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禁止某些有毒物质法规》(SOR/2025-270)是加拿大依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制定的最新联邦法规,用以取代2012年版法规,计划于2026年6月30日生效。该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对PFAS(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包括PFOA、PFOS、长链全氟羧酸LC-PFCAs)以及HBCD/PBDEs的管控,并新增对阻燃剂如Dechlorane Plus(DP)和DBDPE的禁令,同时总体上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仅设有极少数豁免情形。
《2025年禁止某些有毒物质法规》(SOR/2025-270)已于2025年12月12日正式注册,并于2025年12月31日刊登于《加拿大宪报》第二部分。
关于该法规的主要要点包括:
主要内容
生效日期
该法规计划于2026年6月30日生效。
目的
其主要目的在于应对有毒物质,尤其是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物质,例如PFAS(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
一般性禁令
除特定例外情形外,该法规禁止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所列有毒物质或含有该等物质的产品。
列明物质
具体受管控的物质载列于本法规附表一。
偶然存在
如果某种物质仅以偶然形式存在,且其浓度不高于附表三规定的极低限值,则予以允许。该法规废止并取代《2012年禁止某些有毒物质法规》。
2012年版法规与2025年版法规对比
强化限制
新增禁止两种阻燃剂,即Dechlorane Plus(DP)和十溴二苯乙烷(Decabromodiphenyl ethane,DBDPE),同时禁止含有该等物质的产品(但受有限豁免条件约束)。2025年版法规进一步收紧了对若干已在2012年版法规中受管控物质的限制,包括PFOS、PFOA、长链全氟羧酸(LC-PFCA)、HBCD和PBDE,通过取消或限制此前允许的豁免情形。
浓度阈值
引入新的“允许浓度阈值”,适用于HBCD、PBDE以及PFOS(在消防泡沫中的使用),用于界定被视为“痕量存在”的情形,而该等痕量存在不受禁止性规定的约束。
例外情形与许可制度
实验室用途
本法规不适用于在实验室中用于分析、研究或作为分析标准的物质。但如果某种物质的年使用量超过10克,则须向主管部长提交通知,并提供特定信息。
过境物品
仅从一外国运往另一外国、在加拿大境内仅作过境运输的制成品,不适用本法规。
其他豁免
在严格条件下,本法规不适用于作为危险废物所含物质、已登记的农药产品中所含物质,或作为化学原料中污染物存在的物质。
临时许可
在本法规生效时已从事相关物质制造或进口活动的企业,可申请有期限的临时许可(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且可续展两次),以便在过渡期间继续相关活动。为获得该许可,申请人须证明不存在可行替代方案,制定并实施降低危害的方案,并提交一份合规计划,该计划须在三年内予以落实。
义务
许可申请
许可申请须包含所有规定的必备信息(载列于附表四),并可在本法规(或相关物质被新增列管)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交。
分析标准
为确定某种物质浓度以符合本法规要求而进行的任何检测,必须由通过国际标准ISO/IEC 17025或等同标准认可的实验室实施。
记录保存
凡依据本法规向主管部长提交信息的任何主体,均须在其位于加拿大的主要营业场所保存完整、详细的记录,保存期限为五年。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记录,须采用与主管部长系统兼容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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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gdtbt.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