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欧盟理事会就欧盟新版报废汽车(ELV)法规的立法采取了立法推进,该法规规定了确保新车设计符合车辆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的要求。该法规特别引入了塑料再生利用的强制性目标,并为未来设定钢铁、铝和关键原材料的再生利用目标提供了可能性。
范围扩展:卡车、摩托车和四轮车
欧盟理事会的立场提升了该法规的雄心,将重型卡车、两轮或三轮自行车和四轮车纳入其范围。与轿车和厢式货车一样,这些车辆的设计应允许拆卸零件,其生产商必须制定循环战略并对不同零件进行标记。某些特殊用途车辆已被纳入该法规范围,以进一步提高循环性和处理效益。特殊用途车辆是指设计用于除载客或载货以外的特定用途的机动车辆,例如移动式起重机、消防车或救护车。
关联二手车和报废车辆
理事会新增了要求,二手车所有权每次变更时,卖方均应出示证明该车辆非报废车辆 (ELV) 的文件。此要求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交易,但线上交易除外,因为此类交易风险较高。理事会的立场明确了报废车辆 (ELV) 的定义,并引入了对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车辆以及修复后可再次上路行驶的老旧车辆的豁免规定。
再生材料利用
总体方案提出采用三阶段方法来实现车辆中再生塑料含量的最低百分比目标,以确保实现实质性但切实可行的循环效益:
如果再生塑料短缺或价格过高,理事会将有权暂时取消这些目标。理事会还可以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设定除塑料以外的其他再生材料的最低比例。再生塑料可来自欧盟及第三国,但第三国回收材料须通过第三方审核,确保环保合规。
数字循环护照
为了减轻汽车制造商的负担,理事会建议循环战略必须按车辆类别(轿车、厢式货车等)而非车型制定。同样,“数字循环车辆护照”将与欧盟法律规定的其他类似护照更好地衔接。
生产者延伸责任
生产者延伸责任 (EPR) 是一种环境政策方法,生产者要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包括消费后废物管理。就汽车而言,EPR 制度进行了修订,以便为成员国提供更多灵活性,以适应其具体情况(例如最边远地区)或先前存在的立法。根据 EPR,生产者还必须承担从收集点到处理设施的运输成本,对于生产者不明或不存在的汽车,还必须按照其市场份额的比例承担运输成本。对于卡车和摩托车,EPR 费用应涵盖整个处理链的成本,而不仅仅是委员会提议的收集和处置成本。对于第三国汽车生产商,回收成本必须由将汽车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生产商承担。
收集和处理
理事会的立场明确了报废车辆的送至地点(授权处理设施 (ATF) 或收集点),以及处理方式(例如储存、净化,包括清除有害液体和部件并设定时限、粉碎)。除非输出部件符合特定质量标准和限值,否则禁止将报废车辆与其他废弃物混合粉碎。
二手车出口
为减少“失踪车辆”数量,通用方案明确规定,海关核实从欧盟出口的车辆是否符合道路行驶条件,应完全自动化,并继续以现有的风险管理原则为基础。成员国可继续使用现有应用程序连接到 MOVE-HUB,这是一个通过欧盟海关单一窗口环境连接国家电子登记册和海关系统的平台。
主要变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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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要求 |
新提案变化 |
法规形式 |
指令 |
升级为统一适用的欧盟法规(Regulation) |
适用范围 |
M1(乘用车)、N1(轻型商用车) |
扩展至重型车、摩托车、三轮车、部分特种车辆 |
再生材料要求 |
无强制比列 |
强制再生塑料最低比例,未来将增加钢、铝、关键原材料目标 |
EPR生产者责任 |
收集、部分处理费用 |
扩展至整个回收处理链,增加跨国责任 |
车辆数字化管理 |
无 |
引入数字循环护照,覆盖拆解信息、材料信息等 |
报废车辆判定 |
指定性标准 |
设定强制判定标准,所有权变更时需出具非报废证明 |
出口管理 |
管理不完善 |
禁止不合规车辆出口,系统全程数字化管理 |
再生材料来源 |
多来自欧盟 |
允许第三国材料,附加严格第三方审查 |
拆解要求 |
较为宽松 |
强化电池、电驱拆解要求,后处理技术须符合新标准 |
后续步骤
一旦欧洲议会采取立场,理事会就准备开始与欧洲议会进行谈判。
背景
对报废汽车(ELV)立法的审查源于《欧洲绿色协议》的更广泛背景,该协议旨在通过将设计问题与报废处理联系起来,促进更多循环商业模式。
汽车生产是资源最密集的行业之一。欧洲汽车行业占欧盟钢铁行业需求的19%(超过700万吨/年),占塑料总消费量的10%(600万吨/年),并占铝需求的很大一部分(占所有运输设备的42%,约200万吨/年)、铜需求的6%(占汽车零部件的6%)、橡胶需求的65%(占一般橡胶制品产量的65%)以及玻璃需求的150万吨(占欧盟平板玻璃产量的150万吨)。
循环经济是一种生产和消费模式,旨在通过共享、再利用、维修和回收来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当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其材料可以通过回收利用尽可能长时间地保留在经济活动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循环经济的优势,产品的设计需要确保其在使用寿命结束后易于回收利用。
新立法修订了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以及此类车辆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批准和市场监督的 (EU) 2018/858 条例,并废除了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 2000/53/EC(“ELV 指令”)和指令 2005/64/EC(“3R 型式批准指令”)。
来源:艾科森环境技术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