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海湾7国提交了G/TBT/N/ARE/661、G/TBT/N/SAU/1394等多份通报,即《速冻蔬菜》技术法规草案。该标准适用于第3节及相应附件中所定义的速冻蔬菜,这些速冻蔬菜无需进一步加工(除按需进行大小分级或重新包装外)即可直接供消费者食用,包括用于餐饮服务。但若产品标明用于进一步加工或其他工业用途,则本标准不适用。
通报解读
速冻蔬菜经快速冷冻锁鲜,最大程度保留营养与口感,食用便捷,是现代快节奏生活的健康之选。沙特、阿联酋等中东国家由于气候炎热干燥,本地蔬菜产量有限,对进口速冻蔬菜需求持续攀升。沙特、阿联酋消费者偏好西兰花、毛豆、玉米粒等常见速冻蔬菜品种,这些产品因烹饪方便、易于储存,在当地超市、餐饮渠道广受欢迎。中国凭借丰富的蔬菜资源和成熟的速冻加工技术,成为其重要进口来源国之一,出口量逐年递增。及时了解海湾市场制定的速冻蔬菜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有利于企业合规生产,扩大出口。
海湾国速冻蔬菜技术法规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定义
速冻蔬菜是指以下产品:
(1)由基本完好、新鲜(成熟后加工的豌豆除外)的蔬菜或符合相应附件定义的冷冻蔬菜制成,且这些蔬菜已达到适宜加工的成熟度。在加工过程中,其关键特性成分不会被去除,但会根据要生产的产品进行适当的清洗和预处理。根据产品类型,它们需经过清洗、去皮、分级、切割、漂烫/灭酶等操作。
(2)由经过速冻工艺处理的蔬菜制成,且在冷链的各个环节中始终保持在-18℃ 或更低的温度(允许存在一定的温度容差)。
2、工艺定义
速冻蔬菜是指采用适当设备进行冷冻处理,并符合以下及相应附件规定条件的产品。冷冻操作应快速通过最大结晶温度范围。除非产品在热稳定后其热中心温度达到 -18℃,否则速冻工艺不得视为完成。允许在温度可控的条件下对速冻产品进行重新包装。
3、要求
除颜色均匀、保持清洁、无害虫等要求外,本标准涵盖产品在污染物、使用加工助剂、农药残留等方面还需满足相关GSO标准。
4、标签和包装
本标准涵盖的产品名称应按照相应附录(GSO 9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 Stuffs”)中的定义进行标注。标签上必须标明"速冻"字样,但在习惯使用"冷冻"一词描述符合本标准第3.2节加工产品的国家,可使用"冷冻"术语。标签上可注明速冻工艺类型。若添加了赋予食品特殊风味的配料,产品名称应酌情附带"含X"字样。
用于速冻蔬菜的包装应符合海湾标准化组织(GSO)标准(GSO 839 “Food package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的要求。
本次发布的是技术法规征求意见稿,评议期为60天,最终版本经海湾国家标准化组织批准后,由各国颁布实施。目前,该法规的最终通过日期为公布后30天,生效日期为公布后6个月。我国对海湾国家出口或计划出口速冻蔬菜的企业对此应加以重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考虑以下建议:
1、留意质量指标、卫生要求、包装和标签等关键内容。例如,关注对速冻蔬菜产品形态、微生物指标、添加剂使用、农药残留限量等具体规定,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以速冻胡萝卜为例,标准附件1明确要求整根圆锥形和圆柱形的胡萝卜应在与纵轴垂直测量的最大周长处,最大直径不得超过50毫米。最大胡萝卜与最小胡萝卜之间的直径差异不得超过4:1。胡萝卜应根据具体尺寸要求划分等级。此外,若产品按尺寸分级包装,则所装胡萝卜中符合规格的胡萝卜质量占比不得低于80%。
2、把控产品质量管理,从蔬菜种植源头抓起,加强对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管,确保原材料符合安全标准。在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把控速冻工艺参数、加工助剂等的使用,保证产品的冷冻效果和质量稳定性。同时,加强对成品的质量检验,建立完善的检验制度和记录,确保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法规要求。
来源:标准国际化暨成都技术性贸易措施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