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越南标签标识简介

日期:2023-08-30

要想在越南成功开展贸易活动,了解其基本的产品标签法律法规及要求至关重要。违反这些要求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如停止销售标签不当的产品和支付罚款。

一、越南标签法规

越南现行标签法规为2021年12月9日发布的第111/2021/ND-CP号法令。该法令修订和补充了2017年4月14日关于商品标签的第43/2017/ND-CP号令(第43号令)。第111/2021/ND-CP号法令(第111号法令)已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

法令不适用于为再出口而临时进口的货物;临时进口用于交易会或展览会,然后再出口的货物;过境货物和转运货物。本法令不适用于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新鲜和生食,或无包装的加工食品。

二、越南产品标签要求

(一)出口货物

根据第111号法令,商品标签的规定范围范围包括出口商品,出口商被列入受条例约束的实体名单。如果出口商品不是在国内消费,则无需用越南语标记。

根据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规定。货物的原产地必须根据越南关于货物原产地的法律或越南加入或签署的国际协议进行识别和标记。此外,标签不得显示任何与主权争端有关的图像或信息,或其他可能影响越南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社会、外交关系或传统的敏感信息。

(二)进口货物

进口到越南的绝大多数消费品都被要求贴上或包含与产品、内容物和原产地有关的标签。除此之外,越南还对那些寻求从越南语不是通用语言的司法管辖区进口商品的人适用越南语要求。

虽然大多数生产或进口到越南的商品都需要贴标签,但也有几个例外:

鲜活食品、加工食品等商品;燃料原材料(矿物);建筑材料(砖、瓦、石灰、沙子、石头、砾石、水泥、肥沃的土壤、砂浆和商品混凝土混合物);以及未经包装且根据与消费者的协议直接出售的废料(在商业、生产中);以及用于安全、国防或应急目的的货物。

三、标签的内容

根据第111号法令第1.5.2条关于进口货物标签上强制性内容的要求,进口商品的原始标签必须包含以下外语或越南语内容:

1.货物名称(Name of goods)

标签上注明的商品名称可以由生产者自由选择,但要求该名称不会对商品的性质或用途造成混淆。

2.制造商或负责货物的实体的名称或简称、地址

如果货物是在越南制造的,则负责实体为制造商。在国内销售的商品必须贴上标明生产地地址的标签。如果货物在越南境外生产,则责任由制造商和进口商承担。

第1.5.2条第c1点规定,如果原始标签上没有显示原产地的制造商或负责货物的实体的全名和地址,则必须将其包含在货物随附的文件中。

3.原产地(Origin of goods)

第1.7条要求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贴上如下标签:

货物原产地应包括以下短语之一:“made in”’、“manufactured in”、“producing country”、“origin”、“made by”、“product of”,此外还应包括生产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或根据有关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定[代表]的名称。

适用于指定出口的在越南制造的货物和进口到越南的货物。根据现行法规,这些产品的标签上必须包含原产国信息,并在其前面加上“Manufactured in”、“Produced in”或“Origin”。

  • 如果货物在几个国家生产,越南将适用“实质性转变”规则来确定原产国。

  • 如果货物在越南生产并指定在当地流通,则无需在标签上注明原产国信息。

  • 如果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第111号法令则要求明确说明完成产品的最后生产阶段的地点。应使用以下陈述来表示最终生产阶段:“assembled at”、“bottled at”、“blended at”、“completed at”、“packed at”或“labeled at”,然后是进行最终完成过程的国家名称或地区。

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或完成货物最后阶段的地点不能缩写。

此外,根据产品的性质,标签上必须注明其他信息,如数量、生产日期、技术规范、卫生和安全警告、使用说明、保存指南、有效期和保存期限。由于这些要求可能会很快发生变化,建议公司在与越南买家达成协议之前,向专业人士咨询合规要求。

四、成分声明

第1.8条修订了定量成分申报的标签要求:

  • 如果成分是添加剂,需要填写添加剂组的名称、添加剂的名称或INS国际代码(如有);

  • 如果成分是甜味剂或着色剂,需要写下甜味剂和着色剂组的名称、物质名称或INS国际代码(如有),并添加该物质是“natural”物质、“natural-identical”物质、“synthetic”物质或“artificial”物质。

  • 如果成分是调味品,需要将“调味品”与以下一个或多个短语一起写,以澄清其含义:“natural”、“natural-identical”、“synthetic”或“artificial”;

  • 如果国家的附加号码与国际代码(INS)相同,则可以使用国家代码代替国际号码(INS)。

五、强制性内容取决于商品类别

对于加工和预包装食品,第111号法令要求根据卫生部的指导对营养成分和营养价值进行标记。目前,卫生部正在起草有关营养标签的法规。

对于某些类型的产品,包括淀粉类食品(大米、小麦等)、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根据商品的特性,强制性含量保持不变。详见法规附件1。

鉴于强制性信息的增加,公司可能会面临内容与标签不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标签只需要说明商品名称、负责商品的贸易商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和原产地。进一步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信息必须与产品一起在单独的文件中提供。

六、语言

由于越南语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仅限于越南,语言要求可能会给那些寻求从越南出口或出口到越南的人带来重大的合规问题。第1.5.2条第c2点要求进口商在将货物投放越南市场之前,如果原始标签是外语的,则应添加一个额外的标签,该标签的强制性内容应翻译成越南语。越南出口商和越南市场进口商应认真遵守这些要求。

出口商品:目前,指定出口的商品可以用进口国的语言进行标记。

进口货物:确定进口的货物必须用越南语标记。如果标签没有用越南语声明强制性信息,则必须在货物上贴上一个包含所有越南语强制性信息的子标签,并用原始语言回应这些信息。

七、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及违约后果

如果一个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视是否造成损害而定,违法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亚标准研究暨成都技术贸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