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订《经济产业大臣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第2项规定在公告中指定的货物》

日期:2025-02-14

2025年2月1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1949年第378号政令)第四条第二项第2号、第3号和第4号的规定,对经济产业省2004年第173号公告(经济产业大臣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第2项规定在公告中指定的货物)进行部分修订。

经济产业大臣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第2项第2号、第3号和第4号规定货物,该令附表2第35-3项(一)和(六)所列货物,应属于下列货物之一:

一至三十二项,未修改。

新增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项:

三十三:2-(2H-苯并三唑-2-基)-4,6-二叔戊基苯酚(另称为UV-328);

三十四:1,1,1-三氯-2,2-双(4-甲氧基苯基)乙烷(另称为甲氧滴滴涕);

三十五:1,2,3,4,7,8,9,10,13,13,14,14-十二氯-1,4,4a,5,6,6a,7,10,10a,11,12,12a-十二氢-1,4:7,10-二亚甲基二苯并[a,e][八]环辛烯(另称为得克隆)。

上述修订自2025年2月18日起实施。

来源:日本经济产业省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