂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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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自: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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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璐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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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晓君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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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6/01/Final-ADC-50-Notice-of-Conclusion-of-Second-Sunset-Revie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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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