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盟RED Article 3.3网络安全条款强制时间推迟至2025年8月1日
欧盟于2023年10月下旬发布了官方公报对RED授权法规(EU)2022/30进行的修订,其中第三条对于强制实施时间的日期描述更新为2025年8月1日。
RED授权法规(EU)2022/30是欧盟发布的一份官方公报,规定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在涉及和生产中必须考虑到RED指令的网络安全要求,即RED 3(3)(d),RED 3(3)(e)和RED 3(3)(f) 。
● 3(3) (d):不会损害网络,也不会滥用网络资源;
● 3(3) (e):使用者和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及隐私获得保护;
● 3(3) (f):具有防欺诈安全特性。截至目前,欧盟的标准组织正在起草和审核针对以上三项要求的网络安全标准,EN 18031-1、EN 18031-2和EN 18031-3分别是对应RED3(3)(d)、RED3(3)(e)和RED3(3)(f)的网络安全要求法规,此法规暂未发布正式版本,预计2024年9月份发布正式版本。
2. 欧盟正式发布《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7月正式发布了关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通用人工智能模型(GPAI)条款的指导文件。该文件作为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对《人工智能法案》中相关条款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在相关义务将于2025年8月2日生效的背景下,这份准则意在帮助AI模型提供方更好地理解自身义务。(注:欧盟委员会将作为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唯一执行主体)
目前已有三家主要科技企业表达签署意向:OpenAI、Anthropic和Microsoft,而Meta明确表示拒绝签署。欧盟委员会将于8月1日公布签署方名单。
3. 欧盟POPs发布PFOA相关修订法规
欧盟POPs于2025年7月14日了发布关于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的修订法规(EU) 2025/1399,该修订案将于2025年8月3日生效。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 对POPs法规附录I的A部分表格中“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条目的修订如下:
● 修订第3点:删除了第二句“欧盟委员会应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对该豁免进行审查和评估”。
● 新增第4a点:从2028年8月3日起,将用于液体燃料蒸汽抑制和B类液体燃料火灾的灭火泡沫中PFOA或其任何盐类的UTC限量设定为≤1 mg/kg,PFOA相关化合物的单一和总和限量设定为≤10 mg/kg。
● 新增第4b点:在经过最佳可用技术清洗的消防设备中产生的无氟灭火泡沫中,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总和UTC限量为≤10 mg/kg。
● 修订第6点:允许在移动和固定系统中已安装的用于液体燃料蒸汽抑制和B类液体燃料火灾的含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灭火泡沫(FFF)的使用期限从“直至2025年7月4日”推迟五个月至“直至2025年12月3日”。
● 修订第10点:删除了第二句话“欧盟委员会应在2023年2月22日之前对该豁免进行审查和评估”。
● 新增第11点:允许在欧盟内已经使用含有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以下产品在特定豁免期满后继续使用:1)半导体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2)应用于胶片的摄影涂层;3)用于防止工人接触危险液体的拒油和拒水纺织品;4)侵入性和植入式医疗器械。
4. 欧盟POPs发布UV-328相关修订法规
欧盟POPs于2025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UV-328的修订法规(EU) 2025/843,法规于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20日起生效,该法规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UV-328草案内容2-[2-羟基-3,5-二(1,1-二甲基丙基苯基)]-2H-苯并三唑(UV-328)CAS号:25973-55-1EC号:247-384-8(1)就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第(b)点适用于浓度等于或低于以下限值的UV-328:
● 自2025年8月4日起,100毫克/千克(按重量计0.01%);
● 自2027年8月4日起,10毫克/千克(按重量计0.001%);
● 自2029年8月4日起,1毫克/千克(按重量计0.0001%);上述限值适用于存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的UV-328。(2)作为豁免,允许以下用途的物品投放市场和使用含UV-328的物品:
● 陆地机动车辆,直至2030年8月4日;
● 用于陆地机动车辆、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车辆及大型钢结构重防腐涂层的工业涂料,直至2030年8月4日;
● 采血管中的机械分离器,直至2030年8月4日;
● 偏振片中的三乙酸纤维素薄膜,直至2030年8月4日;
● 相纸,直至2030年8月4日;
● 民用和军用飞机,直至2030年8月4日;
● 用于以下设备的备件(最初生产过程中已使用UV-328): ◆ 陆地机动车辆; ◆ 农业、林业和建筑业用固定式工业机械; ◆ 分析仪、测量、控制、监测、测试、生产和检验用仪器(非医疗应用)的液晶显示屏; ◆ 允许使用至其使用寿命结束或2043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
● 用于以下设备的备件(最初生产过程中已使用UV-328):◆ 欧盟法规(EU) 2017/745和(EU) 2017/746范围内的医疗设备的液晶显示屏;◆ 分析仪、测量、控制、测试、生产和检验用仪器的液晶显示屏; ◆ 允许使用至其使用寿命结束;
● 用于民用和军用飞机的备件(最初生产过程中已使用UV-328),允许使用至2030年12月31日。(3)在欧盟境内,于第2款第(a)至(i)项相关豁免到期之日或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含UV-328物品可继续使用。
5. 欧盟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法规于2025年8月全面生效
欧盟关于电池和废旧电池的法规 (EU) 2023/1542于2023年8月17日生效,该法规引入了一个全面且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用于管理所有欧盟成员国的电池整个生命周期。虽然许多条款已经开始适用,但几项关键的生产者责任延伸 (EPR)和标签义务将于2025年8月18日起生效。这标志着欧盟在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方面承诺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1)法规概述新法规取代了2006/66/EC指令,直接适用于整个欧盟,涵盖所有类型的电池,包括:● 便携式电池;● SLI电池(启动、照明和点火);● 轻型交通工具(LMT)电池(例如电动自行车、踏板车);● 工业电池;● 电动汽车(EV)电池。该法规旨在确保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电池都安全、可持续、耐用且可循环利用。
(2)2025年8月起生效:关键的EPR义务自2025年8月18日起生效的生产者延伸责任(EPR)义务包括:● 在每个销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进行生产者注册。● 对废旧电池的收集、处理和回收承担财务责任。● 标签要求,包括:- 所有电池上均应标有带叉号的带轮垃圾桶标志。- 电池化学成分标识(例如,“Li”代表锂)。- 用于显示数字产品信息的二维码。● 单独的收集符号,以便最终用户进行妥善处置。这些要求旨在提高收集率,减少环境危害,并提高消费者和回收商的透明度。
(3)其他主要要求和时间表a) 碳足迹和回收成分● 自2025年起,制造商必须披露电动汽车、工业和轻型移动电源(LMT)电池的碳足迹。● 自2031年起,将适用最低回收成分标准:- 16% 钴;- 6% 锂和镍;- 85% 铅。b) 电池护照到2027年,以下产品将强制使用数字电池护照:● 电动汽车电池;● 大于2千瓦时的工业电池;● 轻型LMT电池。此护照必须包含电池性能、成分和来源信息,并可通过二维码访问。c) 可替换性和安全性● 自2027年起,便携式电池的设计必须方便最终用户更换。● 轻型LMT电池必须可由专业人员更换。
(4)废物和回收措施为了支持循环利用并减少对原始原材料的依赖,该法规引入了以下规定:● 钴、锂、镍、铜和铅等关键材料的最低回收效率。● 更新欧盟废物法规,包括新的类别,例如由碎电池产生的“黑块”。● 自2025年3月起,将对向非经合组织国家出口危险电池废物实施限制。
(5)对利益相关者的战略影响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必须做好以下准备:● 在每个欧盟运营国家/地区进行国家级生产商注册● 实施合规的标签制度● 原材料采购的尽职调查政策● 建立内部系统,以确保达到回收和再利用目标2025年8月18日之后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导致处罚、市场准入限制或国家当局的执法行动。
(6)结论
《欧盟电池法规》(EU 2023/1542)体现了欧盟对电池价值链中环境可持续性、循环性和战略自主性的承诺。随着关键的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和标签规定将于2025年8月生效,利益相关者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使其运营符合该法规的要求。
6. 日本JISC发布关于GHS的两项标准修订草案
日本产业标准调查会(JISC)于2025年7月在官网发布《基于GHS的化学品分类方法》(JIS Z 7252)及《基于GHS的危害性信息传递方法——标签、工作场所揭示及SDS》(JIS Z 7253)两项JIS标准修订草案,现面向日本国内相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9日。
作为日本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核心标准,JIS Z 7252与JIS Z 7253现行版本为基于联合国GHS第6修订版。此次修订草案则依据联合国GHS第9修订版最新要求,对两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了更新与调整。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JIS Z 7252
(1)“爆炸物”的分类调整● 修改附件A(物理化学危险性)中的A.1(爆炸物)部分。● 将爆炸物的分类方式从基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分类方法(等级1.1~1.6)调整为结合具体使用场景的分类方法(类别1,类别2A、2B和2C)。● 同时,原有的基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分类方法(等级1.1~1.6)的内容作为表A.2仍然得到了保留,只是删除了“不稳定爆炸物”。
(2)“易燃气体”的分类调整● 修改附件A(物理化学危险性)中的A.2(易燃气体)部分。● 在原有类别中新增一个燃烧性低于类别1的分类类别1B;同时,将现有的类别1重命名为类别1A。● 此外,发火气体和化学性质不稳定气体将从独立分类划入类别1A的细分类中,以实现更清晰的分类体系。
(3)“气溶胶”的分类调整● 修改附件A(物理化学危险性)中的A.3(气溶胶)部分。● 将A.3的标题由目前的“气溶胶”改为“气溶胶及加压化学品”。在现有的“气溶胶”这个分类以外,新增“加压化学品”。● 需要注意的是,气溶胶和加压化学品虽然同时记载于A.3 部分,但理论上它们属于不同的危险类别,因此具有各自独立的分类步骤。
(4)在“皮肤腐蚀性/刺激性”中引入非动物实验方法● 修改附件B(健康有害性)中的B.2(皮肤腐蚀性/刺激性)部分。● 在分类方法中新增了对in vitro和ex vivo试验方法的说明,并在分类流程图中引入了这两种试验方法的相关步骤。● 其中B.2.2.3.1特别提到:目前in vitro或ex vivo试验方法一次实验只能对皮肤腐蚀性和刺激性的其中一项进行评价。因此,如果仅使用in vitro或ex vivo试验方法结果进行分类,要求至少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得到数据。JIS Z 7253
(1)“危险性说明”和“防范说明”的修订相较于联合国GHS第6修订版,第9修订版中对“危险性说明”和“防范说明”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因此,在此次JIS Z 7253修订草案中,附件A(危害种类、危害类别及标签要素)、附件B(危险性说明及其编号)和附件C(防范说明及其编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同时,在附件B和附件C的“一览表”中分别新增了一列,用于详细说明本次修订涉及的具体调整内容。
(2)防范说明灵活性的扩充修订联合国GHS文件A3.2.5(防范说明在应用中的灵活性)已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关于防范说明使用灵活性的相关补充内容。为此,草案对附件C(防范说明及其编号)中的“C.4(防范说明编号表的构成)”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3)运输方式的补充描述联合国GHS文件A4.3.14.7(根据IMO方法的散装运输)已做出重要修订,由原来仅描述液体物质的规定,新增了针对固体物质和液化气体的运输描述。因此,草案对附件D(SDS的编辑与制作)中的“D15(项目14 —运输注意事项)”内容进行了更新。
(4)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修订根据日本国内《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相关修订,此次草案对附件D(SDS 的编辑与制作)中的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D.2(第1部分:化学品及公司信息)新增“推荐用途”和“使用上的限制”的记载要求。此为2022 年《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修订时新增的要求。D.4(第3部分:组成及成分信息)明确日本国内法律要求提供成分信息和浓度信息的情况下,应以日本国内法律为准。这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划定可保密/不可保密成分的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D.9(第8部分:暴露防护及保护措施)新增《劳动安全卫生法》中的管理浓度、浓度基准值的非强制记载要求。其中的浓度基准值也是2022年《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修订时引入的概念,目前官方已公布了179种物质的浓度基准值。
7. 印度尼西亚发布DJID认证要求的DoC新格式
印度尼西亚DJID于2025年7月15日发布了2025年第03号通函,宣布了电信设备和装置的合格声明(DoC)要求格式的变更。
从2025年8月1日起,并提供30天的宽限期,所有认证申请必须使用新的DoC格式。2025年8月31日之后,使用旧格式提交的申请将不再被接受。请注意,DoC是DJID认证过程中需提交的文件,必须由申请人(本地进口商)签名并盖章。
8. 越南发布进口汽车技术安全检查和认证规定
越南政府于2023年8月24日发布了第60/2023/ND-CP号法令,对国际协定进口的汽车和零部件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审查和认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令涵盖的国际交易包括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和英国-越南自由贸易协定。
该法令适用于与根据协定进口的汽车和零部件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审查和认证有关的进口商和机构、组织和个人。它不适用于根据总理核准的计划为国防和安全目的进口的人员。已投放市场的汽车若存在技术缺陷需要召回,进口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进口商应在接到制造商或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未解决故障的缺陷汽车产品。
(2)自收到制造商或检验机构召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缺陷的原因、补救措施、召回的汽车数量、召回计划和及时、全面在进口商、代理商网站发布召回计划信息和召回汽车清单。该法令还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职责。此外,若进口商能够提供制造商不配合执行召回计划的证据,检验机构将考虑停止对同一制造商所有汽车产品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检验、认证程序。对于需要召回但尚未获检验机构认证的汽车,检验机构应通知进口报关地海关允许进口商临时提货,以便进口商对问题车辆采取补救措施。在进口商提供已完成维修的汽车清单后,检验机构继续按规定办理检验、认证手续。该法令将于2023年10月1日生效,2025年8月1日起适用于汽车产品。
来源:广东技术性贸易措施
来源: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