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就《关于含残留毒素食品(第2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拟将三氯杀螨醇(dicofol)列入食品“不得检出”清单,全面取消其最高残留限量,标志着该种杀螨剂在泰国食品领域将面临全面禁用。
一、新规核心内容
根据草案,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 列入“不得检出”清单
三氯杀螨醇被新增至卫生部公告(第460号)附件第1号清单,即相关食品中不得检出该物质。此前,泰国已根据《有害物质清单(第8版)》将三氯杀螨醇列为第4类有害物质,自2025年7月8日起禁止使用。
2. 取消最高残留限量
撤销现行公告附件第2号清单中三氯杀螨醇的最高残留限量(MRL)规定。因其已被列为“不得检出”类物质,原有的限量标准不再适用。
3. 明确检测方法检出限
草案在附件第5号清单中新增了三氯杀螨醇的检测方法检出限(LOD)要求:

对于加工食品,三氯杀螨醇残留量不得超过相应原料农产品的限量要求。
二、国际背景:多国已禁用三氯杀螨醇
三氯杀螨醇是一种有机氯杀螨剂,主要用于防治果蔬、棉花等作物上的螨类害虫。由于具有持久性环境残留和潜在健康风险,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对其采取禁限用措施。
中国已于多年前将三氯杀螨醇列入国家禁用农药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三氯杀螨醇在叶菜类蔬菜、韭菜、茶叶等多种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
泰国此次修订,正是将其国内有害物质分类管理与食品残留限量标准相衔接,实现对三氯杀螨醇从“限用”到“禁用”的全面升级。
三、对相关方的影响
对食品出口企业:泰国是中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新规实施后,出口泰国的果蔬、谷物、肉类等食品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须低于检测方法的检出限(即实际“不得检出”),相关企业需加强源头管控和出厂检测。
对农业生产者:三氯杀螨醇在泰国已被禁用,继续使用将面临法律风险。建议种植户及时调整病虫害防治方案,选择合规的替代杀螨剂。
对检测机构:新规明确了具体的检测方法检出限要求,实验室需确保检测能力达到相应灵敏度水平。
四、意见征集与生效时间
该草案目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草案将在泰国政府公报发布之次日起正式生效。建议相关出口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关注并适时反馈意见。
从事对泰农产品贸易的企业,建议尽快梳理现有供应链中三氯杀螨醇的使用情况,提前做好合规准备,确保产品符合泰国新标准要求。
来源:(漳州)罐头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翻译整理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