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财资〔2022〕2号
预算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沪财资〔2022〕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稳定营商环境,现就2022年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房屋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及莘庄工业区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2022年免除承租方6个月租金。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及莘庄工业区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参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承租方6个月租金。
需免除房屋租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说明本单位运营困难的相关材料。
二、适用范围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正常履行,合同租赁期限涵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任一时段。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承租方应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三)存在转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三、办理程序
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本通知涉及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各预算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按现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申报并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出租方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适用范围内的承租方,务必做到应知尽知。
(二)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租金减免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疫情期间,为避免人流聚集,出租方可通过网络、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相关材料。
(三)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并将本单位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预算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以及承租方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出租方应将上述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房租减免工作。后续发生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应在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
(五)各预算主管部门及各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备查。
四、减免方式
(一)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2022年免除房屋租金的具体期限,发生租赁合同期限小于免除租金具体期限的情况时,以实际租赁期为限。
(二)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涵盖的2022年租期范围,直接免除相关期限的房屋租金。
(三)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五、其他事项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各街道(莘庄工业区)所办企业将房屋出租给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房屋租金减免的有关操作事项可参照区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减免房屋租金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镇参照执行,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本镇的房租减免相关工作。
(三)2022年7月5日前,各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向区财政局报送《2022年闵行区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优惠政策备案情况统计表》;以后每月情况发生变化的,于次月10日前报上月最新情况。每次报送时均应包括已完成备案工作的各种租金免除情况。
六、工作要求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集体决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