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涉华客货车轮胎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日期: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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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20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d 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应巴西轮胎工业协会Associação Nacionalda Indústria de Pneumáticos (ANIP)分别于20251121日和2025122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客货车轮胎(葡萄牙语:pneus de carga)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4011.20.9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10月至20259月,损害调查期为202010月至20249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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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产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EI电子信息系统提交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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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之日起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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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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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55 61 2027-7345/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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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pneusdecarga3@mdic.gov.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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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6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客车和卡车用客货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参见外贸秘书处2008年第27号公告)。2009618日,巴西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巴西先后2次,分别于2014617日和202054日对该案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5514日(2015年第32号公告)第一次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为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于202154日(2021年第198号决议)第二次延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反倾销税为1.05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该措施适用于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未指定轮辋的斜交轮胎和客货车轮胎除外。措施有效期至20265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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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0日,巴西对原产于韩国、日本、俄罗斯、泰国、南非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乘用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20141124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91122日,巴西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1322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1年第176号决议,决定继续对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但立即暂停对日本的涉案产品征税;同时不再延长对南非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措施。措施有效期至20263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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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3年第49号公告,自主发起对2021GECEX198号决议和GECEX17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适用范围的评估程序,涉案产品为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评估内容为是否将与税号4011.20.90项下涉案产品特性相同的税号8716.90.908708.70.108708.70.90项下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纳入征税范围。20245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4年第583号决议,决定将原产于中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泰国的税号8716.90.908708.70.108708.70.90项下的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组件纳入征税范围,适用2021GECEX198号决议和GECEX17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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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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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霞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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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璐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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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20-de-19-de-marco-de-2026-69445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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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