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依靠多层级法规管控进口贸易。《海关条例》(Customs Ordinance)与1969年第1号《进出口(管制)法》(Import and Export [Control ] Act)搭建起进出口监管核心法律框架。海关依据《海关条例》开展边境监管与关税征管,《进出口(管制)法》及其配套实施法规条例借助许可制度对进出口产品实施直接管控,二者协同适用。各类产品细分领域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由对应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以下仅重点阐释基础性核心法案。
1、《进出口(管制)法》及其配套实施法规条例
斯里兰卡《进出口(管制)法》为1969年第1号法令,先后于1985年、1987年进行修订,是斯里兰卡产品进出口的主要法令。该法令旨在建立许可证管理制度管控全国货物进出口,设立进出口管控专员及配套公职人员体系,确立进出口许可证核心管理制度,明确许可证申请、缴费、核发、修改、暂停、撤销规则,并设置针对管控专员相关决定的上诉机制,增设境外欠款违约方、违规进口商名单公示及对应进出口限制措施;法律授予管控专员调取信息、核查文件等监管权限,授权部长制定实施商品禁限进出口、进出口商品标准与质量管控等法规条例,界定各类进出口违法行为并规定罚金、监禁、货物没收等法律责任,明确法人、合伙企业违法追责方式与公诉前置条件,同时规定本法与《海关条例》协同适用。
依据该法令,斯里兰卡进出口管制司(Department of Imports and Exports Control, IECD)不时通过其官方网站(http://imexport.gov.lk/index.php/en/)发布以财政与经济等部门部长名义颁布的各类进出口管制条例。下表汇总了2026年度斯里兰卡已公布的主要进出口监管条例。
2026年度斯里兰卡系列进出口监管条例清单

为全面把握斯里兰卡进口管制规定的整体框架,除需持续关注新颁布的法规动态外,还可借助以下两份关键文件系统了解具体要求:其一为不定期更新的《综合进口管制清单(标准检验计划除外)》(Consolidated Import Control List [except Standard Inspection Scheme]),该清单列明了需申领进口管制许可证(Import Control License)、动物检疫证(Animal Quarantine Certificate)、植物检疫证(Plant Quarantine Certificate)的产品类别,以及暂停发放许可证或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最新版本参见:http://imexport.gov.lk/images/pdf/Cosolidated_Control_List/Conslidate_List_2025_-_Updated_01042026.pdf);其二为2024年5月出台的《依据1969年第1号〈进出口(管制)法〉制定的标准化与质量控制条例》(Standardiz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Regulations under the Imports and Exports [Control] Act, No.1 of 1969)及其后续修订,该条例明确了相关进口产品须满足的斯里兰卡国家标准、所需的合格证明文件、通关操作流程、经营者合规义务及违规处罚机制等事项。
2、《海关条例》
《海关条例》是斯里兰卡海关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法律依据。条例共14章,主要内容包括斯里兰卡海关的监管职责;征收关税;港口费用;入境相关规定;再进口货物入境;海运或内陆运输货物转运;出境相关规定;载重15吨以下船舶的贸易;沿岸监管;250吨以下船舶航行管制;货物仓储;通用规定;走私、扣押及一般检控事宜;本条例所用术语的解释;禁止和限制进口产品、进口货物估价规则、走私违法行为罚则等附表。
其中,附表B列出了禁止和限制进口产品类别。
斯里兰卡海关禁止和限制进口的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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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gdtbt.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