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海关信息通报实施法规

日期:2026-01-21

2025年12月16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EU)2025/2619 号实施法规,为(EU)2023/956 号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规的实施制定海关信息通报具体规则。

作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重要配套文件,该法规以《欧盟运作条约》为法律依据,聚焦海关部门向欧盟委员会通报进口货物相关信息的具体要求,旨在通过规范信息交换流程、明确数据标准,保障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有效落地。法规强调,海关部门收集的信息将存储于依据(EU)2023/956 号CBAM法规第14条第1款设立的CBAM登记册,用于交叉核验授权申报人、进口商及间接海关代表提交的相关信息,涵盖货物范围合规性及相关海关程序执行情况等核心内容。

根据法规规定,海关部门需定期向CBAM登记册通报(EU)2023/956号CBAM法规附件一所列进口货物的关键信息,通报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通报信息包括经济经营者注册和识别号(EORI 号)或其他法定识别方式、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的CBAM账户编号(符合特定豁免条件或申请待批情况除外)、货物的八位数协调制度编码(CN 码)、数量、原产国、报关日期及申报的海关程序等核心要素。对于未持有EORI号的进口商,海关部门还需通报其替代识别编号、名称、地址及可用联系方式。

在信息通报方式上,法规明确海关部门应通过(EU)952/2013号《欧盟海关法典》第56条第5款设立的监控机制传输数据;当自动传输不可行或信息无法通过该机制获取时,可采用替代通信方式。针对欧盟成员国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相关货物和加工产品,海关部门需应主管机构或欧盟委员会请求,通过替代方式通报收货声明、再出口声明等相关信息。同时,法规建立了灵活的信息请求与验证机制,主管机构或欧盟委员会可基于风险评估或合规调查需要,要求海关部门验证信息或提供补充文件,海关部门一般需在收到请求后次月月底前回应,复杂情况可申请延长不超过三个月,而针对单一总量阈值监测的信息请求则需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

对于纳入内加工程序的相关货物,法规特别规定,海关部门应根据请求提供内加工相关报关单、自由流通放行报关单及解除清单等文件数据,相关验证请求需基于风险评估并按季度提出。在数据保护方面,法规严格遵循《通用数据保护法规》(GDPR)等欧盟数据保护规则,明确CBAM登记册中的个人数据处理限于特定目的,禁止处理特殊类别数据,确保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个人权利保护。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