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联合通过了一项欧盟指令草案,提议对三项关键的水政策指令(水框架指令(2000/60/EC)、地下水保护指令(2006/118/EC)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指令(2008/105/EC))进行修订,以加强整个欧盟的水体保护。
一、新增重点控制污染物
1.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
类别 | 管控措施 |
地表水 | 25种PFAS总和的环境质量标准 |
地下水 | 20种PFAS总和的质量标准 |
特别管制 | 4种最危险PFAS的单独计算标准 |
PFAS优先关注物质:
全氟辛烷磺酸(PFOS):已被列为优先物质;本次修订加强了控制措施;
三氟乙酸(TFA):由于其高毒性、持久性和广泛来源(含氟农药、制冷剂),被列入25种PFAS总量;未来可能会制定单独的标准。
2.药物残留
类别 | 管控措施 |
地表水 | 三种雌激素药物(炔雌醇、雌二醇、雌三醇)被添加到优先物质清单中 |
地下水 | 列入污染物清单的特定药品 |
效果监测 | 基于效应的监测方法用于评估雌激素药物的累积风险 |
3.双酚类物质
类别 | 管控措施 |
立即实施 | 双酚A被列为已建立EQS的优先危险物质 |
关注列表 | 附件三中的“双酚总和” |
最低要求 | 会员国需要确定和监测双酚B和双酚S作为流域特定污染物 |
4.其他新的观察清单物质
微塑料和抗菌素耐药性(AMR)指标
二、法律定义和概念的调整
原始定义 | 修订后的定义 |
“化学状态”仅涵盖优先物质 | 扩大到包括流域特定污染物 |
“生态状态”下的流域特定污染物 | 纳入统一的“化学状态”管理 |
三、标准体系的优化
为不再具有广泛风险但仍需关注的物质制定保留清单;
地下水PFAS标准与饮用水指令下的参数值自动同步;
优先危险物质的排放必须在其被列入清单后20年内停止。
修订后的指令草案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20天后生效。
来源:欧洲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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