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继续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实施保障措施

日期: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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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5514日,印尼财政部在印尼官方公报发布2025年第29号令,决定自2025523日起继续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Expansible Polystyrene/EPS)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年(2025523日~2026522日)为2,352.478印尼盾/千克、第二年(2026523日~2027522日)为2,328.473印尼盾/千克、第三年(2027523日~2028522日)为2,304.468印尼盾/千克。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3903.11.10。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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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发起保障措施调查。2021123日,印尼财政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1224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2024722日,应印尼国内生产商申请,印尼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41125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称,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KPPI)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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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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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璐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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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霞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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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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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8IDN30S1.pdf&Open=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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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